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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限制动议

证据/限制动议

受理动议
  1. 1.Motion to Admit Character of Accused Non-Deviant Sexual Behavior Towards Minors(动议承认被告对未成年人的非异常性行为的特征

    [律师姓名],SBN [ ]

    公司名称

    公司地址

    城市、州 邮政编码

    电话 

    电子邮件: 



    被告律师




     

    加利福尼亚州高等法院


    [郡]

    缅因州人民 


    加利福尼亚州     


                 原告


    [被告姓名]

    被告 

    案件编号[案件编号]


    被告请求承认对未成年人的非异常性行为特征


    日期

    时间

    部门

    当前审判日期:

    立案:

       



    • 被告请求承认对未成年人的非异常性行为特征

    • 证明被告对儿童有非邪恶性行为的证据 可予采纳

    People v. Stoll (1989) 49 C.3d 1136, 265 Cal.Rptr. 111 一案中,加州最高法院裁定,被告可以出示良好品格以证明未实施犯罪。 法院认为,立法机构默示支持在猥亵和淫荡行为案件中将缺乏偏差作为相关的品格特征。

    没有 "处置 "倾向于证明被告没有犯罪。因此,刑事被告可根据《证据法》第1102节的规定,使用品格证据来证明行为符合品格人民诉斯托尔案,同上,第 1159 页。 这是《证据法》第 1101 条所规定的一般规则的例外情况,该条禁止使用一个人的品格证据(通过意见、声誉或具体事例)来证明特定场合的行为。被告可提供缺乏偏差作为间接证据,证明被告不太可能实施被指控的猥亵行为。 同上 斯托尔认为,被告提供证词是为了表明他没有实施必要的行为。  


    • 被告可就其非异常性行为提出非专业意见的品格证据

    证据法》第 800 条规定:


    如果证人不是以专家身份作证,他以意见形式提供的证词仅限于法律允许的意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意见

    (a) 以证人的感知为合理依据;以及

    (b) 有助于清楚理解其证词。

    基于个人观察被告与儿童相处行为的非专业意见证据是非专业意见证词的适当主题,并且与猥亵儿童的指控相关,如果该意见是基于长期观察被告在儿童周围的一贯正常行为。 People v. McAlpin(1991) 53 C.3d 1289, 283 Cal.Rptr. 382。  

    非专业证人的证词可予采纳,其依据并非仅是被告可能猥亵儿童的具体事例,而是对被告与儿童相处时一贯正常行为的长期个人观察。 同上. 在猥亵儿童的指控中,关于被告没有对年轻女孩有性吸引力的名声的证词是相关的、可采纳的品格证据。 同上其 背 後 的 理 據 是 , 證 明 被 告 在 相 關 品 格 特 徵 ( 性 異 常 ) 方 面 並 無 惡 名 的 證 據 , 可 被 接 納 為 證 明 被 告 在 該 特 徵 方 面 有 良 好 名 聲 的 證 據证据法》第 1102 条。 人民诉 McAlpin 案 同上。 声誉证据是对个人的评价。 這 是 指 個 人 的 品 格 , 而 非 證 人 或 其 他 人 對 他 的 實 際 認 識 。 此类证词无需基于对证人的个人观察。 同上

    品格证人关于被告具有高尚道德性品格声誉的证词也是相关的、可采纳的声誉意见证据。 同上。 

    Holland vs. Zollner(1894) 102 C 633, 638, 36 P 930 一案中,法院首次确立了使用非专业意见来描述人类的各种精神和道德方面。 这些方面包括脾气、恐惧、愤怒和兴奋。"爱、恨、悲伤、喜悦以及其他各种心理和道德活动都有外在表现形式,对于观察者来说,这些表现形式就像他观察到的任何事实一样清晰,但他只能通过向他提供最终事实来表达事实,由于缺乏更准确的表达方式,我们将其称为意见"。同上,第 638 页。

    • 结论

    熟悉双方的非专业证人可以就其个人对被告不对儿童进行性侵害的品格的看法作证。 非专业证人可以就被告在不对儿童进行性侵害方面的声誉作证。

    日期: 谨此提交、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律师姓名]

    被告律师

  2. 2.动议采纳关于暗示性/群体思维的专家意见

    [律师姓名],SBN[ ]

    公司名称

    公司地址

    城市、州 邮政编码

    电话 

    电子邮件: 



    被告律师




     

    加利福尼亚州高等法院


    [郡]

    缅因州人民 


    加利福尼亚州     


                 原告


    [被告姓名]

    被告 

    案件编号[案件编号]


    动议采纳关于群体思维/集体歇斯底里暗示性的专家证词


    日期

    时间

    部门

    当前审判日期:

    立案:

       


    1. 引言

    通过这项动议,被告请求法庭允许他提出证据和专家证词,证明一种在文献中被称为群体歇斯底里或群体思维的暗示性。 受暗示性和群体歇斯底里症方面的专家 Annette Ermshar 博士将出庭作证。 书面报告正在准备中,辩方收到报告后将立即提供给控方。  

    群体歇斯底里或群体思维有如下描述:

    定义

    群体思维是一种可能发生在群体中的心理现象。它是指通过群体动力和谣言机制放大的歪曲事实的积极强化,形成共同信念的过程。  

    该术语自 1952 年开始使用,一般定义为 "一种以自欺欺人、强迫制造同意、遵从群体价值观和道德观为特征的思维模式"。 (https://www.merriam-webster.com/dictionary /groupthink.) 它还被定义为 "以群体的方式进行思考或决策,从而阻碍创造力或个人责任感"。 司法判决中也有零星提及该术语。 (例如,参见DahlBain Capital Partners, LLC(马萨诸塞州,2013 年)937 F.Supp.2d 119, 126 [提及 "群体思维 "心态])。

    人类有归属群体的强烈愿望。 群体动态的影响是深远的,因为某些想法和情绪会引发谣言、好奇心和挑逗。"组成群体的个人为了保持群体的凝聚力,未能充分考虑实际情况"。 (霍格和海恩斯,1998 年)。 在这种欲望的驱使下,往往会产生一种 "群内群外 "的心态,"群体 "可能会招募其他人加入或强化共同的信念。 群体成员开始迅速形成符合群体共识的观点,而不是批判性地评估信息。 大规模歇斯底里可以被视为群体思维的极端例子。 (Lisa Fritscher,《群体思维,健康恐惧症》,About.com)。    

    对于儿童和青少年的性虐待指控而言,群体思维这一概念极为重要。 青少年会与其他人的记忆报告形成合力,以避免社交尴尬。 这种情况可能出现在学校课堂、团队运动、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希望保持团体凝聚力的社会环境中。 例如,在课堂上,女学生一致报告老师的不当行为,而男学生却没有报告,这种指控可能反映出女学生希望保持群体凝聚力(即报告类似的虐待行为)。 当然,社会压力是群体歇斯底里的一部分,而学校则是施加群体影响的理想场所。 最后,媒体和当局也起到了强化报道的作用。

    暗示性访谈做法会给群体思维火上浇油。 在虐待儿童事件中与儿童面谈的人很少探讨其他假设来解释指控。 这类权威团体往往进行片面的访谈,试图收集发生虐待的信息,而忽视没有发生虐待的信息。 采访据称受害者的人缺乏对故事的批判性审查,这强化了对虐待故事的坚持。      

    群体歇斯底里或群体思维的例子在判例中经常出现。 众所周知,洛杉矶的麦克马丁学前班起诉案。 不久之后,在贝克斯菲尔德发生的性虐待仪式歇斯底里事件中,有 14 人被判入狱,随后又洗清了罪名。 (见 Peoplev.Pitts (1990) 223 Cal.App.3rd 606;另见MVMO Ritual

    虐待案件,加利福尼亚州贝克斯菲尔德/克恩县,religioustolerance.org_baker.htm)。 1691-1693 年的塞勒姆女巫审判是另一个典型的例子。 其他许多广为人知的例子也发生在学校课堂上。 1965 年,在英国布莱克本,几名女学生抱怨头晕,有的还晕倒了。 几个小时内,85 名女生被紧急送往医院,她们患上了 "转换障碍"--群体癔症的另一种说法--在没有生理病因的情况下,生理症状影响了她们的中枢神经系统。 2011-2012 年,在纽约州勒罗伊这个只有 7500 人的小镇上,12 名高中女生出现了类似图雷特的症状。 一个月后,即 2012 年 1 月,又有多名学生和一名成年人出现类似症状。 这些症状没有任何医学依据。 这些症状被视为群体性精神疾病--一种以实际身体感觉为表现形式的移情的不良适应形式。

    1. 有关心理状况的专家证词可在精神状态、可信度、动机等问题上起到证明作用,并可消除陪审员对推定受害人行为可能存在的误解。

    Peoplev.Phillips(1981) 122 Cal.App.3d 69 一 案 中 討 論 過 可 否 接 納 有 關 心 理 概 念 、 症 狀 及 其 他 情 況 的 證 供 , 以 解 釋 當 事 人 及 證 人 的 行 為 。 在菲利普斯案中,控方在辩方反对的情况下引入了专家证词,内容涉及当时晦涩难懂且备受争议的孟乔森症(Munchausen)。 

    辩护人认为,"代理综合症 "可以解释为什么一个值得尊敬的母亲会毒害自己的孩子。 辩方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的精神状况没有成为争议焦点。  

    上诉人辩称:"原审法院在回答一个假设性问题时,允许提供关于代理孟乔森综合症的专家意见证词,这滥用了其自由裁量权,并犯下了有偏见的错误,因为该问题的事实与上诉人和指定的受害人具体相关,上诉人的精神状况并不存在争议,而且归因于上诉人的疾病并未得到医学界的认可。这一综合论点包含几个部分,我们接下来对其进行分析。(同上,第 82 页)。

    上 訴 人 認 為 這 可 能 是 ' 加 利 福 尼 亞 州 刑 事 判 例 史 上 第 一 次 准 許 控 方 將 被 告 人 的 精 神 狀 況 作 為 主 要 案 情 的 證 據 , 而 毋 頇 先 以 答 辯 或 以 被 告 人 的 精 神 狀 況 作 為 辯 護 的 一 部 分 來 提 出 這 個 問 題 ‛ 。"这可能是事实,但对于此类证词的可采性几乎没有说服力。证据规则并不排除创新。

    雖 然 檢 控 官 通 常 無 需 證 明 動 機 是 一 項 罪 行 的 要 素( Peoplev.Durrant(1897) 116 Cal.179, 208, 48 P. 75;Peoplev.Planagan(1944) 65 Cal.App.2d 371, 402, 150 P.2d 927),但缺乏明顯的動機可能會使基本要素的證明缺乏說服力 Peoplev.Beagle(1972) 6 Cal.3d 441, 450, 99 Cal.Rptr. 313, 492 P.2d 1)。显然,这是本案检察官面临的主要问题。在没有动机假设的情况下,根据陪审团所掌握的有关她的个性和品格的其他信息,归咎于上诉人的行为是不协调的,显然是无法解释的。正如双方所承认的,布林德博士的证词旨在填补这一空白。(同上,第 83-84 页)。

    辩方辩称,群体歇斯底里或群体思维为本案的投诉提供了合理的解释。 群体思维的心理现象解释了为什么群体成员可以指控被告性虐待,而且指控可以在没有明显动机的情况下发生。 当务之急是允许被告提出有关群体思维心理现象的证据和专家证词。

    就像关于影响目击者证词的心理因素、影响供词可靠性的因素以及诸如代理孟乔森(Munchausen by proxy)等晦涩难懂的诊断的专家证词一样,群体思维现象"'充分超出了普通经验,专家的意见将有助于事实裁判者'"(People v Gardeley (1996 14 Cal 4th 605))。 (Peoplev.Gardeley(1996) 14 Cal.4th 605)。 Ermshar 博士将证明本案事实中存在暗示性、一致性和群体思维的标准。 (参见Peoplev.Nunn(1996) 50 Cal.App.4th 1357, 1365 [允许心理专家证明特定环境可能导致被告因其心理状况而做出冲动反应])。  

    Ermshar 博士将作证说,媒体对虐待儿童事件的关注、父母对性指控的反复询问、暗示性面谈技巧和同伴讨论等因素都是增加暗示性的重要因素。 她将作证说,研究表明,社会一致性是影响记忆和混合/重建记忆的一个重要因素。 她的观点将基于现有的关于暗示性和群体动力的心理学研究。 一些研究表明,研究参与者会改变自己的答案或观点,以符合大多数人的反应。 例如,在一项涉及目击者的研究中,Gabbert、Memon 和 Allan(2003 年)证明,对目击经验最不自信的人最有可能接受自信者的经验。

    Ermshar 博士将证明,研究表明,人际关系在影响记忆方面起着重要作用,熟悉的人际关系比陌生人的观点更有影响力。 然而,即使在陌生人群体中,也会产生保持一致的愿望。 Walther 等人(2002 年)的一项研究特别证明,匿名群体成员会影响个人准确回忆以前所见信息的能力,尤其是在对事件或刺激的环境认识不清或无法记忆的情况下。 在实验中,研究人员没有发现任何证据表明动机影响了参与者的判断。 

    在涉及多名受害者的虐童案件中,群体思维的影响类似于中央公园慢跑者案等涉及群体虚假供词的案件。 在臭名昭著的中央公园慢跑者案件中,审讯人员利用被告的年龄优势和社会压力,从五名十几岁的男孩口中逼取了虚假供词。 青少年易受社会影响,即渴望被同龄人接受并符合群体期望,这可能导致 "胁迫内化 "供词,在这种供词中,嫌疑人或嫌疑人群体实际上认为自己有罪。 (见 S.M. Kassin & K.L. Kiechel,The Social Psychology of False Confessions:Compliance, Internalization, and Confabulation(May 1996) Vol. 7, No. 3, Psychological Science, pp.) 同样,儿童和青少年在渴望归属感的过程中,可能会与群体产生共鸣,以至于相信自己受到了猥亵,并因此出现症状。  

    事实证明,即使是在与虐待有关的问题上,儿童也会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刑事案件询问记录中经常出现的暗示性提问技巧的影响,如重复、引导想象和选择性强化询问技巧。 (肯尼迪路易斯安那州案,554 U.S. 407, 443-44, 128 S. Ct. 2641, 2663, 171 L. Ed.2d 525, as modified (Oct. 1, 2008), opinion modified on denial of reh'g, 554 U.S. 945, 129 S. Ct.2d 932 (2008). 实验表明,受到有偏见的面谈或暗示策略影响的儿童往往会做出与面谈者的偏见和建议相一致的虚假报告,而不是他们的实际经历。 例如,见 Ceci & Bruck,The Suggestibility of the child witness:A historical review and synthesis, Psychological Bulletin, 113, 403-409 (1993), and Ceci, S.J. & Bruck, M.,Jeopardy in the Courtroom:A scientific analysis of children's testimony(Amer. Psych. Assoc. Press, Washington, D.C. 1995);Statev.Michaels(N.J. 1994) 642 A.2d 1372. 群体思维会对儿童的报告产生强大的影响,因为它从几个众所周知的因素中汲取养分,这些因素结合在一起会提高诬告的可能性: (1) "刻板印象诱导"--传达嫌疑人负面特征的过程;(2)有关虐待的信息来自可信的来源(父母、同伴,甚至媒体);(3)来自同伴的信息不仅会影响儿童相信什么,还会影响他或她 "回忆 "自己的经历;(4)儿童倾向于使自己的信念符合成人的期望;以及(5) "想象膨胀",即儿童对自己遇到的某些困难感到困惑(例如:"我不知道自己在做什么")。g.,5) "想象膨胀",即儿童对自己遇到的某些困难(如抑郁、同伴关系困难、身体形象)感到困惑,并试图想象这些困难可能是如何发生的,听说其他儿童或青少年在遭受虐待后也出现了类似的问题,他们想知道同样的事情是否也可能发生在自己身上,想象各种童年情景,并询问这些涉及虐待的情景是否感觉 "正确"、"真实 "或 "熟悉"。 (丹尼尔-雷斯伯格,《感知与记忆的科学》:Daniel Reisberg, The Science of Perception and Memory: A Pragmatic Guide for the Justice System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4) pp.259-266;Ceci & Bruck,Jeopardy in the Courtroom,supra, pp.146-152)。  

    此外,还必须允许被告提出专家证词,以反驳人们普遍存在的误解,即儿童报告性虐待不可能是暗示的产物,以及如果其他人提出类似指控,人们自然会倾向于相信指控者。 认为虐待儿童的指控不可能是暗示或恐吓的产物的看法,其根源在于公众对儿童性虐待罪行的憎恶、认为儿童是无辜的、性问题超出了儿童的理解范围(人们假定,拥有成人词汇来描述性器官的儿童是被猥亵的)、媒体造成的对虐待儿童或性侵犯流行的恐惧,以及美国人口中自我报告的儿童性虐待受害者的频率相对较高,约为 20-27%。在美国人口中,约有 20% 至 27% 的女性和 5% 至 16% 的男性声称自己在孩童时期曾遭受过性虐待。 [National Center for Victim's of Crime-https://victimsofcrime.org/child-sexual-abuse-statistics;另见美国司法部,国家性犯罪者公共网站;Paul & Shirley Eberle,The Politics of Child Abuse(Lyle Stuart Inc. 1986), p.14)。  

    在 20 世纪 80 年代和 90 年代,有一场 "我们相信儿童 "的政治运动,以回应人们对麦克马丁学前班案等备受关注的虐童案件中治疗师辅助恢复的仪式性性虐待记忆的可信性所表达的怀疑。 例如,见 Richard Beck,We Believe the Children:20世纪80年代的道德恐慌》(公共事务,2015年)[记录了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日托歇斯底里期间数以百计的虚假指控];Ceci & Bruck,Jeopardy in the Courtroom:Ceci & Bruck, Jeopardy in the Courtroom: AScientific Analysis of Children's Testimony (Amer. Psych. Assoc. 1995) at p. 29 [结论是 "涉及撒旦仪式虐待的儿童指控毫无根据"]。 20 世纪 80 年代,儿童性虐待的报告数量激增(《洛杉矶时报》,1985 年 2 月 17 日,第 2 页,第 1 栏[报告数量在 20 世纪 80 年代增加了 35%])。1 [1984 年全国范围内的报告增加了 35%,全州范围内的报告增加了 126%]。 强力立法打击儿童性骚扰者(S.L.A.M.)等组织成功地游说州议员加重了对儿童性虐待的刑罚。 我们相信儿童 "运动对文化产生了强大的影响。 通过了允许采用儿童传闻证词的立法。 (见《证据法典》第 1360 条[1995 年通过]。)塞西和布鲁克博士在 20 世纪 90 年代进行的科学研究对这些假设提出了质疑,因为研究表明,儿童的性虐待报告可以通过某些询问方法产生。 必须允许被告引入专家证词来反驳流行的错误观念,并证明本案中儿童受虐报告的不可靠性。 关于儿童证人易受暗示性的专家证词已被法庭广泛接受。 (U.S.v.Rouse(8th Cir. 1997) 111 F.3d 561, 571;Statev.Kirschbaum(Wis. App. 1995) 535 N.W.2d 462 [195 Wisc.2d 11])。

    在过去的 30 年中,许多上诉法院都认为,当辩方提出儿童在事件发生后的行为与遭受虐待不一致时,关于遭受性虐待儿童的共同特征的专家证词是可以采纳的,以恢复儿童的可信度。 (参见People v.McAlpin(1991) 53 Cal.3d 1289, 1300-1301 & fn. 4 [引述收集的案例];Peoplev.Gray(1986) 187 Cal.App.3d 213, 219-220;Peoplev.Wells(2004) 118 Cal.App.4th 179。) 該證據可予接納,以消除陪審團對兒童如何對猥褻行為作出反應及舉報可能持有的錯誤觀念。 (Peoplev.Wells,supra, 118 Cal.App.4th at p. 188.) InGray,supra, the Court of Appeal observed that "testimony based on general literature or experience as to the reluctance of molest victims, as a class, to talk to investigators' [citation] or to discuss the intimate details of the incidents" is admissible as bona fide rebuttal. (人民格雷案,同上,187 Cal.App.3d,第 219 页)。

    同样,当控方辩称多名儿童的披露加强了每个披露儿童的可信度时,有关群体思维或群体歇斯底里现象的专家证词也应被采纳。 如果没有关于群体思维的专家证词,陪审员很可能会过度相信披露信息的数量,而不是评估每次披露信息的质量。 如果排除被告关于群体思维的证据,就相当于让勒罗伊的居民无法从心理学角度解释他们的高中女生所患的类似图雷特的症状。 如果没有对群体歇斯底里现象的解释,LeRoy 的父母就只能相信是外部环境毒素导致了他们孩子的妥瑞症症状。 同样,如果没有群体思维的证据,本案的陪审团就会相信外部原因,即性虐待,而事实上可能有更好的心理解释。  

    提供证人证词的权利是一项基本的

    第六修正案强制程序和第十四修正案正当法律程序的要素

    美国最高法院和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对限制被告提供辩护证词的审判法庭裁决持否定态度。 在Peoplev.Wright(1985) 39 Cal.3d 576 一案中,加州最高法院指出,"'刑事案件的审判法官在通过证据的可采性以及确定其权重时,应给予被告任何合理怀疑的利益'"(People v. Wright, supra, 39 Cal.3d 576)。 (人民赖特前引39 Cal.3d 576, 584-85 quotingPeople v. Murphy (1963) 59 Cal.Murphy (1963) 59 Cal.2d 818, 829)。 聯邦和州高等法院尤其關注侵犯被告的第 14 修正案強制訴訟權和辯護權的證據裁決。

    "无论是直接源于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还是源于第六修正案的强制程序或对质条款。......还是第六修正案的强制程序或对质条款......。......宪法保障刑事被告'有意义的机会提出完整的辩护'"。(加州Trombetta1984 年)467 US 479,485;Crane肯塔基州案(1986 年)476 US 683,690)。聯 邦 憲 法 規 定 , 被 告 必 須 獲 准 提 出 所 有 對 辯 方 有 重 大 證 據 價 值 的 有 關 證 據 。 (Chambersv.Mississippi(1973) 410 U.S. 284, 302, 93 S.Ct. 1038;Peoplev.Reeder (1978) 82 Cal.App.3d 543, 553)。  

    有 人 認 為 , 被 告 人 提 出 關 鍵 證 人 的 證 供 和 重 要 辯 方 證 據 的 權 利 是 包 羅 萬 有 的 , 以 致 這 項 權 利 凌 駕 於 使 人 無 資 格 作 為 證 人 的 法 定 證 據 規 則( 華 盛頓 訴 得 克薩 斯州 ( 1967 年 ) 388 U.S. 14 [可 開 脫 罪 責 的 共 犯 證 供 ];Rock肯 薩 斯 州 ( 1987 年 ) 483 U.S. 44 [催 眠 醒 覺 的 辯 方 證 供 ];DurrCook州 ( 第 5 巡 迴 區 , 1979 年 ) 589 F.2d 891, 893 [陪 審 員 誓 章 ]) 、 州 法 定 特 權( Davisv.Alaska(1973) 415 U.S. 308, 317-318 [盤 問 權 凌 駕 於 關 於 少 年 犯 的 匿 名 的 州 政 策 ];Peoplev.Hammon(1997) 15 Cal.41117 [被 告 在 審 訊 中 的 第 6 修 正 案 對 辯 權 優 先 於 心 理 治 療 師 與 病 人 之 間 的 特 權 ],而 州 的 證 據 規 則 則 排 除 某 類 或 某 種 本 質 上 不 可 靠 或 未 經 科 學 證 明 的 證 據 (多 西( N.M. 1975) 87 N.M. 323,532 P.2d 912)。 

    加州最高法院长期以来一直承认被告有权以专家心理证词的形式提出开脱罪责的证据。 例 如 , 在Peoplev.Stoll一 案 ( 1989 年 ) 49 Cal.3d 1136, 第 1152 頁 中 , 最 高 法 院 重 申 在Peoplev.Jones一 案 ( 1954 年 ) 42 Cal.2d 219 中 的 裁 決 , 即 排 除 ' 專 家 認 為 被 告 ' 並 非 性 變 異 者 ' 的 證 供 , 以 證 明 他 沒 有 對 兒 童 作 出 猥 褻 及 淫 褻 行 為 ‛ , 是 帶 有 偏 見 的 錯 誤 。 斯托尔特别认定,此类证词属于《证据法》第 802 条和第 1102 条的范围。 (同 上 , 第 1152-1154 頁 ; 例 如 , 見Peoplev.Spigno(1957) 156 Cal.App.2d 279, 286-287;Peoplev.McAlpin,supra, 53 Cal.3d 1289, 1305)。  

    如果专家证词所依据的事项属于专家无法合理依赖的类型,则法院可以限制或排除专家证词。 (Sargon Enterprises, Inc. v.University of Southern California(2012) 55 Cal.4th 747, 769-772; Evid.) 有关医学或心理状况或综合症的证词不需要科学界普遍接受的结论。 (Peoplev.Perez(2010) 182 Cal.App.4th 231, 243-244 [CSAAS];Peoplev.Bledsoe(1984) 36 Cal.3d 236, 247-248 [rape trauma syndrome];Robertiv.Andy's Termite & Pest Control, Inc. (2003) 113 Cal.App.4th 893, 901 [New theory of medical causation that relied upon no new novel techniques not subject toKelly])。 Ermshar 博士使用的方法并非心理学或法律的新方法,而是基于心理学家在发表意见时通常使用的数据和方法。 她发表意见的依据是现成的科学和经验文献,这些文献描述了群体思维现象,并将该研究与本案事实联系起来。 根据凯利法,该意见不属于排除之列,因为它所依据的是科学技术或机器,而这些技术或机器构成了一种事实审判者无法评估的不可知性光环。  

    美国最高法院认定在排除心理证词方面存在可撤销的错误。 在Skippervs.South Carolina(1986) 476 U.S. 1 一案中,法院认为审判法庭排除了一名探视者和两名狱警关于被告在狱中 "适应良好 "的证据是错误的。 由于该证据不涉及对未来行为的预测,法院认为他们的意见是可靠的,本应在定罪阶段采纳。   

    利用精神状况进行弹劾

    被告有宪法赋予的充分盘问证人的权利。 被告"......有权向陪审团揭露事实,而陪审团作为事实和可信度的唯一审判者,可以从这些事实中得出与证人可靠性有关的推论。 (Davisvs.Alaska(1974) 415 US 308, 318)。这包括有权证明政府证人的证词是精神疾病的产物。 (U.S.vs.Lindstrom(4th Cir. 1983) 698 F.2d 1154)。  

    被 告 的 對 質 權 利 大 於 證 人 的 醫 療 隱 私 權 利 。 在Reesevs.State(1983) 54 Md.App. 281, 458 A.2d 492 一 案 中 , 法 庭 引 用上 文 所 述 的Lindstrom 一 案 作 為 判 斷 被 告 可 以 探 究 證 人 心 理 問 題 的 依 據 , 即 使 醫 療 檢 驗 人 員 聲 稱 這 樣 做 會 令 證 人 感 到 壓 力 。

    戴维斯阿拉斯加案(Davisvs.Alaska,supra)赋予被告交叉质证的宪法权利,以引出可证明证人记忆错误的事实(拉泽尔诉艾布拉姆斯案(纽约东区法院,1985 年)602 F.Supp. 1314, 1319)。 (Latzervs.Abrams(E.D.N.Y. 1985) 602 F.Supp. 1314, 1319). 加 利 福 尼 亞 州 最 高 法 院 承 認 , 在 性 侵 犯 案 件 中 , 法 庭 已 建 立 了 " 比 其 他 適 用 的 彈 劾 規 則 更 為 寬 鬆 的 規 則 " , 包 括 探 究 原 告 的 精 神 或 情 緒 狀 況 (Ballardv.Superior Court of San Diego County(1966) 64 Cal.2d 159, 172-173 [部 分 被 Pen.Code, ' 1112 [prohibiting court ordered psychological examination of complaining witness])。 在Peoplev.Neely(1964) 228 Cal.App.2d 16 一 案 中 , 法 庭 承 認 上 訴 人 有 權 透 過 負 責 其 案 件 的 醫 生 所 作 的 專 家 醫 學 證 供 , 讓 陪 審 團 知 道 控 方 證 人 的 精 神 及 情 緒 不 穩 。

    证据法》第 352 条向被告提出辩护的正当程序权妥协


    People v.Reeder(1978)82 Cal.App.3d 543 一案中,原審法院排除了根據動機理提出的證據,因而判定為有偏見的錯誤。 被 告 提 出 證 據 , 證 明 他 的 同 案 被 告 拖 欠 他 200 美 元 的 債 務 , 導 致 他 的 繼 女 患 上 結 核 病 , 並 試 圖 介 紹 她 吸 食 海 洛 英 , 以 及 介 紹 他 的 姪 子 吸 食 海 洛 英 , 並 差 點 因 吸 食 過 量 而 導 致 他 姪 子 死 亡 。 辩方的理论是,被告在知道同案被告的这些行为后,不喜欢他,以至于他不会与同案被告共谋被控的毒品违法行为。 原 審 法 庭 基 於 傳 聞 證 據 不 可 接 納 、 證 據 的 相 關 性 存 疑 , 以 及 根 據 第 352 條 的 規 定 , 排 除 了 他 的 證 據 。 (Reeder,supra, 82 CA3d 543, 550)。

    在上诉中,法院认为 "在刑事案件中,任何倾向于支持或反驳无罪推定的证据都是相关的",因为 "在我们的法学体系中,被告的所有相关证据都应由事实审判者考虑,这一点至关重要"(Reeder,同上,82 Cal.App.3d 543,552 [引文省略])。 (Reeder, supra, 82 Cal.App.3d 543, 552 [引述省略,着重部分由作者标明。]法院认为被告有权证明他相信其他人告诉他的关于同案被告的事情,而所提供的证据支持了他的辩护,即他对同案被告的强烈厌恶使他无法与同案被告共谋犯罪(同上,第 550 页)。

    "证据法典》第 352 条必须尊重被告获得公平审判的正当程序权利,以及被告提出对其辩护具有重要证明价值的所有相关证据的权利。 在Chambers v.Mississippi(1973) 410 U.S. 284, 93 S.Ct. 1038, 35 L.Ed.2d 297 一 案 中 , 法 庭 裁 定排 除 對 被 告 的 辯 護 極 為 重 要 的 證 據 , 構 成 剝 奪 公 帄 審 訊的 行 為 , 違 反 憲 法 上 的 適 當 程 序 規 定 。

    (Reeder,supra, at p. 553 [强调是后加的])。

    Olden肯塔基州(1988)488 U.S. 227 [109 S.Ct. 480,102 L.Ed.2d 513]一案中,原告证人声称她被被告强奸,而被告则声称性行为是双方自愿的。 在审判中,控方提出了一项限制性动议,要求排除原告证人与一名男友关系的证据,该男友曾看到原告证人与被告一起下车。被告辩称,原告

    证人编造强奸故事是为了保护她与男友的关系。初审法院认为,由于控诉证人是白种人,而她的男友是非洲裔美国人,这种关系可能会对某些陪审员产生偏见,因此证据的证明价值被对控诉证人产生偏见的可能性所抵消,因此排除了该证据。 奥尔登认为,审判法庭侵犯了被告的对质权,因为这种关系的证据本可以支持辩方的理论,即受害人有伪造强奸指控的动机。(同上,第 231-232 页)。

    结 论

    辩方准备提供专家证词,说明所谓的 "群体思维 "现象,以及本案的事实是如何产生群体思维的。 群体思维是一种适用于群体的暗示性。 根据上述权威,排除此类证词将剥夺被告在宪法第六修正案中享有的强制程序权和对质权,以及在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享有的正当辩护程序权。 根据这些权威,排除拟议的专家证词将导致上诉被推翻。


    日期: 谨此提交、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律师姓名]

    被告律师

  3. 3.动议采纳投诉证人/受害人的性行为(《证据法》第78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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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


    [被告姓名]

    被告 

    案件编号[案件编号]


    根据 证据法根据《证据法》§782 承认受害人先前的性知识和性行为



    日期

    时间

    部门

    当前审判日期:

    立案:

       



    1. 根据 证据法根据《证据法》§782 承认受害人先前的性知识和性行为

    1. 导言

    被告一般不能询问性侵犯控诉证人之前的性活动。 但是,如果这些历史记录揭示了说谎的动机以及与本案中的指控如出一辙的事实,那么这些历史记录就具有相关性和可采性:(1)可以质疑投诉证人对指控的可信度;(2)可以质疑证人的真实性;以及(3)可以允许被告行使辩护权。 請參閱 People v. Woodward(2004) 116 Cal.App.4th821, 831。



    1. 寻求采纳的证据不属于《证据法》所指的 "投诉证人的性行为"。 证据法§782

    证据法典》第 782 节的听证要求仅适用于 "控诉证人的性行为"。 在此,辩方寻求采纳的行为是[插入拟采纳的证据]。

    刑法典》第 311 节对 "性行为 "做出了宽泛的定义,但仍不包括辩方在此试图承认的 LC 行为:


    "性行为 "是指以下任何一种行为,无论是实际发生的还是模拟发生的:性交、口交、肛交、肛门口交、手淫、兽交、性虐待狂、性受虐狂、以淫猥或淫荡的方式用任何物体插入阴道或直肠、为了对观看者进行性刺激而展示生殖器、阴部或直肠部位、第 288 条[]中定义的任何淫秽或淫荡的性行为,或以淫秽或淫荡的方式进行排泄功能,无论上述行为是否单独进行,或在同性或异性之间进行,或在人与动物之间进行。如果行为看起来像是性行为,则属于模拟行为。 

    本案中的暗示性行为并非明显的性行为,但与 CG 指控被告的行为(即用手在衣服上触摸她的生殖器部位)非常相似。 因此,这些行为与本案直接相关,并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提供了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 CG 缺乏真实性,并揭示了实际发生的情况。 

    因此,辩方提出这一动议只是出于谨慎。


    1. 即使 CG 的行为被视为第 782 节意义上的 "性行为",也应予以承认 

    证据法典》第 782(a)节规定,当 "根据第 780....(4)节的规定,为攻击原告证人的可信度而提供原告证人性行为的证据......如果法院认为,根据第 780 节的规定,被告拟提供的有关原告证人性行为的证据具有相关性,且根据第 352 节的规定并非不可采纳,则法院可发布命令,说明被告可提供哪些证据,以及允许提出的问题的性质。被告随后可根据法庭命令提供证据"。  

    证据法》第 780 条相关部分规定:"法庭或陪审团在确定证人的可信度时,可考虑任何有理由证明或反驳其在听证会上的证词真实性的倾向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事项:......(e)其诚实或真实的品格或其对立面......(i)其所作证言的任何事实存在或不存在。 辩方试图采纳 CG 的性行为,正是为了攻击她的可信度,并证明她对被告不当触摸的指控是虚假的。 

    People v. Daggett(1990) 225 Cal.App.3d 751, 757, 275 Cal.Rptr.287,290一案中,上诉法院推翻了对被告的定罪,原因是初审法院未允许被告出示证据,证明受害人在五岁时曾遭到年长儿童的猥亵。 法院认为

    在涉及口交和鸡奸的猥亵案件中,儿童的证词可以通过他对这些行为的准确描述而被赋予真实性的光环。这是因为,对于一个没有经历过这些行为的儿童来说,对这些行为的了解可能是意想不到的。

    在这种情况下,被告有必要证明原告证人曾遭受过他人的类似行为,以便让人对孩子一定是通过被告得知这些行为的结论产生怀疑。 [***8] 因此,如果先前猥亵所涉及的行为与被告被指控的行为类似,则先前猥亵的证据与投诉证人的可信度相关,应予以采纳。

    在本案中,达格特提供的证据是,他通过查阅检察官的卷宗得知,达里尔曾告诉一名心理健康工作者和斯洛特医生,他在五岁时曾被两个年龄分别为十一岁和八岁的大孩子猥亵过。这应该足以让法院下令举行听证会,以确定之前的猥亵行为是否与本案中指控的行为足够相似。法院没有这样做是错误的。

    公诉人向陪审员辩称,如果他们相信达里尔猥亵了其他儿童,那么他一定是从达盖特的猥亵中学到了这种行为,这就加剧了错误。这正是被排除的证据所要反驳的论点。

    Daggett, 225 Cal.App.3d 757, 275 Cal.Rptr.

    寻求采纳的行为与LC指控被告的行为极为相似。在第一种情况下,当 CG 爬到他身上并跨坐在他的手臂上时,被告将手掌从 CG 的两腿之间抽出;在第二种情况下,被告被控在衣服外触摸 CG 的生殖器部位。

    1. 根据《证据法》,CG 的行为是可接受的品格证据。 证据法§1101

    根据《证据法典》第 1101(c)节,投诉证人之前的性行为是一个人的性格或性格特征的证据,可被采纳以支持或攻击其可信度。 (a)款所述的禁令仅适用于为证明控诉证人在特定场合的行为而提供的性格证据。

    在我们的案件中,辩方试图攻击据称受害人的可信度,因此根据§1101(c),辩方有权使用她之前性行为(如果确实是 "性行为")的证据作为攻击她的可信度和解释所发生事件真相的证据。People v. Franklin(1994) 25 Cal.App.4th 328, 335, 30 Cal.Rptr. 2d 376, 380。 

    1. 证据法§第 1103(c)节并不禁止采纳 CG 之前的 "性行为",因为这些证据不会被用来证明她的同意

    证据法典》第1103(c)(1)节规定,作为一般主张,"意见证据、声誉证据以及控诉证人性行为具体事例的证据......被告不得为证明控诉证人同意而采纳。 但是,当证据是为了攻击受害人的可信度而提供时,《证据法》第1103条并不禁止提供受害人性行为的证据(也不禁止就此类行为对受害人进行交叉质证)。 证据法》§1103(c)(3) & (4);人民诉钱德勒(1997)56 CA4th 703, 711;人民诉布莱克本(1976)56 CA3d 685, 689-690。

    一旦被告宣誓提供证据,证明控诉证人的性行为与攻击她的可信度有关,第1103节的保护就会让位于第782节的程序保障。 People v. Rioz(1984) 161 CA3d 905, 916。

    1. 证据法 § 352

    一般来说,为测试控方证人的可信度而进行的交叉询问应具有广泛的自由度。 People v. Belmontes(1988) 45 Cal.3d 744, 780)。 "反诘问是检验证人可信度及其证词真实性的主要手段"。Farrell L. v. Superior Court(1988) 203 CA3d 521, 526。 "在性案件中,应允许对控方证人之前的性经历、捏造和性幻想进行广泛的交叉盘问"。 People v. Francis(1970) 5 CA3d 414, 417。

      在People v. Reeder(1978) 82 CA3d 543, 550 一案中,法院认为 "在刑事案件中,任何倾向于支持或反驳无罪推定的证据都是相关的",因为 "在我们的法学体系中,被告的所有相关证据都应由事实审判者考虑,这一点至关重要"(同上,第 552 页)。 (同 , 第 552 頁 ) 法 庭 認 為 被 告 有 權 證 明 他 相 信 別 人 告 訴 他 的 關 於 同 案 被 告 的 資 料 , 而 所 提 供 的 證 據 亦 支 持 他 的 抗 辯 , 即 他 對 同 案 被 告 極 度 不 滿 , 以 致 他 不 能 與 同 案 被 告 串 謀 犯 罪( Reeder, 同上 , 第 550 頁 ) , 並 指 出 : ' 證 據 法 典 第 352 條 必 須 包 括 同 案 被 告 的 資 料 :"證 據 法 典 第 352 條 必 須 顧 及 被 告 獲 得 公 帄 審 訊 的 適 當 程 序 權 利 , 以 及 被 告 提 出 所 有 對 其 辯 護 有 重 大 證 據 價 值 的 相 關 證 據 的 權 利 。 在Chambers vs. Mississippi(1973) 410 U.S. 284, 93 S.Ct. 1038, 35 L.Ed.2d 297 一 案 中 , 法 庭 裁 定 排 除 對 被 告 的 辯 護 極 為 重 要 的 證 據 , 構 成 剝 奪 公 帄 審 訊 , 違 反 憲 法 上 的 適 當 程 序 規 定 。 同上,第 553 页。

    1. 正当程序要求在陪审团面前采纳被告关于 CG 知道性别的其他解释的证据

    在猥亵儿童案件中,人们通常会得出这样的结论:受害人是在被猥亵时从被告那里获得性知识的。 在洛杉矶臭名昭著的麦克马丁案中,我们深刻地认识到这一结论并不总是正确的。 儿童可以通过被反复询问这些充满性行为信息的问题来 "学会 "这些事情。 儿童可以通过多种方式 "学会 "这些事情,尽管这一事实常常被忽视。 如果法庭不允许做出其他解释,陪审团会自动推定被告通过被指控的非法行为向儿童提供了性知识。

    如上所述,在人民诉 Daggett 案(People v. Daggett,supra)中,上诉法院认识到这一推定及其固有的危险性,并认为本应允许被告方援引受害人以前的性史来反驳这一推定。 由于没有允许被告证明被害人的其他知情来源,因此不得不推翻原判。 (225 CA3d at p. 758)。


    日期: 谨此提交、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律师姓名]

    被告律师

  4. 4.关于承认投诉证人/受害人以前的虚假申诉的动议

    [律师姓名],SB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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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州 邮政编码

    电话 

    电子邮件: 


    被告律师




     

    加利福尼亚州高等法院


    [郡]

    缅因州人民 


    加利福尼亚州     


                 原告


    [被告姓名]

    被告 

    案件编号 [案件编号]


    动议承认申诉证人先前的虚假陈述



    日期

    时间

    部门

    当前审判日期:

    立案:

       

    法院书记员和圣迭戈县地方检察官 Summer Steffan 或其授权代表

    被告的主要辩护理由是,控告证人 Noah W 捏造了性侵犯指控,其中一个原因是为了安抚他的母亲,避免讨论他的性取向问题。 ________ 先生很容易成为攻击目标,因为吉尔 _______ 痛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先生,并希望获得所有孩子的完全监护权。 吉尔在调查中起了带头作用,就像她过去两次所做的那样,她编造了对第三名男子性虐待的虚假指控。 Jill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缺乏可信度是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先生辩护的核心主题,必须给予他充分的自由来陈述她的谎言、欺骗模式以及之前对她认为做错事的其他男人的性侵犯指控,尽管没有证据支持她的指控。


    观点和权威


    I.

    本庭应允许辩方在质疑吉尔 _________________ 的可信度时有更大的自由度

    Jill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虚假指控的习惯,她的可信度是本案辩护的核心。 具体而言,辩方声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女士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先生积怨已久,因此 Jill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坚持让 Noah 提出这些虚假指控,以报复这段失败的虐待关系。由于没有确凿证据--没有生物证据、没有承认、没有供词、没有证人以及大量前后矛盾的陈述;检方的整个案件都依赖于吉尔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和诺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的可信度。

    本案是阿莎指控的第三个性侵犯者 

    II.

    吉尔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长期以来行为不诚实,在本案中不可信

    证据法典》第 780 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法院或陪审团在确定证人的可信度时,可考虑任何有理由证明或反驳证人在听证会上的证词真实性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事项:......(b)其证词的性格;(e)其诚实或真实的性格或其相反的性格。 针对第 780 节,CalCrim 226 列出了一系列允许考虑的因素,包括:(1) 证人的证词是否受到偏见或成见、与案件相关人员的个人关系或对案件判决方式的个人利益等因素的影响;(2) 证人的诚实品格揭示了什么;(3) 证人是否从事过影响其可信度的[其他]行为? 此外,陪审团还被指示考虑证人是否故意在一些重要的事情上撒谎,如果是,"(他们)应考虑不相信该证人所说的任何话......"。

    一般而言,涉及道德败坏或不诚实的过往不当行为可作为刑事审判中弹劾证人的证据。 People v. Wheeler (1992) 4 Cal.4th284;People v. Dalton (2019) 7 Cal.5th166 (Dalton)。 被告享有宪法规定的正当程序权、提出完整辩护的权利以及与对其不利的证人对质和交叉询问的权利。 根据查普曼诉加利福尼亚州案 Chapman v. California )(1967)386 U.S. 18, 24和人民诉沃森案People v. Watson)(1956)46 Cal.2d 818,否认这些重要的宪法原则是有偏见的。 特别是,"之前虚假报告猥亵或强奸的证据与受害人的可信度相关"。 "人民诉米兰达案(2011)199 Cal.App.4th1403;另见人民诉富兰克林案(1994)25 Cal.App.4th328。   

    People v. Randle(1982) 130 Cal.App.3d 286, 294 一案中,辩方有证据证明原告在公共场合拉客进行性行为的声誉和具体事例。 他们还有不诚实和偷窃的声誉证据,包括具体事例。 法院认为,原告有虚假指控他人犯罪的特征。 这些证据有理由证明,她在本案中提出指控时,其行为符合这一特征。同上。 此类证据不能用来证明同意。 它必须被引入以弹劾可信度。  

    People v. Varona(1983) 143 Cal.App.3d 566 一案中,原告声称被告在某条街道上与她搭讪,并强迫她进行性交和口交。 辩护理由是被告同意。 原告之前性行为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明同意的理由。 (证据法典》第 1103 条)。 然而,根据《证据法》第 782 条,她作为被判缓刑的妓女的身份是可以接受的。 该证据倾向于使人怀疑她的证词的可信度,即她当时为什么在那条街上,以及口交是自愿还是非自愿的。 提供的证据表明她在那条街上 "工作",她的 "专长 "是口交。 提供这些证据是为了弹劾她关于同意以外问题的证词。

    People v. Adams(1986) 198 Cal.App.3d 10 一案中,问题在于是否有证据表明原告曾向她的朋友声称她的男朋友(而非被告)强奸了她。 法院推翻了定罪令,因为 "排除本来可以采纳的证据,即受害人曾两次诬告他人强奸的证据是错误的",同上,第 18 页。 此类证据不属于第 782 条的范围:提交陪审团以影响可信度的行为实例是作出虚假陈述,而不是作为陈述内容的性行为。 "即 使 陳 述 的 內 容 與 性 行 為 有 關 , 但 性 行 為 並 非 陪 審 團 被 要 求 尌 證 人 的 可 信 性 作 出 推 斷 的 事 實 。 陪审团要推断的是证人的可信度,而推断的依据是她将虚假的东西说成是真实的"。Franklin, supra, 25 Cal.App.4that p. 335。  

    Green诉Knipp案(2014 U.S. Dist. LEXIS 106814)中,被告试图利用被害人之前撤回的指控来弹劾被害人,即她曾被被告以外的一名男子猥亵。经询问,受害人 "说整件事都是她编造的"。 初审法院允许格林询问受害人之前对格林的指控,上诉法院维持原判。 他们指出,在加利福尼亚州,只要盘问者能够证明之前的指控实际上是虚假的,那么之前虚假的性侵犯报告就可以用来弹劾性犯罪案件中的投诉证人。  

    在此,此类虚假指控的受害者将作证证明她的指控是虚假的。 这种证词对于奠定证据规则所要求的基础是必要的。  

    证人将不真实的事情说成是真实的这一事实与证人的可信度有关,无论她是捏造了这一事件还是幻想了这一事件。[P] 因此,证据构成 "任何有理由证明或反驳其在听证会上的证词真实性的倾向的事项",包括证人感知、回忆或传达其作证的任何事项的能力程度,证人感知其作证的任何事项的机会程度,以及证人所作证的任何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Evid. Code,] § 780, subds. (c), (d) & (i).)" ( Franklin, supra, 25 Cal.App.4th at pp. 335-336.) 过去对强奸的虚假投诉是相关的弹劾证据。 People v. Pacheco(1963) 220 Cal.App.2d 320。 在一宗強姦案的起訴中,被告試圖提出證據,證明原告曾威脅如果她的男友不離開她,她便會對男友大聲說要強姦他。 法院的结论是,这是证明性状的具体行为。 法院认为,允许提供申诉人非性行为具体事例的附带证据(之前的指控),作为证明性格特征的证据,以推翻审判证词的真实性。People v. Wall(1979) 95 Cal.App.3d 978。

    结 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先生的辩护理由是,诺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捏造性侵犯指控是为了安抚他的母亲,"帮助她打赢官司"。 吉尔女士(Jill _______________________)坚持让诺亚起诉,从而进一步加剧了这一虚假指控,并从那时起一直推动着起诉工作。她的可信度是控方案件的核心,而对辩方来说则非常重要。 因此,必须允许辩方有很大的自由度来质疑她的可信度,提出相关证据来证实她长期以来的谎言模式,包括在作伪证的情况下犯下的谎言。

    日期: 谨此提交、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律师姓名]

    被告律师


    声明 [律师姓名]

    I, [律师姓名]声明

    1. 我是一名获得加利福尼亚州正式执业许可的律师。 我是本案被告[被告姓名]的律师。 
    2. 本文件附件 1 是以下文件真实无误的副本 

    我在作伪证的前提下声明以上内容,但基于信息和信念的事项除外,对于这些事项, 我相信它们是真实的。


    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在加利福尼亚州 _____________ 执行死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律师姓名]

     

  5. 5.关于采纳父母疏远证据的动议

    [律师姓名],SBN [ ]

    公司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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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州 邮政编码

    电话 

    电子邮件: 


    被告律师




     

    加利福尼亚州高等法院


    [郡]

    缅因州人民 


    加利福尼亚州     


                 原告


    [被告姓名]

    被告 

    案件编号 [案件编号]


    动议承认申诉证人先前的虚假陈述



    日期

    时间

    部门

    当前审判日期:

    立案:

       

    法院书记员和圣迭戈县地方检察官 Summer Steffan 或其授权代表

    被告的主要辩护理由是,控告证人 Noah W 捏造了性侵犯指控,其中一个原因是为了安抚他的母亲,避免讨论他的性取向问题。 ________ 先生很容易成为攻击目标,因为吉尔 _______ 痛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先生,并希望获得所有孩子的完全监护权。 吉尔在调查中起了带头作用,就像她过去两次所做的那样,她编造了对第三名男子性虐待的虚假指控。 Jill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缺乏可信度是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先生辩护的核心主题,必须给予他充分的自由来陈述她的谎言、欺骗模式以及之前对她认为做错事的其他男人的性侵犯指控,尽管没有证据支持她的指控。


    观点和权威


    I.

    本庭应允许辩方在质疑吉尔 _________________ 的可信度时有更大的自由度

    Jill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虚假指控的习惯,她的可信度是本案辩护的核心。 具体而言,辩方声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女士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先生积怨已久,因此 Jill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坚持让 Noah 提出这些虚假指控,以报复这段失败的虐待关系。由于没有确凿证据--没有生物证据、没有承认、没有供词、没有证人以及大量前后矛盾的陈述;检方的整个案件都依赖于吉尔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和诺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的可信度。

    本案是阿莎指控的第三个性侵犯者 

    II.

    吉尔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长期以来行为不诚实,在本案中不可信

    证据法典》第 780 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法院或陪审团在确定证人的可信度时,可考虑任何有理由证明或反驳证人在听证会上的证词真实性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事项:......(b)其证词的性格;(e)其诚实或真实的性格或其相反的性格。 针对第 780 节,CalCrim 226 列出了一系列允许考虑的因素,包括:(1) 证人的证词是否受到偏见或成见、与案件相关人员的个人关系或对案件判决方式的个人利益等因素的影响;(2) 证人的诚实品格揭示了什么;(3) 证人是否从事过影响其可信度的[其他]行为? 此外,陪审团还被指示考虑证人是否故意在一些重要的事情上撒谎,如果是,"(他们)应考虑不相信该证人所说的任何话......"。

    一般而言,涉及道德败坏或不诚实的过往不当行为可作为刑事审判中弹劾证人的证据。 People v. Wheeler (1992) 4 Cal.4th284;People v. Dalton (2019) 7 Cal.5th166 (Dalton)。 被告享有宪法规定的正当程序权、提出完整辩护的权利以及与对其不利的证人对质和交叉询问的权利。 根据查普曼诉加利福尼亚州案 Chapman v. California )(1967)386 U.S. 18, 24和人民诉沃森案People v. Watson)(1956)46 Cal.2d 818,否认这些重要的宪法原则是有偏见的。 特别是,"之前虚假报告猥亵或强奸的证据与受害人的可信度相关"。 "人民诉米兰达案(2011)199 Cal.App.4th1403;另见人民诉富兰克林案(1994)25 Cal.App.4th328。   

    People v. Randle(1982) 130 Cal.App.3d 286, 294 一案中,辩方有证据证明原告在公共场合拉客进行性行为的声誉和具体事例。 他们还有不诚实和偷窃的声誉证据,包括具体事例。 法院认为,原告有虚假指控他人犯罪的特征。 这些证据有理由证明,她在本案中提出指控时,其行为符合这一特征。同上。 此类证据不能用来证明同意。 它必须被引入以弹劾可信度。  

    People v. Varona(1983) 143 Cal.App.3d 566 一案中,原告声称被告在某条街道上与她搭讪,并强迫她进行性交和口交。 辩护理由是被告同意。 原告之前性行为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明同意的理由。 (证据法典》第 1103 条)。 然而,根据《证据法》第 782 条,她作为被判缓刑的妓女的身份是可以接受的。 该证据倾向于使人怀疑她的证词的可信度,即她当时为什么在那条街上,以及口交是自愿还是非自愿的。 提供的证据表明她在那条街上 "工作",她的 "专长 "是口交。 提供这些证据是为了弹劾她关于同意以外问题的证词。

    People v. Adams(1986) 198 Cal.App.3d 10 一案中,问题在于是否有证据表明原告曾向她的朋友声称她的男朋友(而非被告)强奸了她。 法院推翻了定罪令,因为 "排除本来可以采纳的证据,即受害人曾两次诬告他人强奸的证据是错误的",同上,第 18 页。 此类证据不属于第 782 条的范围:提交陪审团以影响可信度的行为实例是作出虚假陈述,而不是作为陈述内容的性行为。 "即 使 陳 述 的 內 容 與 性 行 為 有 關 , 但 性 行 為 並 非 陪 審 團 被 要 求 尌 證 人 的 可 信 性 作 出 推 斷 的 事 實 。 陪审团要推断的是证人的可信度,而推断的依据是她将虚假的东西说成是真实的"。Franklin, supra, 25 Cal.App.4that p. 335。  

    Green诉Knipp案(2014 U.S. Dist. LEXIS 106814)中,被告试图利用被害人之前撤回的指控来弹劾被害人,即她曾被被告以外的一名男子猥亵。经询问,受害人 "说整件事都是她编造的"。 初审法院允许格林询问受害人之前对格林的指控,上诉法院维持原判。 他们指出,在加利福尼亚州,只要盘问者能够证明之前的指控实际上是虚假的,那么之前虚假的性侵犯报告就可以用来弹劾性犯罪案件中的投诉证人。  

    在此,此类虚假指控的受害者将作证证明她的指控是虚假的。 这种证词对于奠定证据规则所要求的基础是必要的。  

    证人将不真实的事情说成是真实的这一事实与证人的可信度有关,无论她是捏造了这一事件还是幻想了这一事件。[P] 因此,证据构成 "任何有理由证明或反驳其在听证会上的证词真实性的倾向的事项",包括证人感知、回忆或传达其作证的任何事项的能力程度,证人感知其作证的任何事项的机会程度,以及证人所作证的任何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Evid. Code,] § 780, subds. (c), (d) & (i).)" ( Franklin, supra, 25 Cal.App.4th at pp. 335-336.) 过去对强奸的虚假投诉是相关的弹劾证据。 People v. Pacheco(1963) 220 Cal.App.2d 320。 在一宗強姦案的起訴中,被告試圖提出證據,證明原告曾威脅如果她的男友不離開她,她便會對男友大聲說要強姦他。 法院的结论是,这是证明性状的具体行为。 法院认为,允许提供申诉人非性行为具体事例的附带证据(之前的指控),作为证明性格特征的证据,以推翻审判证词的真实性。People v. Wall(1979) 95 Cal.App.3d 978。

    结 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先生的辩护理由是,诺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捏造性侵犯指控是为了安抚他的母亲,"帮助她打赢官司"。 吉尔女士(Jill _______________________)坚持让诺亚起诉,从而进一步加剧了这一虚假指控,并从那时起一直推动着起诉工作。她的可信度是控方案件的核心,而对辩方来说则非常重要。 因此,必须允许辩方有很大的自由度来质疑她的可信度,提出相关证据来证实她长期以来的谎言模式,包括在作伪证的情况下犯下的谎言。

    日期: 谨此提交、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律师姓名]

    被告律师


    声明 [律师姓名]

    I, [律师姓名]声明

    1. 我是一名获得加利福尼亚州正式执业许可的律师。 我是本案被告[被告姓名]的律师。 
    2. 本文件附件 1 是以下文件真实无误的副本 

    我在作伪证的前提下声明以上内容,但基于信息和信念的事项除外,对于这些事项, 我相信它们是真实的。


    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在加利福尼亚州 _____________ 执行死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律师姓名]

     

排除动议
  1. 1.关于排除被告合法成人性行为的动议

    [律师姓名],SBN [ ]

    公司名称

    公司地址

    城市、州 邮政编码

    电话 

    电子邮件: 



    被告律师




     

    加利福尼亚州高等法院


    [郡]

    缅因州人民 


    加利福尼亚州     


                 原告


    [被告姓名]

    被告 

    案件编号[案件编号]


    被告请求排除成人合法性行为证据


    日期

    时间

    部门

    当前审判日期:

    立案:

       



    1. 被告请求排除成人合法性行为的证据

    1. 导言

    [插入相关事实]

    1. 应排除的证据

    被告请求法庭下令排除以下有关成人性行为的证据,包括

    1. 控方不得提出被告与成年人发生性行为的任何证据。
    2. 控方不得就被告与其他成年人的性行为向被告提问(如果被告选择作证)。 这包括但不限于与其他成年人的风流韵事、成年人与成年人之间的性偏好、成年人与成年人之间的性行为类型以及成年人与成年人之间的性行为频率。
    3. 如果被告的配偶就其成年后的性行为作证,检方不得询问被告的配偶。
    4. 控方不得辩称成人与成人之间没有性行为是成人与儿童发生性行为的动机。

    应排除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证据: [插入要排除的证据]

    相关性

    只有相关证据才能在审判中被采纳。 证据法》 第350条。 "相關證據」指證言或實物,包括與證人或傳聞聲明人的可信性有關的證據,而該等證言或實物有任何可能證明或推翻任何有爭議的事實,並對訴訟的裁決有影響。 法庭並無酌情權接納無關的證據People vs. Crittenden (1994) 9 Cal.4th 83, 132。 仅产生推测性推论的证据为不相关证据。 People vs. De La Plane(1979) 88 Cal.App.3d 223, 242。 證據是否相關由原審法庭酌情決定。 People vs. Von Villas (1992) 10 Cal.App.4th 201, 249。 当在所有情况下均可证明证据超出合理范围时,原审法院在采纳证据时会滥用其自由裁量权。 (People vs. De Jesus(1995) 38 Cal.App.4th 1, 32.  

    1. 法院的自由裁量权

    被告将上述同名小节作为参考。 


    1. 被告与其他成年人的非刑事性接触与目前的指控无关。

    People v. Kelley(1967) 66 C2d 232 一案(因另一理由而不獲批准,People v. Alcala(1984) 36 Cal.3d 604, 624)中,被告被控曾與一名八歲男童口交及手淫,當時成年人之間的口交及肛交均屬違法行為。 控方在遭到反对的情况下提出证据,证明被告在 24 年前曾与一名男性口交,并与他的第一任和第二任妻子有过口交行为。 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推翻了原判,原因是错误地将成年人之间自愿的先前性行为作为证据:


    法 律 並 非 規 定 只 要 證 明 有 特 別 意 圖 , 其 他 罪 行 便 可 獲 接 納 。在 288 起案件中尤其应避免这样的规则,因为在这些案件中,猥亵和淫荡行为本身的证据通常可以有力地推断出这些行为是出于唤起性欲的特定意图。[§]此外,在本案中,所涉及的其他罪行并不像 Coltrin 案所要求的那样,也不像 Malloy 案和 Honaker 案所存在的那样,与所指控的罪行 "性质相似"。之前的罪行是在成年人同意的情况下实施的,实施者与控方证人完全不同,被告的行为也截然不同。24 年前与该男子的经历,除了时间过于久远,与被控行为没有任何合理的关系之外,也不涉及被告的口交行为,而与他妻子的经历,发生在异性成年人在婚床上自愿同意的私密行为中,当然不能与诱奸 8 岁男孩的行为有足够的相关性,不足以抵消其对陪审团造成的偏见影响。

    Kelley, 244-45, 957。

    鉴于成年人之间自愿发生的所有类型的性行为都已非刑罪化,这一裁决在今天显得更为有力。

    8 ) 重 申 加 州 最 高 法 院 的 裁 決 , 即 在 騷 擾 兒 童 的 案 件 中 , 成 年與 成 年之 間 的 性 行 為 是 不 得 接 納 的 , 因 為 他 們 之 間 有 很 大 的 差 異 。 该案还承认,"虽然与控方证人以外的人实施的性犯罪指控往往不可靠且难以证明,但如果先前的犯罪(1)时间不太久远,(2)与指控的犯罪相似,以及(3)是对与控方证人相似的人实施的,则此类证据可被采纳,以显示共同的设计或计划"。

    同样,在美国诉 Gillespie852 F2d 475(第 9 巡回法院,1988 年)一案中,被告被控猥亵儿童。 控方提出了被告(成年人)与其养父(成年人)有同性恋关系的证据。 检方提出该证据的理论是,它表明上诉人有动机、意图、计划和设计将受害儿童带入美国进行猥亵。 由于引入了被告与另一名成年人有同性恋接触的证据,对被告的定罪被推翻。  

    法院解释说:


    证据既没有证明也没有反驳上诉人猥亵了孩子。 提供这些证据是为了表明这两个人与他们自己所表现出来的不同,但关于他们性关系的证词都无助于审判者判定上诉人是否有罪(同上,第 478 页)。 (同上,第 478 页)。


    简而言之,被告与其他成年人的非刑事性接触与确定被告犯下被控罪行无关,因此不予采纳。

    在猥亵儿童案中,成年人并非 "与控方证人相似的人",因此,被告与成年人发生非刑事性行为的所有证据都应视为无关证据而予以排除。


    1. 辩方证人意外/偶然提及被告与成年人的性接触并不能为进一步举证打开方便之门

    如果任何证人偶然提到被告与成年人的性活动,就该主题进一步提供证据的大门并没有 "打开"。 "允许有异议的证据在无异议的情况下被采纳,无异议方就无权采纳相关的或额外的原本不可采纳的证词。 所谓'开门'或'开闸'的说法是一种'流行的谬论'。 (引用省略)"。People vs. Gambos(1970) 5 Cal.App.3d 187;People vs. Williams(1989) 213 Cal.App.3d 1186, 1189, fn. 1;People vs. Valentine(1988) 207 Cal.App.3d 697, 705 [政府声称对被告的弹劾是对盘问中不当提出的附带事项的不当反驳]。

    1. 结论

    被告恳请排除所有提及被告的任何及所有合法成人性行为的证据,因为所有这些证据都与被告有关,因为正如判例法所述,成人在性行为方面属于不同类别的个人 ,成人与成人之间的事务与被告无关,是对时间的不当浪费,并且/或者偏见远远大于证明力。证据法》第 210、350、350.1 和 352 条。

    / / /

    / / /


    1. 被告请求承认对未成年人的非异常性行为特征

    1. 证明被告对儿童有非邪恶性行为的证据 可予采纳

    People v. Stoll (1989) 49 C.3d 1136, 265 Cal.Rptr. 111 一案中,加州最高法院裁定,被告可以出示良好品格以证明未实施犯罪。 法院认为,立法机构默示支持在猥亵和淫荡行为案件中将缺乏偏差作为相关的品格特征。

    没有 "处置 "倾向于证明被告没有犯罪。因此,刑事被告可根据《证据法》第1102节的规定,使用品格证据来证明行为符合品格人民诉斯托尔案,同上,第 1159 页。 这是《证据法》第 1101 条所规定的一般规则的例外情况,该条禁止使用一个人的品格证据(通过意见、声誉或具体事例)来证明特定场合的行为。被告可提供缺乏偏差作为间接证据,证明被告不太可能实施被指控的猥亵行为。 同上 斯托尔认为,被告提供证词是为了表明他没有实施必要的行为。  


    1. 被告可就其非异常性行为提出非专业意见的品格证据

    证据法》第 800 条规定:


    如果证人不是以专家身份作证,他以意见形式提供的证词仅限于法律允许的意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意见

    (a) 以证人的感知为合理依据;以及

    (b) 有助于清楚理解其证词。

    基于个人观察被告与儿童相处行为的非专业意见证据是非专业意见证词的适当主题,并且与猥亵儿童的指控相关,如果该意见是基于长期观察被告在儿童周围的一贯正常行为。 People v. McAlpin(1991) 53 C.3d 1289, 283 Cal.Rptr. 382。  

    非专业证人的证词可予采纳,其依据并非仅是被告可能猥亵儿童的具体事例,而是对被告与儿童相处时一贯正常行为的长期个人观察。 同上. 在猥亵儿童的指控中,关于被告没有对年轻女孩有性吸引力的名声的证词是相关的、可采纳的品格证据。 同上其 背 後 的 理 據 是 , 證 明 被 告 在 相 關 品 格 特 徵 ( 性 異 常 ) 方 面 並 無 惡 名 的 證 據 , 可 被 接 納 為 證 明 被 告 在 該 特 徵 方 面 有 良 好 名 聲 的 證 據证据法》第 1102 条。 人民诉 McAlpin 案 同上。 声誉证据是对个人的评价。 這 是 指 個 人 的 品 格 , 而 非 證 人 或 其 他 人 對 他 的 實 際 認 識 。 此类证词无需基于对证人的个人观察。 同上

    品格证人关于被告具有高尚道德性品格声誉的证词也是相关的、可采纳的声誉意见证据。 同上。 

    Holland vs. Zollner(1894) 102 C 633, 638, 36 P 930 一案中,法院首次确立了使用非专业意见来描述人类的各种精神和道德方面。 这些方面包括脾气、恐惧、愤怒和兴奋。"爱、恨、悲伤、喜悦以及其他各种心理和道德活动都有外在表现形式,对于观察者来说,这些表现形式就像他观察到的任何事实一样清晰,但他只能通过向他提供最终事实来表达事实,由于缺乏更准确的表达方式,我们将其称为意见"。同上,第 638 页。

    1. 结论

    熟悉双方的非专业证人可以就其个人对被告不对儿童进行性侵害的品格的看法作证。 非专业证人可以就被告在不对儿童进行性侵害方面的声誉作证。

    .

    日期: 谨此提交、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律师姓名]

    被告律师

  2. 2.请求排除对投诉证人/受害人真实性的意见

    [律师姓名],SBN [ ]

    公司名称

    公司地址

    城市、州 邮政编码

    电话 

    电子邮件: 



    被告律师




     

    加利福尼亚州高等法院


    [郡]

    缅因州人民 


    加利福尼亚州     


                 原告


    [被告姓名]

    被告 

    案件编号[案件编号]


    被告提出动议,要求排除证人关于所称受害人属实的意见


    日期

    时间

    部门

    当前审判日期:

    立案:

       


    被告提出动议,要求排除证人关于所称受害人属实的意见


    • 被告请求的命令 

    被告申请保护令:

    1. 地区检察官不得询问据称受害人的父母、警官、精神病医生、心理学家、儿童保护服务工作人员、辅导员或任何其他证人(以下简称 "证人")对据称受害人指控真实性的意见。
    2. 不允许上述个人证明据称受害人似乎是真实的。
    3. 应指示地区检察官在所有证人作证之前告诫他们,证人不得主动就据称受害人的指控的真实性或外观发表意见。

    • 警官不得就其对受害人是否如实报案或看似如实报案的看法作证

    警 務 人 員 就 投 訴 人 的 真 實 性 或 真 確 性 所 作 的 證 供 是 不 得 接 納 的 。 這 是 因 為 警 務 人 員 的 陳 述 既 不 符 合 作 為 品 格 證 據 的 資 格 , 亦 不 符 合 作 為 業 外 人 士 或 專 家 意 見 的 資 格 。 ( People vs. Sergill(1982) 138 Cal.App.3d 34, 187 Cal.497 [涉 及 檢 控 與 未 成 年 人 口 交 的 案 件 ]) 。  

    Sergill 案中,初审法院允许两名警官作证,证明八岁的受害人在报告被告(她的叔叔)对她进行性骚扰时说的是实话。 被告的定罪被推翻,因为两名警官的证词被不当采纳。 (同上,第 41 页)。

    塞尔希尔法院认为,警官没有资格就受害人的诚实声誉作证,因为他们并不认识她,也不知道有这样的声誉。 没有理由将他们关于受害人是否诚实的证词作为专家意见采纳,因为记录中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这些警官是判断真实性的专家。 他们的证词不能作为非专业意见采纳,因为他们详细描述了与她面谈的情况,而且他们对她的真实性的意见不符合有助于清楚理解她的证词这一法定要求。 此外,法院认为此类证词与本案无关,因为它不属于《证据法》第 780 条所列的任何类别,该条列举了影响可信度的因素。 (同上,第 38040 页。)出于同样的原因,本案中任何警官对受害人证词的意见都是不可采纳的。 Sergill案的判决得到了其他法院的支持。 (例如,参见People vs. Melton(1988) 44 Cal.3d 713, 744;Peoplevs. Smith(1989) 214 Cal.App.3d 904, 915)。

    非专业证人可以 "详细描述[他]与[证人]的谈话,让事实认定者自由决定......可信度。......根据他的举止或动机、他的背景、他在其他场合的一致或不一致的陈述,以及他的陈述......是否具有基本的真实性等因素,自行决定其可信度。......是否具有基本的真实性"。 ( People v. Melton, supra, 44 Cal.3d at pp. 744-745.) 因 此 , 一 名 非 專 業 證 人 可 以 說 證 人 看 來 是 害 怕 或 真 誠 的 。 然而,非专业证人作证说据称受害人 "看起来 "说的是实话,这是从所有情况(包括他的行为和举止)中得出的最终结论,因此,根据MeltonSergill,这是不可接受的非专业意见。


    • 精神科医生关于证人可信度的证词也因上述原因而不可采纳,更重要的是,因为陪审团可能会过于依赖该证词

    People vs. Manson(1976) 61 Cal.App.3d 102, 132 Cal.Rptr.265一案中,討論了是否應該允許精神科醫師就證人的真實性提供意見的問題。 曼森(Manson)和他的同案被告依据巴拉德诉高等法院案(Ballard vs. Superior Court)(1966)64 Cal.2d 159, 49 Cal.Rptr. 302, 410 P.d 838,要求控方证人卡萨比安(Kasabian)接受法庭指定的精神科医生的检查,以确定她的能力和可信度。 法院认为没有必要进行这样的检查,并讨论了巴拉德(Ballard)关于在性犯罪案件中指定精神科医生检查控方证人的真实性的规定。 法院指出 

    儘管我們並不認為巴拉德(Ballard)一案一定只限於涉及性犯罪的案件,但我們在此接受以下告誡:精神科醫師就證人的可信度所做的證供可能涉及許多危險;精神科醫師的證供可能與案情無關;所使用的技巧和提出的理論可能未被普遍接受;精神科醫生未必比陪審員更能評估證人的可信性;精神科醫生與陪審員之間的溝通可能會出現困難;可能會過分依賴精神科醫生的證供;偏幫的精神科醫生可能會混淆而非澄清問題;證供可能會分散注意力、耗費時間和金錢。People vs. Russell(1968) 69 Cal.2d 187, 195, 70 Cal.Rptr. 210, 443 P.2d 794, Cert.Denied 393 U.S. 864, 89 Sup.Ct. 145, 21 L.Ed.2d 132"。 

    People vs. Manson, supra, 61 Cal.App. 3d at pp.

    既然巴拉德(Ballard)及其后代已经被《刑法典》第1112条所推翻,而且不接受精神科医生关于证人可信度的证词的合理逻辑理由仍然成立,那么就决不能允许精神科医生和其他类似的专家就据称受害人是否说了实话发表意见。  

    适用的判例法是一致的。 例如,在People v. Coffman and Marlowe(2004) 34 Cal.4th 1, 82 一案中,心理学家认为她相信一名虐待儿童的受害者在面谈时说了实话的意见是不可采纳的。 在People vs. Willoughby(1985) 164 Cal.App.3d 1054 at p. 1070, 210 Cal.Rptr. 880 at 890 一案中,被告的定罪被推翻,法院认为在重审时,性创伤专家就受害人对指控行为的真实性所提供的证据将不予采纳。 在People vs. Ainsworth(1988) 45 Cal.3d 984 一 案 中 , 一 名 精 神 科 醫 生 在 一 名 同 案 被 告 的 案 件 中 , 就 該 人 是 否 有 能 力 構 成 被 控 罪 行 所 需 的 精 神 狀 態 作 證 時 , 獲 准 作 證 指 出 他 發 現 並 無 證 據 顯 示 該 人 有 預 謀 及 經 過 深 思 熟 慮 , 而 且 他 認 為 該 名 同 案 被 告 在 向 他 敘 述 有 關 事 件 時 是 坦 率 的 , 並 沒 有 裝 作 或 企 圖 掩 飾 任 何 事 情 。 (同上,第 1011 页。)复审法院认为这种证词与医生结论的可靠性有关,并将其与要求精神科医生评估证人如实作证能力的情况区分开来,"我们同意,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精神科检查和证词的唯一目的与证人的可信度有关,那么精神科医生不得就证人在特定场合是否说真话这一最终问题作证"(同上,第 1011 页)。 (Ainsworth在People vs. Castro(1994) 30 Cal.App.4th 390, 396一案中被引用并得到认可,在该案中,上诉法院支持原审法院拒绝允许辩方从受害人的心理医生那里获得证词,即受害人声称被告对她进行猥亵是虚假的。 正如法院所言,"由于被告提供的证据仅针对萨拉猥亵指控的真实性,因此初审法院没有接受所提供证据的自由裁量权"(同上,第 3 页)。 (同上,第 396 页)。

    没有任何案例允许专家证词或非专业意见证明受害人对指控行为的真实性。 People vs. Stoll(1990) 49 Cal.3d 1136, 265 Cal.Rptr. 111 一案是根據《證據法典》第1102條處理被告人的性格特征。 在该案中,心理学家根据面谈和标准化测试得出的意见证词是合格的,但允许的是有争议的 "专家意见",而不是新的 "科学 "证据,该证据在被采纳前必须被证明是可靠的。 然而,如前所述,斯托尔案涉及的是被告,而不是受害人,因此它并没有扰乱本动议所依据的既定法律领域。

    / / / 

    / / / 

    / / /

    1. 被告请求排除任何及所有测谎参考资料

    1. 应排除的证据

    被告请求排除任何提及测谎器或测谎仪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插入应排除的证据]

    2018 年 10 月 30 日 Diller 警探对被告的谈话记录,第 10 页。另见事件报告,第 28 页)。

    由于适用于测谎证据,被告将上述关于相关性、《证据法》 第 352 条、法庭自由裁量权以及意外/偶然提及不为采纳打开大门的讨论纳入参考。

    1. 测谎证据不可采信

    证据法》关于测谎检查的第351.1 条规定:

    1. 尽管法律有任何其他规定,但在任何刑事诉讼程序中,包括审前和定罪后的动议和听证,或在对少年刑事犯罪的任何审判或听证中,无论是在少年法庭还是在成人法庭,测谎检查的结果、测谎检查员的意见,或任何有关提议接受、未接受或接受测谎检查的内容,均不得被采纳为证据,除非所有各方均同意采纳此类结果。

    1. b) 本节的任何规定均无意将测谎检查期间作出的、在其他情况下可予采纳的陈述排除在证据之外

    由于根据《证据法》351.1 条,测谎证据本身是不可接受的,因此任何提及测谎证据的内容均因与本案无关而不可接受,应予以排除。  

    1. 被告请求排除据称受害人被猥亵后的症状(受害人影响证据)

    •  检方不得援引受害人猥亵后的行为和陈述来证明指控的猥亵确实发生过

    关于强奸创伤综合症和儿童虐待适应综合症的意见证词不可用于证明声称的受害人受到了性攻击,但在符合某些狭义参数的情况下,可用于支持证人的可信度。 (People vs. Bledsoe(1984) 36 Cal.3d 236, 203 Cal.450;In re Sara M.(1987) 194 Cal.App.3d 585.因此,根据据称受害人在犯罪后表现出的症状来证明犯罪已经发生是不恰当的。  

    这些症状包括但不限于1) 迷失方向;紧张;激动;恐惧;焦虑;压抑;受控;倒叙;否认;回忆事件;不安全感;噩梦;创伤;不信任。 Bledsoe, supra, 36 Cal.3d at p. 242-243 and:2)故事的一致性;否认;不寻常的性知识;失控感;愤怒;抑郁;行为问题;睡眠障碍;恶梦;饮食失调;虚假的成熟感;信任太多;信任太少;恐惧;随着时间推移而提供的细节。关于 Sara M.,194 Cal.App.3d 页,第 589 页。

    People vs. Jeff(1988) 204 Cal.App.3d 309, 251 Cal.Rptr. 在该案中,控方提供了一名专家证人,该证人描述了据称原告在被猥亵后出现的症状,包括做恶梦、哭泣、抑郁、自卑和无助。 检方随后传唤了第二名证人,将这些症状解释为猥亵儿童的证据。 传唤这两名证人的目的都不是为控诉证人平反。 (同上,第 338 页。)辩方反对第一位证人的证词,理由是这是用于证明猥亵发生的猥亵后情绪的证据,并反对第二位证人的证词,认为根据People vs. Bledsoe案(同)和In re Sara M. 案(同),这是不恰当的意见证词。 初审法院认为,每位证人关于投诉受害人所表现出的症状的证词均可采纳,但不允许两位证人就是否确实发生了猥亵行为发表意见。 上诉法院认为,采纳此类证词以及初审法院试图限制其重要性的做法违反了上文所述的 Bledsoe 案及其后代的禁止性规定,因此推翻了对被告的定罪:


    公诉人告诉陪审团苏珊-霍兰只是描述她观察到的症状,"得出的任何结论都是你们的",这并不重要。 从效果和结果来看,公诉人通过他显然认为很高明的 "障眼法",从事了在布莱索案、格雷案和萨拉-M案中被禁止的行为,而在本案中却得到了审判法庭的宽恕。 相反,它告诉陪审团,他们应该接受吉普赛对这些事件的真实陈述,即她是受害者,在三年的时间里遭到被告的猥亵,因为现在这是典型的儿童猥亵受害者行为,而吉普赛完全符合这一模式。


    People vs. Jeff, supra, 204 Cal.App.3d at p. 340。

    有关控诉证人猥亵后症状的证词并非来自专家,但这并不表示该证词可被采纳。 在关于 Christie D.(1988) 206 Cal.App.3d 469, 253 Cal.Rptr.619一案中,法院认为证人关于与解剖玩偶进行性游戏的非专家意见并不能使该游戏被采纳。 (同上,第 478-480 页。)与解剖玩偶的游戏与确定是否发生了猥亵行为无关,因为没有研究表明其作为预测因素的可靠性,无论对游戏的解释意见是由专家还是事实裁判者形成的。 因此,既然专家不能对猥亵发生后的症状形成意见,作为猥亵的预测指标,证人的非专家身份并不能解决问题。

         

    • 指称的 在没有相关性理论的情况下,猥亵后症状作为不当的受害人影响证据不予采纳

    受害者影响证据,即行凶后的症状,除非与案件中的特定争议问题相关,否则在审判的有罪阶段不予采纳。 例如,在People v. Redd(2010) 48 Cal.4th 691一案中,受害人关于其伤势永久性的证词被视为与被控的严重身体伤害强化相关。 (在People v. Taylor(2001) 26 Cal.4th 1155, 1171 一案中,医生关于受害人受伤和丧失身体功能的证词被认为与显示所述受伤程度以及确认他能够准确回忆起事件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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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而言,在定罪阶段,受害人影响证据(或检方的受害人影响论证)因证明价值小、偏见影响大而不予采纳。 在 People v. Vance(2010) 188 Cal.App.4th 1182 一案,被告的谋杀罪被推翻,因为控方在向陪审团陈述时提出了对受害人影响的论点。 法院指出,此类论证在有罪阶段是被禁止的,并指出:"这两项排除政策的理由是,它们所涉及的主题本质上是情感性的,具有异常强大的力量来左右陪审团,因此必须严格限制和控制其使用。 (同上,第 1193 頁)。  

    其他司法管辖区也是如此。 見Colon v. Georgia(2005) 619 S.Ed.2d 773 [victim impact evidence in child molest case admissible to rebut defendant's attack on credibility of child victim];United States v. Copple(3rdir. 1994) 24 F.3d 535, 546 [采纳受害人关于被告的欺诈行为对其健康和储蓄的负面影响的证词是错误的,这种证词的偏见性大于证明性];Sager 诉 Maass案(D.C. Ore. 1995)907 F. Supp. 1412, 1419-1420 [所述律师在有罪阶段引入受害人的全部书面受害人影响陈述,是 "有偏见的证据",是对审判律师的无效协助];Armstrong 诉州政府案(Wyo.D 1106, 1116["在确定被告有罪的诉讼程序中,考虑受害人影响证词或论点仍然是不恰当的"];Miller-El 诉州政府(德克萨斯州刑事上诉法院,1990 年)[在一起谋杀未遂案中,受害人的截瘫残疾困难在有罪阶段被认为是不可采纳的:"然 而 , 我 們 不 能 同 意 Harrison 醫 生 所 作 有 關 Hall 日 後 因 癱 瘓 而 陷 入 困 境 的 證 供 , 會 令 審 訊 的 罪 行 階 段 更 有 可 能 或 不 太 有 可 能 存 在 任 何 有 影 響 的 事 實 ‛ 。

    根据这些权威意见,本案中的受害人影响证据必须排除,除非检方能够阐明相关性理论,且本庭根据《证据法》第 352 条进行了必要的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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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证据法§ 第 352 条排除了关于猥亵后症状的证词(受害者影响证词),此外,采纳此类证据将侵犯被告享有正当程序和公平审判的联邦宪法权利

    證 據 法 典 》第 352 條 容 許 原 審 法 庭 酌 情 排 除 證 據 , 如 果 證 據 的 證 據 價 值 遠 大 於 其 損 害 影 響 , 如 果 證 據 會 耗 費 過 多 時 間 、 混 淆 爭 論 點 或 誤 導 陪 審 團 。 "第 352 條 旨 在 避 免 的 不 利 情 況 , 並 非 相 關 的 高 證 據 自 然 對 辯 方 造 成 的 不 利 或 損 害 。[引 文 ]相 反 , 法 規 是 根 據 其 詞 源 的 意 義 來 使 用 這 個 詞 , 即 基 於 外 在 因 素 而 ' 預 先 判 斷 ' 某 人 或 某 事 的 成 因 。[引用]。 People vs. Harris(1998) 60 Cal.App.4th727(內部引文省略)。

    受 害 人 在 猥 褻 行 為 發 生 後 所 出 現 的 症 狀 的 證 供 不 能 用 來 證 明 猥 褻 行 為 已 經 發 生 , 這 些 證 供 與 案 件 無 關 , 並 且 有 很 大 的 偏 見 , 會 令 受 害 人 對 被 告 產 生 不 適 當 的 同 情 , 從 而 對 被 告 產 生 反 感 。 第 三 巡 迴 上 訴 法 院 在上 文 所 述 的 Copple 案 中 裁 定 這 類 證 據 被 錯 誤 接 納 , 並 解 釋 說 〆


    这 样 的 证 词 不 具 有 任 何 证 据 价 值 , 或 者 证 据 价 值 很 低 , 因 而 造 成 不 公 平 的 偏 见 。 我们认为,无论是为了证明科普尔未能弥补殡葬公司的损失,还是出于任何其他原因,这些证词都是无关紧要的。即使有关损失对殡葬业者个人或职业造成的特殊影响的证词有一定的关联性,但其主要作用是强调他们作为该计划的受害者所遭受的个人悲剧。 证词的目的是为了引起人们对受害者的同情和对科普尔的愤怒,而其原因与科普尔面临的指控无关。 可以说,这造成了一种很大的风险,即陪审团会被动摇,将判定科普尔有罪作为补偿这些受害者的一种方式,而完全不考虑科普尔有罪的证据。

    美国诉 Copple 案,同上,24 F.3d at 546。

    此外,此类证据可能导致时间的过度消耗。 例如,如果受害人作证说自己做恶梦或性格孤僻,那么辩方在盘问时就有权寻找其他解释,包括孩子身上发生过的所有可能导致这些症状的事情,从而导致无休止的审判。  

    被告进一步指出,在本案中采纳 "猥亵后症状"/"对受害人的影响 "证据将侵犯其根据《美国宪法》第 5、第 6 和第 14 修正案以及《加利福尼亚宪法》第 1 条第 7 和第 15 款享有的正当程序和公平审判的宪法权利(McKinney 诉 Rees 案(第 9 巡回法院,1993 年)993 F.2d 1378)。 (McKinney v. Rees(9th Cir. 1993) 993 F.2d 1378 [因被告收藏刀具和迷恋刀具的其他犯罪证据而推翻谋杀定罪,违反了联邦正当程序,因为该证据与指控的罪行无关];Alcala v. Woodford(9th Cir. 2003) 334 F.3d 862, 887 [同上];Clark v. Duckworth(7th Cir. 1990) 906 F.2d 1174 [被告享有联邦宪法赋予的权利,在审判中不使用无关和有偏见的证据])。


    • 如果本庭允许检方采纳受害者猥亵后症状的证据,那么就必须允许辩方提供这些症状的其他解释证据。

    如果本庭允许控方采纳投诉证人所称的猥亵后症状作为犯罪的有效预测证据,那么正当程序迫使本庭允许辩方提出证据,对这些症状做出其他解释(People vs Reeder (1978) 82 Cal.App.3d 543, 550; People vs Burrell-Hart (1987) 192 Cal.App.3d 593, 599)。 (People vs. Reeder (1978) 82 Cal.App.3d 543, 550; People vs. Burrell-Hart (1987) 192 Cal.App.3d 593, 599)。 如 Reeder 案所述:

    证据法》第 352 条必须尊重被告获得公平审判的正当程序权利,以及被告提出对其辩护具有重要证明价值的所有相关证据的权利。 在 Chambers vs. Mississippi (1973) 410 U.S. 284, 93 S.Ct. 1038, 35 L.Ed.2d 297 一案中,法庭裁定,排除对被告辩护至关重要的证据构成违反宪法正当程序要求的剥夺公平审判的行为。

    Reeder 案,同上,第 553 页,着重部分由作者标明。

    根据所出现的症状,在这种情况下可能有许多其他解释。 例如,众所周知,LC 有很多精神问题。RC 有已知的学习障碍。 CG 有已知的严重心脏病

    • 结论

    根据上述情况,控方应被排除提出所称原告猥亵后症状的证据,以作为预测猥亵是否确实发生的依据,因为此类证据构成不适当的受害人影响证据,在定罪阶段不可采纳。 如果法庭允许提供此类证据,则必须允许辩方采纳关于存在此类症状的其他解释的证据。

    1. 被告请求排除据称受害人 "接受治疗 "的身份 

    • 请求下达诉讼时效令

    辩方申请限制令,要求控方不得提出证据:

    1. 据称受害人因被告被指控的行为(猥亵儿童等)而正在接受治疗
    2. 由于被告被指控的行为(猥亵儿童等),据称受害人需要心理咨询。
    3. B.受害人声称参与或需要治疗与本案无关

    只有与证明或反驳重要事实相关的证据才可被采纳,这是基本原则。证据法》第210、350-351条。

    声称受害人患有强奸创伤综合症或猥亵儿童综合症的专家意见证词不可用于证明发生了任何强奸或猥亵/虐待行为。 (People vs. Bledsoe(1984) 36 Cal.3d 236, 238;People vs. Roscoe(1985) 168 Cal.App. 1093, 1099-1100)。

    证据法》第 352 条要求审判法庭在某项证据的证明价值与偏见之间进行权衡,如果证据的偏见大于其证明价值,或极有可能混淆问题或误导陪审团,则应排除该证据。在此案中,据称受害人可能正在接受治疗的事实只会让被告对她产生不应有的同情,并会混淆问题。 因此,此类证据必须排除。


    1. 被告请求排除被告之前使用毒品的证据

    • 应排除的证据

    在 2019 年 1 月 8 日的面谈中,LC 告诉 Liller 侦探:"(被告)已经戒毒。 他在 20 多岁的时候吸过毒......他吸过冰毒,最后戒掉了,成了一个正直的家庭主妇......他什么都没吸"。 (2019 年 1 月 8 日面谈记录,第 12 页 - 10:09)。

    • 被告之前的吸毒行为与本案无关

    由于适用于使用毒品的证据,被告将上述关于相关性、《证据法》 第 352 条、法庭自由裁量权和意外/偶然提及不为采纳打开大门的讨论纳入参考。

    被告的吸毒行为与本诉讼中的任何重大争议事实无关。

    • 被告之前的吸毒行为是不可接受的品格证据

    一般而言,"除诚实或真实性或其对立面之外的......性格特征的证据,不得用于攻击或支持证人的可信度"。加州证据法典》第 786 条。加州证据法典》第 786 条。 如上所述,被告在 20 岁时就停止了吸毒,目前他 44 岁(出生日期:2-24-1974),目前(甚至当时)与 "诚实或真实性或其对立面 "无关。 

    证据法》第 1101(a)条规定,当提供一个人的性格或特征的证据来证明他在特定场合的行为时,该证据是不可接受的。 可接受性要求该行为 "与证明某些事实(如动机、机会、意图、准备、计划、知识、身份或没有错误或意外)相关,而非其实施此类行为的处置"。 证据法》第 1101(b)条。被告之前的吸毒行为与上述任何问题都不相关。

    People v. Reid, 133 Cal.App.3d 354一案中,被告之前滥用毒品的证据被认定为被不当采纳。 "由 於 其 對 審 判 者 有 極 大 的 煽 動 和 損 害 作 用 , 其 他 罪 行 證 據 的 可 接 納 性 必 頇 仔 細 審 查 。 People v. Thompson(1980) 27 Cal.3d 303, 314 [165 Cal.Rptr. 289, 611 P.2d 883]。 因 此 , 當 控 方 提 出 此 類 證 據 時 , 其 可 接 納 性 取 決 於 三 個 主 要 因 素 :( 1 ) 尋 求 證 明 或 反 駁 的 事 實 的 重 要 性 ; ( 2 ) 未 被 起 訴 的 罪 行 對 證 明 或 反 駁 重 要 事 實 的 趨 勢 ; 及 ( 3 ) 是 否 有 任 何 規 則 或 政 策 要 求 排 除 有 關 證 據 。(同上 , 第 3 1 5 頁 ) 。 People v. Reid, 133 Cal.App.3d 354, 361-62, 184 Cal.Rptr. 186, 190 (1982)。

    People v. Thompson(1980) 27 Cal.3d 303, 314; 165 Cal.Rptr. 289, 611 P.2d 883 一 案 中 , 由 於 控 方 沒 有 證 明 濫 用 藥 物 如 何 導 致 上 訴 人 有 觸 犯 搶 劫 案 的 動 機 , 因 此 單 憑 濫 用 藥 物 的 證 據 並 無 證 明 搶 劫 動 機 的 傾 向 。此 外 , 由 於 其 他 罪 行 證 據 本 身 具 有 嚴 重 的 偏 見 影 響 , 未 被 起 訴 的 罪 行 只 有 在 具 有 實 質 證 據 價 值 的 情 況 下 才 可 予 以 接 納 , 如 對 該 價 值 有 任 何 疑 問 , 則 該 證 據 應 予 排 除 。 Cal.Evid 352、 

    People v. Tuggles(2009)179 Cal.App.4th 339, 100 Cal.Rptr. 3d 820一案中,原審法院以時間消耗過多為由,限制盤問一名同案犯有關其吸毒和精神健康問題,被認為沒有濫用酌情權,也沒有違反任何聯邦憲法權利。证据法》 第 352 条。 另 見People v. Rodriguez(1986) 42 Cal.3d 730, 230 Cal.Rptr. 667, 726 P.2d 113, reh'g denied (有關州立證人在審訊前五至六年曾濫用藥物及接受精神病治療的證據,對她在審訊中的證供的可信性沒有足夠影響,因此排除該證供屬於濫用酌情權)。


    1. 被告提出动议,要求排除围绕布莱德索的潜规则、引入侧写证据以及引入有关虚假指控频率的统计证据。

    1. 请求下达诉讼时效令

    辩方申请限制令,要求控方不得引入专家证词,以消除有关性/性犯罪/性骚扰(等)的所谓迷思,除非并且直到:

    1. 在陪审团不在场的情况下举行听证会,让控方具体说明所称的神话,并就其是否确实是神话举行有争议的听证会。
    2. 证词应严格限于法庭认为确实是神话的项目。
    3. 破除迷信的证词仅限于作为一个整体的受害者。
    4. 排除有关猥亵儿童者特征的证词;以及
    5. 排除关于虚假猥亵指控比例的证词(如上所述)。

    • 应严格限制使用专家证词来消除误解

    People vs. Bledsoe(1984) 36 Cal.3dd 236, 249 一案中,加州最高法院认为,强奸创伤综合征不能用来证明强奸确实发生过,但可以用来 "消除陪审团对强奸和强奸创伤受害者的一些普遍存在的误解,以便陪审团在评估证据时不受流行神话的限制"。

    随后,复审法院认为,使用专家证词来消除对猥亵儿童受害者的误解是有效的。 然而,这些证词仅限于作为一个群体的受害者,而非特定的据称受害者。 People vs. Roscoe(1985) 168 Cal.App.3d 1093, 1098-1100;People vs.Gray(1986) 187 Cal.App.3d 213, 218;People vs.Coleman(1989) 48 Cal.3d 112, 144;以及People vs. Stark(1989) 213 Cal.App.3d 107, 116-117。 此 外 , 根 據 證 據 法 典 第 352 條 的 規 定 , 未 受 適 當 限 制 的 證 供 可 予 排 除 。 (Roscoe, supra, at p. 1100) 。

    People vs. Bowker(1988) 203 Cal.App.3d 385, 394, 249 Cal.Rptr. 886, 891 一 案 中 , 法 庭 考 慮 到 虐 待 兒 童 調 解 綜 合 症 專 家 的 證 供 是 否 屬 於 Bledsoe 案 的 例 外 情 況 , 該 案 容 許 這 類 證 供 狹 義 地 用 於 ' 掃 除 陪 審 團 對 受 虐 兒 童 如 何 反 應 的 誤 解 ‛ ( 同 上 , 第 392 頁 ) 。 (同上,第 392 页。)法院重申,"必须将 Bledsoe 解读为拒绝将 CSAAS 证据用作虐待儿童的预测因素",并认为该专家的证词超出了 Bledsoe 例外情况的范围,认为 "证据至少必须针对证据所暗示的特定'神话'或'误解'"。 (同上,第 393-394 页。)法院还认为:

    "然而,在典型的刑事案件中,确定证据旨在反驳的神话或误解是人民的责任。 如果不存在混淆陪审团的危险,就根本不需要专家证词"(同上,第 394 页)。(同上,第 394 页)。

    在判定该专家的证词错误地超出了 Bledsoe 例外所允许的范围时,Bowker 法院认为,该专家的证词是为该特定案件中的儿童量身定做的,请求同情,要求相信儿童,并通过描述 CSAAS 理论的各个方面,为陪审团提供了一个可以用来预测猥亵发生的科学框架。 法院裁定该证据应予以排除。 (同上,第 394-395 页)。  

    同义词也是不可接受的。 一些专家使用了与 "概况 "一词同义的 "技巧"。 出于同样的原因,这些同义词也应排除在外。 使用的主要同义词是 "模式"。 这是一个没有区别的不同词。 根据上述 People v. Bledsoe 案,"profiles "和 "pattern "都应排除。   

    陪审团指示的要求。 当引入证词以破除迷信时,必须指示陪审团不得利用该证据来预测是否发生了猥亵行为。


    除了对证据本身进行调整外,还必须简单明了地指示陪审团,专家的证词无意也不应被用来确定受害人的猥亵指控是否属实。 陪审员必须明白,CSAAS 的研究是从与陪审团相反的角度来处理问题的。 CSAAS 假设发生了猥亵行为,并试图描述和解释儿童对这一经历的常见反应。 (見In re Sara M., supra, 194 Cal.App.3d at p. 593, 239 Cal. Rptr. 605.) 該 證 據 可 獲 接 納 的 唯 一 目 的 , 是 證 明 證 據 所 顯 示 的 受 害 人 反 應 與 曾 遭 騷 擾 並 無 不 一 致 之 處 。

    Bowker, supra, at p. 394;People vs. Housley(1992) 6 Cal.App.4th 947, 958-959 (instruction required suasponte).  


    • 有关儿童性犯罪者的特征和典型行为以及儿童性犯罪者的类别及其治疗预后的专家证词必须作为概况证据排除在外

    1. 轮廓证据不予采纳。

    "特征是犯下某种罪行的人通常表现出的行为和特征的集合"(People v Robbie (2001) 92 Cal.App.4th 1075, 1084)。(People v. Robbie (2001) 92 Cal.App.4th 1075, 1084)。側寫可包括 "任何資訊或數據",將被告 "置於過去曾犯罪的被指控'群體'中"。(美 國 訴 Banks 一 案 ( C.M.A. 1992)36 M.J. 150, 163)。 概况证据一般不能用来证明有罪;每个被告都有权根据牵涉到他被指控的特定罪行的证据受审,而不是根据积累的有关特定犯罪概况的事实受审。(Robbie, supra, 92 Cal.App.4th at p. 1084)。 

    輪 廓 證 據 本 質 上 是 有 偏 見 的 , 因 為 它 的 出 發 點 是 錯 誤 的 。(罗比,同上, 92 Cal.App.4th,第 1085 页)特征证据的基本逻辑是:罪犯以某种方式行事;被告以这种方式行事;因此,被告是罪犯。(同上)问题在于大前提是错误的;它意味着罪犯,而且只有罪犯以特定方式行事。(同上)事实上,某些行为既可能是无辜的,也可能是非法的。(同上)。  

    正 如 最 高 法 院 所 說 , 如 果 資 料 證 據 缺 乏 基 礎 、 與 案 情 無 關 或 其 損 害 性 大 於 證 據 性 , 則 不 可 接 納 ; " 如 果 資 料 證 據 的 證 據 性 不 足 , 而 且 符 合 資 料 的 行 為 或 事 物 與 無 罪 和 有 罪 的 情 況 一 樣 相 符 , 則 資 料 證 據 便 會 受 到 反 對 " ( People v Smith (2005) 35 Cal 4th 334, 358)。(人民诉史密斯案 (2005)35 Cal.4th 334,358)。   

    罗比 案中检方提交了一位 "在实施性侵犯者的行为和举止方面 "的专家的证词(同上,第 1082 页)。(同上, 第 1082 页。)州政府不能证明采纳该证词是必要的,因为 "为了消除陪审团对强奸犯行为[原文如此]的普遍误解",州政府声称 "对强奸和强奸犯缺乏经验的普通公民会自然而然地认为强奸是一种严酷、暴力、威胁和无情的残暴经历。(同上 ,第 1082-1083 页,第 1085-1086 页。)罗比 案的检察官进一步辩称,该证据类似于最高法院在麦卡尔平案中批准的证据,用以反驳猥亵儿童者是 "衣着破旧的老人,他们在游乐场和学校操场闲逛,通过提供糖果或金钱引诱[]毫无戒心的儿童进行性接触 "这一普遍假设。(Robbie, supra, 92 Cal.App.4th at p. 1086)。

    罗比 法庭驳回了这些论点。法院将该证据与McAlpin案中所认可的证据进行了区分,指出专家本可以恰当地证明强奸犯的行为方式多种多样,并不存在典型的强奸犯(Robbie,同上,92 Cal.App.4th,第1087页)。(Robbie,同上, 92 Cal.App.4th,第1087页。)相比之下,在Robbie案中,专家 "并没有仅仅通过解释没有'典型的性犯罪者'来攻击刻板印象。相反,她用另一个形象取代了残忍的强奸犯原型:一个行为模式与被告完全一致的罪犯(同上)。

    罗比 案符合全州及全国的先例。(例如,見人民訴 Martinez (1992) 10 Cal.App.4th 1001, 1006 [法庭接納側寫證據有誤;專家證明汽車盜竊團體的運作,包括汽車類型、行駛路線,以及大多數被捕者否認知道他們駕駛的汽車是贓車];人民訴 Castaneda (1997) 55 Cal.App.4 th 1067, 1072 [被告符合典型的北聖地牙哥郡海洛因販子側寫的證供是不可接納的];人民訴 Cal.th 1067, 1072 [关于被告符合典型的北圣地亚哥县海洛因毒贩特征的证词不可采纳];人民诉 Covarrubias (2011) 202 Cal.App.4th 1, 16 [毒品运送人特征证据不可采纳];美国诉 Pineda-Torres (9th Cir. 2002) 287 F.3d 860, 865 [专家提供了关于贩毒组织结构的证词,从而 "通过试图将被告与国际贩毒阴谋联系起来而将知识归于被告......"];Haakanson 诉州政府 (阿拉斯加上诉法院,1988 年)760 P.21030, 1035-1036 [根据阿拉斯加州法律,将原本无罪的特征和行为认定为有罪证据的侧写证词不可采纳];Sloan v. State (Ct. Special App. Md. 1987) 522 A.2d 1364, 1369 [因专家就 "虐待儿童的典型指标 "作证而推翻];Kansas v. Clements (1989) 244 Kan.411, 420 [描述典型罪犯特征的证据与被告是否犯有相关罪行无关];Banks,supra , 36 M.J. at pp.) 208 S.W.3d 568, 573-574 [側寫證據不可用來證明有罪];Commonwealth v. LaCaprucia (App. Ct. Mass. 1996) 671 N.E.2984, 986-987, 989[专家简介证词将被告的家庭情况描述为容易发生性虐待的家庭情况,该证词被错误地采纳,连同其他被错误采纳的证据,需要推翻];Ryan v. State (Wyo. 1999) 988 P.2d 46, 55["那些考虑过殴打父母者、恋童癖者、强奸犯和运毒者的简介的司法管辖区一致同意,控方不得在主案中提供此类证据作为实质性罪证"]。

    即 使 專 家 謹 慎 地 闡 述 其 意 見 ( 事 實 上 , 在羅 比 案 中 , 專 家 顯 然 承 認 她 所 描 述 的 行 為 可 能 同 無 辜 或 非 法 行 為 一 致( 羅 比 案 , 同 上 , 92 Cal.App.4th at pp.正如法院在Raymond案(同上, 700 F.Supp.2d,第150页)中所解释的那样,尽管专家本人在使用特征证据时可能会非常谨慎,但 "陪审团可能会从他关于行为模式的专家证词中迅速而不合理地得出结论,认为在显示类似模式的特定案件中有罪"。

    最 后 , 即 使 专 家 没 有 特 别 指 出 被 告 具 有 典 型 恋 童 癖 患 者 的 特 征 , 也 不 会 减 少 证 词 的 不 当 性 和 偏 见 性 。 在罗比案中,专家以假设的方式作证,并未直接指出被告符合她所绘制的特征。(在Buzzard v. State 一 案Ct. App. Ind.(14RT 2872 [檢控官:"马丁先生有病。这不是他的错。他没有选择这样。他在挣扎。"];见People v. Walkey (1986) 177 Cal.App.3d 268, 279 [虽然专家从未明确断定被告符合侧写,但他的证词明显倾向于将被告与专家认为经常虐待儿童的群体联系起来])。

    People v. Bradley (Ill. 4th Dist. 1988) 526 N.E.2d 916 一案中,法院推翻了控方专家列举的据说是儿童性虐待犯罪者典型特征的说法,并指出虽然审判法院禁止双方将这些特征与被告具体联系起来,但这只会使问题更加严重,让陪审团猜测被告是否符合专家描述的非常笼统的特征。(同上 ,第 921 页)。

    总之,由于专家的证词不仅仅是反驳了所谓的典型儿童性骚扰者的刻板印象,而是用一种新的犯罪者类型取代了这种刻板印象,其行为和属性与控方归因于被告的行为和属性相吻合,而且与无罪和有罪同样一致,因此该证据不可采纳。


    1. 采纳此类证词将侵犯被告获得公平审判和正当法律程序的权利

    错误地采纳此类证词违反了正当程序,使审判从根本上不公平。(見Partida,supra, 37 Cal.4th at p. 439, citingEstelle v. McGuire (1991) 502 U.S. 62, 70;Spencer v. Texas (1967) 385 U.S. 554, 563-564;People v. Falsetta (1999) 21 Cal.4th 903, 913;Duncan v. Henry (1995) 513 U.S. 364, 366; see alsoLisenba v. California (1941) 314 U.S. 219, 236 ["The aim of the requirement of due process is not to exclude presumptively false evidence, but to prevent fundamental unfairness in the use of evidence, whether true or false."]; U.S. Const., 14th Amend.)

    如果从证据中无法得出可允许的推论,而且证据的 "质量必然妨碍公平审判",则违反了正当程序。(Jammal诉Van de Kamp案 (第9巡回法院,1991年)926 F.2d 918,920;人民诉Albarran案 (2007年)149 Cal.App.4th 214,229-232)。当此类证据"'在关键、重要、极为重要的因素意义上是实质性的'"时,就违反了正当程序。[引用]"。(Snowden v. Singletary (11thCir. 1998) 135 F.3d 732, 737)。

    有 關 某 類 性 罪 犯 的 證 供 與 被 告 的 行 為 和 特 徵 相 符 , 從 此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可 容 許 的 推 斷 。事 實 上 , ' 從 這 類 證 據 所 能 作 出 的 唯 一 推 斷 , 即 符 合 有 關 特 徵 的 被 告 必 定 有 罪 , 是 不 容 許 的 推 斷 。(Clements,supra, 244 Kan. at p. 420)。

    同样,从百分之二到百分之五的男性对儿童有性吸引力,而且这种吸引力是与生俱来的、不可改变的、无法治疗的这一证据中也不能得出任何可允许的推论。這 些 證 據 只 會 引 起 陪 審 員 猜 測 被 告 人 是 這 些 人 的 可 能 性 , 以 及 他 若 不 被 定 罪 會 否 繼 續 虐 待 兒 童 , 而 被 定 罪 的 風 險 是 因 為 陪 審 員 相 信 被 告 人 是 戀 童 癖 患 者 , 而 不 是 因 為 他 們 相 信 被 控 罪 行 的 要 素 已 經 證 明 無 可 置 疑 。(參 考Collins, supra, 68 Cal.2d at p. 329 [統 計 證 據 ' 只 會 引 致 胡 亂 猜 測 , 而 不 能 證 明 與 所 提 出 的 問 題 有 關 ‛] ) 。


    1. 被告请求排除辩称无罪释放后果的律师的辩护

    • 请求下达诉讼时效令

    辩方提出动议,要求下达限制令,禁止控方进行辩论:

    1. 无罪释放将允许被告重新开始在圣经学习班教授儿童;
    2. 无罪释放会使被告流落街头,从而使儿童面临被猥亵的风险;
    3. 陪审员应考虑邻居对无罪判决的反应。

    / / /

    • 控方对无罪判决的后果提出异议是不恰当的

    檢 控 官 因 未 能 判 定 被 告 人 有 罪 而 促 請 陪 審 團 判 定 被 告 有 罪 的 可 能 後 果 , 是 不 恰 當 的 做 法 。这些不宜辩解的可能后果包括:无罪释放将允许被告重新教书,从而可能使其他儿童 "面临被猥亵的危险"。"判例法明确指出,虽然在量刑时对被告未来的危险性进行评论可能是适当的,但在审判的有罪阶段则不适用。 (People v. Hayes(1990) 52 Cal.3d 577, 635;Com.Of Northern Mariana Islands v. Mendiola(9th Cir. 1992) 976 F.2d 475, 487 [公诉人敦促被告如果被宣告无罪,可能会再次出去杀人,因为枪还在外面,因此定罪被推翻];United States v. Cunningham(7thCir. 1995) 54 F.3d 295, 300 ["政府不得试图通过呼吁陪审员通过认定当前有罪来防止未来犯罪,从而获得定罪"])。   

    People v. Mendoza(1974) 37 Cal.App.3d 717,727一案中,被告被控对一名未满14岁的儿童实施猥亵行为。 在结案陈词中,公诉人要求陪审团'将被告从街头带走'。上诉法院推翻了原判,认为公诉人的上述评论以及其他一些令人反感的评论并非无害错误。 在认定检察官劝告陪审员将被告带离街头是错误的同时,法院解释说:"加州法律规定,刑事案件中的处罚决定权属于法官和成人管理局。陪 審 團 的 責 任 只 限 於 裁 定 被 告 人 是 否 有 罪 。(同 上 , 第 726 頁 。 ) 同 樣 地 , 在People v. Duckworth(1984) 162 Cal.App.3d 1115, 1123-1124 一 案 中 , 檢 控 官 在 審 訊 的 神 智 健 全 階 段 所 作 的 陳 述 , 暗 示 被 告 如 被 裁 定 患 有 精 神 失 常 , 便 會 流 落 街 頭 , 因 而 對 社 會 構 成 危 險 , 這 是 可 推 翻 的 錯 誤 。 

    同样,控方辩称陪审团在道义上有义务保护社会免受被告侵害,或辩称如果被告被判无罪,他将会犯下更多罪行,也是不恰当的。 在People v. Whitehead(1957) 148 Cal.App.2d 701 一 案 中 , 控 方 在 一 宗 騷 擾 兒 童 的 審 訊 中 不 當 地 辯 稱 , 與 被 告 年 齡 相 若 的 男 子 會 犯 這 類 罪 行 , 而 他 ( 檢 察 官 ) 辦 公 室 的 經 驗 是 , 如 果 這 類 男 子 獲 判 無 罪 , 他 們 會 重 犯 同 樣 的 罪 行 。 (同上,第 705 页。)复审法院认为这种说法 "极具煽动性",因此推翻了对被告的定罪。 (同上,第 705-706 页)。   

    此 外 , 控 方 辯 稱 陪 審 團 應 考 慮 如 果 他 們 宣 告 被 告 無 罪 , 他 們 的 鄰 居 會 作 何 反 應 , 這 是 不 恰 當 的 。在People v. Purvis(1963) 60 Cal.2d 323, 342 一 案 ( 在People v. Morse(1964) 60 Cal.2d 631 一 案 中 因 其 他 理 由 被 推 翻 ) 中 , 法 庭 推 翻 了 一 項 一 級 謀 殺 罪 的 判 決 , 理 由 是 控 方 行 為 不 當 , 其 中 包 括 檢 控 官 在 《 奧 克 蘭 論 壇 報 》 ( Oakland Tribune)報 章 刊 登 審 訊 宣 傳 後 所 作 的 評 論 , 而 該 評 論 ' 威 脅 陪 審 團 說 , ' 陪 審 團 以 外 的 人 不 是 陪 審 團 的 一 部 分 , 他 們 的 眼 光 都 集 中 在 你 們 身 上 , 只 為 了 看 你 們 會 怎 麼 做 * * *‛。法 庭 認 為 ' 警 告 陪 審 員 不 能 定 罪 的 可 能 後 果 , 以 及 鄰 居 的 不 利 反 應 , 是 不 恰 當 的 ( 48 Cal.Jur.2d, Trial, s 439, p. 446) 。 

    被告对人民提出的诉讼时效动议的反对意见


    1. 被告反对人民法院关于受害人之前性行为的动议

    被告反对检方关于被害人之前性行为的限制性动议,理由与辩方根据《证据法》第 782 条提出的上述动议相同,即根据《证据法》第 782 条采纳此类证据。  


    1. 被告反对人民法院关于证据标准的动议。

    人民提出限制性动议,禁止辩方进行任何比较或

    除合理怀疑之外的任何标准的提法都是错误的,没有任何适用法律的支持。 作为支持,人民引用了人民诉 Katzenberger(2009)178 Cal.App.4th 1260, 1266, 101 Cal.3d 122, 126。然而,此案并不适用。Katzenberger案禁止控方試圖混淆陪審團對舉證標準的認識,例如:建議可以通過 "清晰和令人信服 "或 "優勢 "證據定罪。 在此情况下,辩方律师可能希望在结案时对标准进行比较,以向陪审团澄清 "排除合理怀疑 "的含义。因此,应驳回控方在这方面的动议。 

    被告建议的陪审团指示

    被告同意人民陪审团的指示,但以下内容除外:

    1. 关于目击者指认的 CALCRIM 315,因为本案中不存在指认问题;以及 
    2. CALCRIM 1193 关于儿童性虐待适应综合症的证词指出:

    Testimony on Child Sexual Abuse Accommodation Syndrome You have heard testimony from <insert name of expert>regarding child sexual abuse accommodation syndrome’s <insert name of expert> testimony about child sexual abuse accommodation syndrome is not evidence that the defendant committed any of the crimes charged against (him/her).You may consider this evidence only in deciding whether or not’s <insert name of alleged victim of abuse> conduct was not inconsistent with the conduct of someone who has been molested, and in evaluating the believability of (his/her) testimony. 


    2006 年 1 月新版;2016 年 8 月修订版。

    被告认为,CALJIC 10.69 对法律的表述更为清晰准确。其规定如下


    已向你们提交了有关儿童性虐待住宿综合症的证据。你们没有收到该证据,也不得将其视为所称受害人的猥亵指控属实的证据。 


    儿童性虐待住宿综合症的研究是基于一种完全不同于您处理本案的方法。该综合症的研究始于猥亵发生的假设,并试图描述和解释儿童对这一经历的常见反应。与这种研究方法不同的是,你们应假定被告无罪。人民有责任排除合理怀疑,证明被告有罪。

    日期: 谨此提交、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律师姓名]

    被告律师

  3. 3.排除被告吸毒的动议

    [律师姓名],SBN [ ]

    公司名称

    公司地址

    城市、州 邮政编码

    电话 

    电子邮件: 



    被告律师




     

    加利福尼亚州高等法院


    [郡]

    缅因州人民 


    加利福尼亚州     


                 原告


    [被告姓名]

    被告 

    案件编号[案件编号]


    被告请求排除被告之前使用毒品的证据


    日期

    时间

    部门

    当前审判日期:

    立案:

       


    被告请求排除被告之前使用毒品的证据


    • 应排除的证据

    在 2019 年 1 月 8 日的面谈中,LC 告诉 Liller 侦探:"(被告)已经戒毒。 他在 20 多岁的时候吸过毒......他吸过冰毒,最后戒掉了,成了一个正直的家庭主妇......他什么都没吸"。 (2019 年 1 月 8 日面谈记录,第 12 页 - 10:09)。

    • 被告之前的吸毒行为与本案无关

    由于适用于使用毒品的证据,被告将上述关于相关性、《证据法》 第 352 条、法庭自由裁量权和意外/偶然提及不为采纳打开大门的讨论纳入参考。

    被告的吸毒行为与本诉讼中的任何重大争议事实无关。

    • 被告之前的吸毒行为是不可接受的品格证据

    一般而言,"除诚实或真实性或其对立面之外的......性格特征的证据,不得用于攻击或支持证人的可信度"。加州证据法典》第 786 条。加州证据法典》第 786 条。 如上所述,被告在 20 岁时就停止了吸毒,目前他 44 岁(出生日期:2-24-1974),目前(甚至当时)与 "诚实或真实性或其对立面 "无关。 

    证据法》第 1101(a)条规定,当提供一个人的性格或特征的证据来证明他在特定场合的行为时,该证据是不可接受的。 可接受性要求该行为 "与证明某些事实(如动机、机会、意图、准备、计划、知识、身份或没有错误或意外)相关,而非其实施此类行为的处置"。 证据法》第 1101(b)条。被告之前的吸毒行为与上述任何问题都不相关。

    People v. Reid, 133 Cal.App.3d 354一案中,被告之前滥用毒品的证据被认定为被不当采纳。 "由 於 其 對 審 判 者 有 極 大 的 煽 動 和 損 害 作 用 , 其 他 罪 行 證 據 的 可 接 納 性 必 頇 仔 細 審 查 。 People v. Thompson(1980) 27 Cal.3d 303, 314 [165 Cal.Rptr. 289, 611 P.2d 883]。 因 此 , 當 控 方 提 出 此 類 證 據 時 , 其 可 接 納 性 取 決 於 三 個 主 要 因 素 :( 1 ) 尋 求 證 明 或 反 駁 的 事 實 的 重 要 性 ; ( 2 ) 未 被 起 訴 的 罪 行 對 證 明 或 反 駁 重 要 事 實 的 趨 勢 ; 及 ( 3 ) 是 否 有 任 何 規 則 或 政 策 要 求 排 除 有 關 證 據 。(同上 , 第 3 1 5 頁 ) 。 People v. Reid, 133 Cal.App.3d 354, 361-62, 184 Cal.Rptr. 186, 190 (1982)。

    People v. Thompson(1980) 27 Cal.3d 303, 314; 165 Cal.Rptr. 289, 611 P.2d 883 一 案 中 , 由 於 控 方 沒 有 證 明 濫 用 藥 物 如 何 導 致 上 訴 人 有 觸 犯 搶 劫 案 的 動 機 , 因 此 單 憑 濫 用 藥 物 的 證 據 並 無 證 明 搶 劫 動 機 的 傾 向 。此 外 , 由 於 其 他 罪 行 證 據 本 身 具 有 嚴 重 的 偏 見 影 響 , 未 被 起 訴 的 罪 行 只 有 在 具 有 實 質 證 據 價 值 的 情 況 下 才 可 予 以 接 納 , 如 對 該 價 值 有 任 何 疑 問 , 則 該 證 據 應 予 排 除 。 Cal.Evid 352、 

    People v. Tuggles(2009)179 Cal.App.4th 339, 100 Cal.Rptr. 3d 820一案中,原審法院以時間消耗過多為由,限制盤問一名同案犯有關其吸毒和精神健康問題,被認為沒有濫用酌情權,也沒有違反任何聯邦憲法權利。证据法》 第 352 条。 另 見People v. Rodriguez(1986) 42 Cal.3d 730, 230 Cal.Rptr. 667, 726 P.2d 113, reh'g denied (有關州立證人在審訊前五至六年曾濫用藥物及接受精神病治療的證據,對她在審訊中的證供的可信性沒有足夠影響,因此排除該證供屬於濫用酌情權)。


    1. 被告提出动议,要求排除围绕布莱德索的潜规则、引入侧写证据以及引入有关虚假指控频率的统计证据。

    1. 请求下达诉讼时效令

    辩方申请限制令,要求控方不得引入专家证词,以消除有关性/性犯罪/性骚扰(等)的所谓迷思,除非并且直到:

    1. 在陪审团不在场的情况下举行听证会,让控方具体说明所称的神话,并就其是否确实是神话举行有争议的听证会。
    2. 证词应严格限于法庭认为确实是神话的项目。
    3. 破除迷信的证词仅限于作为一个整体的受害者。
    4. 排除有关猥亵儿童者特征的证词;以及
    5. 排除关于虚假猥亵指控比例的证词(如上所述)。

    • 应严格限制使用专家证词来消除误解

    People vs. Bledsoe(1984) 36 Cal.3dd 236, 249 一案中,加州最高法院认为,强奸创伤综合征不能用来证明强奸确实发生过,但可以用来 "消除陪审团对强奸和强奸创伤受害者的一些普遍存在的误解,以便陪审团在评估证据时不受流行神话的限制"。

    随后,复审法院认为,使用专家证词来消除对猥亵儿童受害者的误解是有效的。 然而,这些证词仅限于作为一个群体的受害者,而非特定的据称受害者。 People vs. Roscoe(1985) 168 Cal.App.3d 1093, 1098-1100;People vs.Gray(1986) 187 Cal.App.3d 213, 218;People vs.Coleman(1989) 48 Cal.3d 112, 144;以及People vs. Stark(1989) 213 Cal.App.3d 107, 116-117。 此 外 , 根 據 證 據 法 典 第 352 條 的 規 定 , 未 受 適 當 限 制 的 證 供 可 予 排 除 。 (Roscoe, supra, at p. 1100) 。

    People vs. Bowker(1988) 203 Cal.App.3d 385, 394, 249 Cal.Rptr. 886, 891 一 案 中 , 法 庭 考 慮 到 虐 待 兒 童 調 解 綜 合 症 專 家 的 證 供 是 否 屬 於 Bledsoe 案 的 例 外 情 況 , 該 案 容 許 這 類 證 供 狹 義 地 用 於 ' 掃 除 陪 審 團 對 受 虐 兒 童 如 何 反 應 的 誤 解 ‛ ( 同 上 , 第 392 頁 ) 。 (同上,第 392 页。)法院重申,"必须将 Bledsoe 解读为拒绝将 CSAAS 证据用作虐待儿童的预测因素",并认为该专家的证词超出了 Bledsoe 例外情况的范围,认为 "证据至少必须针对证据所暗示的特定'神话'或'误解'"。 (同上,第 393-394 页。)法院还认为:

    "然而,在典型的刑事案件中,确定证据旨在反驳的神话或误解是人民的责任。 如果不存在混淆陪审团的危险,就根本不需要专家证词"(同上,第 394 页)。(同上,第 394 页)。

    在判定该专家的证词错误地超出了 Bledsoe 例外所允许的范围时,Bowker 法院认为,该专家的证词是为该特定案件中的儿童量身定做的,请求同情,要求相信儿童,并通过描述 CSAAS 理论的各个方面,为陪审团提供了一个可以用来预测猥亵发生的科学框架。 法院裁定该证据应予以排除。 (同上,第 394-395 页)。  

    同义词也是不可接受的。 一些专家使用了与 "概况 "一词同义的 "技巧"。 出于同样的原因,这些同义词也应排除在外。 使用的主要同义词是 "模式"。 这是一个没有区别的不同词。 根据上述 People v. Bledsoe 案,"profiles "和 "pattern "都应排除。   

    陪审团指示的要求。 当引入证词以破除迷信时,必须指示陪审团不得利用该证据来预测是否发生了猥亵行为。


    除了对证据本身进行调整外,还必须简单明了地指示陪审团,专家的证词无意也不应被用来确定受害人的猥亵指控是否属实。 陪审员必须明白,CSAAS 的研究是从与陪审团相反的角度来处理问题的。 CSAAS 假设发生了猥亵行为,并试图描述和解释儿童对这一经历的常见反应。 (見In re Sara M., supra, 194 Cal.App.3d at p. 593, 239 Cal. Rptr. 605.) 該 證 據 可 獲 接 納 的 唯 一 目 的 , 是 證 明 證 據 所 顯 示 的 受 害 人 反 應 與 曾 遭 騷 擾 並 無 不 一 致 之 處 。

    Bowker, supra, at p. 394;People vs. Housley(1992) 6 Cal.App.4th 947, 958-959 (instruction required suasponte).  


    • 有关儿童性犯罪者的特征和典型行为以及儿童性犯罪者的类别及其治疗预后的专家证词必须作为概况证据排除在外

    1. 轮廓证据不予采纳。

    "特征是犯下某种罪行的人通常表现出的行为和特征的集合"(People v Robbie (2001) 92 Cal.App.4th 1075, 1084)。(People v. Robbie (2001) 92 Cal.App.4th 1075, 1084)。側寫可包括 "任何資訊或數據",將被告 "置於過去曾犯罪的被指控'群體'中"。(美 國 訴 Banks 一 案 ( C.M.A. 1992)36 M.J. 150, 163)。 概况证据一般不能用来证明有罪;每个被告都有权根据牵涉到他被指控的特定罪行的证据受审,而不是根据积累的有关特定犯罪概况的事实受审。(Robbie, supra, 92 Cal.App.4th at p. 1084)。 

    輪 廓 證 據 本 質 上 是 有 偏 見 的 , 因 為 它 的 出 發 點 是 錯 誤 的 。(罗比,同上, 92 Cal.App.4th,第 1085 页)特征证据的基本逻辑是:罪犯以某种方式行事;被告以这种方式行事;因此,被告是罪犯。(同上)问题在于大前提是错误的;它意味着罪犯,而且只有罪犯以特定方式行事。(同上)事实上,某些行为既可能是无辜的,也可能是非法的。(同上)。  

    正 如 最 高 法 院 所 說 , 如 果 資 料 證 據 缺 乏 基 礎 、 與 案 情 無 關 或 其 損 害 性 大 於 證 據 性 , 則 不 可 接 納 ; " 如 果 資 料 證 據 的 證 據 性 不 足 , 而 且 符 合 資 料 的 行 為 或 事 物 與 無 罪 和 有 罪 的 情 況 一 樣 相 符 , 則 資 料 證 據 便 會 受 到 反 對 " ( People v Smith (2005) 35 Cal 4th 334, 358)。(人民诉史密斯案 (2005)35 Cal.4th 334,358)。   

    罗比 案中检方提交了一位 "在实施性侵犯者的行为和举止方面 "的专家的证词(同上,第 1082 页)。(同上, 第 1082 页。)州政府不能证明采纳该证词是必要的,因为 "为了消除陪审团对强奸犯行为[原文如此]的普遍误解",州政府声称 "对强奸和强奸犯缺乏经验的普通公民会自然而然地认为强奸是一种严酷、暴力、威胁和无情的残暴经历。(同上 ,第 1082-1083 页,第 1085-1086 页。)罗比 案的检察官进一步辩称,该证据类似于最高法院在麦卡尔平案中批准的证据,用以反驳猥亵儿童者是 "衣着破旧的老人,他们在游乐场和学校操场闲逛,通过提供糖果或金钱引诱[]毫无戒心的儿童进行性接触 "这一普遍假设。(Robbie, supra, 92 Cal.App.4th at p. 1086)。

    罗比 法庭驳回了这些论点。法院将该证据与McAlpin案中所认可的证据进行了区分,指出专家本可以恰当地证明强奸犯的行为方式多种多样,并不存在典型的强奸犯(Robbie,同上,92 Cal.App.4th,第1087页)。(Robbie,同上, 92 Cal.App.4th,第1087页。)相比之下,在Robbie案中,专家 "并没有仅仅通过解释没有'典型的性犯罪者'来攻击刻板印象。相反,她用另一个形象取代了残忍的强奸犯原型:一个行为模式与被告完全一致的罪犯(同上)。

    罗比 案符合全州及全国的先例。(例如,見人民訴 Martinez (1992) 10 Cal.App.4th 1001, 1006 [法庭接納側寫證據有誤;專家證明汽車盜竊團體的運作,包括汽車類型、行駛路線,以及大多數被捕者否認知道他們駕駛的汽車是贓車];人民訴 Castaneda (1997) 55 Cal.App.4 th 1067, 1072 [被告符合典型的北聖地牙哥郡海洛因販子側寫的證供是不可接納的];人民訴 Cal.th 1067, 1072 [关于被告符合典型的北圣地亚哥县海洛因毒贩特征的证词不可采纳];人民诉 Covarrubias (2011) 202 Cal.App.4th 1, 16 [毒品运送人特征证据不可采纳];美国诉 Pineda-Torres (9th Cir. 2002) 287 F.3d 860, 865 [专家提供了关于贩毒组织结构的证词,从而 "通过试图将被告与国际贩毒阴谋联系起来而将知识归于被告......"];Haakanson 诉州政府 (阿拉斯加上诉法院,1988 年)760 P.21030, 1035-1036 [根据阿拉斯加州法律,将原本无罪的特征和行为认定为有罪证据的侧写证词不可采纳];Sloan v. State (Ct. Special App. Md. 1987) 522 A.2d 1364, 1369 [因专家就 "虐待儿童的典型指标 "作证而推翻];Kansas v. Clements (1989) 244 Kan.411, 420 [描述典型罪犯特征的证据与被告是否犯有相关罪行无关];Banks,supra , 36 M.J. at pp.) 208 S.W.3d 568, 573-574 [側寫證據不可用來證明有罪];Commonwealth v. LaCaprucia (App. Ct. Mass. 1996) 671 N.E.2984, 986-987, 989[专家简介证词将被告的家庭情况描述为容易发生性虐待的家庭情况,该证词被错误地采纳,连同其他被错误采纳的证据,需要推翻];Ryan v. State (Wyo. 1999) 988 P.2d 46, 55["那些考虑过殴打父母者、恋童癖者、强奸犯和运毒者的简介的司法管辖区一致同意,控方不得在主案中提供此类证据作为实质性罪证"]。

    即 使 專 家 謹 慎 地 闡 述 其 意 見 ( 事 實 上 , 在羅 比 案 中 , 專 家 顯 然 承 認 她 所 描 述 的 行 為 可 能 同 無 辜 或 非 法 行 為 一 致( 羅 比 案 , 同 上 , 92 Cal.App.4th at pp.正如法院在Raymond案(同上, 700 F.Supp.2d,第150页)中所解释的那样,尽管专家本人在使用特征证据时可能会非常谨慎,但 "陪审团可能会从他关于行为模式的专家证词中迅速而不合理地得出结论,认为在显示类似模式的特定案件中有罪"。

    最 后 , 即 使 专 家 没 有 特 别 指 出 被 告 具 有 典 型 恋 童 癖 患 者 的 特 征 , 也 不 会 减 少 证 词 的 不 当 性 和 偏 见 性 。 在罗比案中,专家以假设的方式作证,并未直接指出被告符合她所绘制的特征。(在Buzzard v. State 一 案Ct. App. Ind.(14RT 2872 [檢控官:"马丁先生有病。这不是他的错。他没有选择这样。他在挣扎。"];见People v. Walkey (1986) 177 Cal.App.3d 268, 279 [虽然专家从未明确断定被告符合侧写,但他的证词明显倾向于将被告与专家认为经常虐待儿童的群体联系起来])。

    People v. Bradley (Ill. 4th Dist. 1988) 526 N.E.2d 916 一案中,法院推翻了控方专家列举的据说是儿童性虐待犯罪者典型特征的说法,并指出虽然审判法院禁止双方将这些特征与被告具体联系起来,但这只会使问题更加严重,让陪审团猜测被告是否符合专家描述的非常笼统的特征。(同上 ,第 921 页)。

    总之,由于专家的证词不仅仅是反驳了所谓的典型儿童性骚扰者的刻板印象,而是用一种新的犯罪者类型取代了这种刻板印象,其行为和属性与控方归因于被告的行为和属性相吻合,而且与无罪和有罪同样一致,因此该证据不可采纳。


    1. 采纳此类证词将侵犯被告获得公平审判和正当法律程序的权利

    错误地采纳此类证词违反了正当程序,使审判从根本上不公平。(見Partida,supra, 37 Cal.4th at p. 439, citingEstelle v. McGuire (1991) 502 U.S. 62, 70;Spencer v. Texas (1967) 385 U.S. 554, 563-564;People v. Falsetta (1999) 21 Cal.4th 903, 913;Duncan v. Henry (1995) 513 U.S. 364, 366; see alsoLisenba v. California (1941) 314 U.S. 219, 236 ["The aim of the requirement of due process is not to exclude presumptively false evidence, but to prevent fundamental unfairness in the use of evidence, whether true or false."]; U.S. Const., 14th Amend.)

    如果从证据中无法得出可允许的推论,而且证据的 "质量必然妨碍公平审判",则违反了正当程序。(Jammal诉Van de Kamp案 (第9巡回法院,1991年)926 F.2d 918,920;人民诉Albarran案 (2007年)149 Cal.App.4th 214,229-232)。当此类证据"'在关键、重要、极为重要的因素意义上是实质性的'"时,就违反了正当程序。[引用]"。(Snowden v. Singletary (11thCir. 1998) 135 F.3d 732, 737)。

    有 關 某 類 性 罪 犯 的 證 供 與 被 告 的 行 為 和 特 徵 相 符 , 從 此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可 容 許 的 推 斷 。事 實 上 , ' 從 這 類 證 據 所 能 作 出 的 唯 一 推 斷 , 即 符 合 有 關 特 徵 的 被 告 必 定 有 罪 , 是 不 容 許 的 推 斷 。(Clements,supra, 244 Kan. at p. 420)。

    同样,从百分之二到百分之五的男性对儿童有性吸引力,而且这种吸引力是与生俱来的、不可改变的、无法治疗的这一证据中也不能得出任何可允许的推论。這 些 證 據 只 會 引 起 陪 審 員 猜 測 被 告 人 是 這 些 人 的 可 能 性 , 以 及 他 若 不 被 定 罪 會 否 繼 續 虐 待 兒 童 , 而 被 定 罪 的 風 險 是 因 為 陪 審 員 相 信 被 告 人 是 戀 童 癖 患 者 , 而 不 是 因 為 他 們 相 信 被 控 罪 行 的 要 素 已 經 證 明 無 可 置 疑 。(參 考Collins, supra, 68 Cal.2d at p. 329 [統 計 證 據 ' 只 會 引 致 胡 亂 猜 測 , 而 不 能 證 明 與 所 提 出 的 問 題 有 關 ‛] ) 。


    1. 被告请求排除辩称无罪释放后果的律师的辩护

    • 请求下达诉讼时效令

    辩方提出动议,要求下达限制令,禁止控方进行辩论:

    1. 无罪释放将允许被告重新开始在圣经学习班教授儿童;
    2. 无罪释放会使被告流落街头,从而使儿童面临被猥亵的风险;
    3. 陪审员应考虑邻居对无罪判决的反应。

    / / /

    • 控方对无罪判决的后果提出异议是不恰当的

    檢 控 官 因 未 能 判 定 被 告 人 有 罪 而 促 請 陪 審 團 判 定 被 告 有 罪 的 可 能 後 果 , 是 不 恰 當 的 做 法 。这些不宜辩解的可能后果包括:无罪释放将允许被告重新教书,从而可能使其他儿童 "面临被猥亵的危险"。"判例法明确指出,虽然在量刑时对被告未来的危险性进行评论可能是适当的,但在审判的有罪阶段则不适用。 (People v. Hayes(1990) 52 Cal.3d 577, 635;Com.Of Northern Mariana Islands v. Mendiola(9th Cir. 1992) 976 F.2d 475, 487 [公诉人敦促被告如果被宣告无罪,可能会再次出去杀人,因为枪还在外面,因此定罪被推翻];United States v. Cunningham(7thCir. 1995) 54 F.3d 295, 300 ["政府不得试图通过呼吁陪审员通过认定当前有罪来防止未来犯罪,从而获得定罪"])。   

    People v. Mendoza(1974) 37 Cal.App.3d 717,727一案中,被告被控对一名未满14岁的儿童实施猥亵行为。 在结案陈词中,公诉人要求陪审团'将被告从街头带走'。上诉法院推翻了原判,认为公诉人的上述评论以及其他一些令人反感的评论并非无害错误。 在认定检察官劝告陪审员将被告带离街头是错误的同时,法院解释说:"加州法律规定,刑事案件中的处罚决定权属于法官和成人管理局。陪 審 團 的 責 任 只 限 於 裁 定 被 告 人 是 否 有 罪 。(同 上 , 第 726 頁 。 ) 同 樣 地 , 在People v. Duckworth(1984) 162 Cal.App.3d 1115, 1123-1124 一 案 中 , 檢 控 官 在 審 訊 的 神 智 健 全 階 段 所 作 的 陳 述 , 暗 示 被 告 如 被 裁 定 患 有 精 神 失 常 , 便 會 流 落 街 頭 , 因 而 對 社 會 構 成 危 險 , 這 是 可 推 翻 的 錯 誤 。 

    同样,控方辩称陪审团在道义上有义务保护社会免受被告侵害,或辩称如果被告被判无罪,他将会犯下更多罪行,也是不恰当的。 在People v. Whitehead(1957) 148 Cal.App.2d 701 一 案 中 , 控 方 在 一 宗 騷 擾 兒 童 的 審 訊 中 不 當 地 辯 稱 , 與 被 告 年 齡 相 若 的 男 子 會 犯 這 類 罪 行 , 而 他 ( 檢 察 官 ) 辦 公 室 的 經 驗 是 , 如 果 這 類 男 子 獲 判 無 罪 , 他 們 會 重 犯 同 樣 的 罪 行 。 (同上,第 705 页。)复审法院认为这种说法 "极具煽动性",因此推翻了对被告的定罪。 (同上,第 705-706 页)。   

    此 外 , 控 方 辯 稱 陪 審 團 應 考 慮 如 果 他 們 宣 告 被 告 無 罪 , 他 們 的 鄰 居 會 作 何 反 應 , 這 是 不 恰 當 的 。在People v. Purvis(1963) 60 Cal.2d 323, 342 一 案 ( 在People v. Morse(1964) 60 Cal.2d 631 一 案 中 因 其 他 理 由 被 推 翻 ) 中 , 法 庭 推 翻 了 一 項 一 級 謀 殺 罪 的 判 決 , 理 由 是 控 方 行 為 不 當 , 其 中 包 括 檢 控 官 在 《 奧 克 蘭 論 壇 報 》 ( Oakland Tribune)報 章 刊 登 審 訊 宣 傳 後 所 作 的 評 論 , 而 該 評 論 ' 威 脅 陪 審 團 說 , ' 陪 審 團 以 外 的 人 不 是 陪 審 團 的 一 部 分 , 他 們 的 眼 光 都 集 中 在 你 們 身 上 , 只 為 了 看 你 們 會 怎 麼 做 * * *‛。法 庭 認 為 ' 警 告 陪 審 員 不 能 定 罪 的 可 能 後 果 , 以 及 鄰 居 的 不 利 反 應 , 是 不 恰 當 的 ( 48 Cal.Jur.2d, Trial, s 439, p. 446) 。 

    被告对人民提出的诉讼时效动议的反对意见


    1. 被告反对人民法院关于受害人之前性行为的动议

    被告反对检方关于被害人之前性行为的限制性动议,理由与辩方根据《证据法》第 782 条提出的上述动议相同,即根据《证据法》第 782 条采纳此类证据。  


    1. 被告反对人民法院关于证据标准的动议。

    人民提出限制性动议,禁止辩方进行任何比较或

    除合理怀疑之外的任何标准的提法都是错误的,没有任何适用法律的支持。 作为支持,人民引用了人民诉 Katzenberger(2009)178 Cal.App.4th 1260, 1266, 101 Cal.3d 122, 126。然而,此案并不适用。Katzenberger案禁止控方試圖混淆陪審團對舉證標準的認識,例如:建議可以通過 "清晰和令人信服 "或 "優勢 "證據定罪。 在此情况下,辩方律师可能希望在结案时对标准进行比较,以向陪审团澄清 "排除合理怀疑 "的含义。因此,应驳回控方在这方面的动议。 

    被告建议的陪审团指示

    被告同意人民陪审团的指示,但以下内容除外:

    1. 关于目击者指认的 CALCRIM 315,因为本案中不存在指认问题;以及 
    2. CALCRIM 1193 关于儿童性虐待适应综合症的证词指出:

    Testimony on Child Sexual Abuse Accommodation Syndrome You have heard testimony from <insert name of expert>regarding child sexual abuse accommodation syndrome’s <insert name of expert> testimony about child sexual abuse accommodation syndrome is not evidence that the defendant committed any of the crimes charged against (him/her).You may consider this evidence only in deciding whether or not’s <insert name of alleged victim of abuse> conduct was not inconsistent with the conduct of someone who has been molested, and in evaluating the believability of (his/her) testimony. 


    2006 年 1 月新版;2016 年 8 月修订版。

    被告认为,CALJIC 10.69 对法律的表述更为清晰准确。其规定如下


    已向你们提交了有关儿童性虐待住宿综合症的证据。你们没有收到该证据,也不得将其视为所称受害人的猥亵指控属实的证据。 


    儿童性虐待住宿综合症的研究是基于一种完全不同于您处理本案的方法。该综合症的研究始于猥亵发生的假设,并试图描述和解释儿童对这一经历的常见反应。与这种研究方法不同的是,你们应假定被告无罪。人民有责任排除合理怀疑,证明被告有罪。

    日期: 谨此提交、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律师姓名]

    被告律师

  4. 4.关于排除未指控行为证据的动议

    [律师姓名],SBN[ ]

    公司名称

    公司地址

    城市、州 邮政编码

    电话 

    电子邮件: 




    被告律师




     

    加利福尼亚州高等法院


    [郡]

    加利福尼亚州人民   

      

                 原告


    [被告姓名]、

    被告 

    案件编号 

    动议排除未指控的行为(《证据法证据法第 1108 及 352 條)


    审判准备:

    当前审判日期:

    立案:

    羁押至今:

    部门:

       

    请注意,2020 年 5 月 28 日上午 9:30 或之后尽快在上述指定部门,[被告姓名]("被告")将根据《证据法典》第 1108 条和第 352 条,特别是 2020 年 5 月 8 日向辩方披露的事件报告(案件编号 11900785,CAD 事件编号 1903210059)中所载的指控,请求法庭下令排除任何有关先前性行为的证据。11900785, CAD 事件编号 1903210059,由 3990 - Haack, Dennis 于 2019 年 3 月 30 日提交,涉及据称受害人 MG。 

    本动议将以本通知、以下要点和权威意见以及本案的任何其他相关文件和证据为基础。

    日期: 2020 年 5 月 6 日日期: 2020 年 5 月 6 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律师

    被告律师

    要点和授权备忘录 

    1. 支持性事实和论点
      1. 导言

    被告被指控

    • 罪状 1:在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期间,违反《刑法典》第 288.5(a)条,继续对 CG(一名未满 14 岁的儿童)实施性虐待。
    • 罪状 2: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期间,违反《刑法典》第 288.5(a)条,继续对未满 14 岁的儿童 RC 实施性虐待。
    • 罪状 3:在 2014 年 1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1 月 27 日期间,违反《刑法典》第 1203.065(a)条,对 LC 强行强奸。
    • 第 4 项罪状:违反《刑法典》第 261(a)(a)条,在 2014 年 1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1 月 27 日期间对 LC 实施强行强奸(与第 3 项罪状中的行为相同)。

    事实概述

    [事实概述]

    1. 排除的证据

    [说明要排除的具体证据] 限制动议的目的

    提 出 這 項 動 議 的 目 的 , 是 避 免 在 陪 審 團 席 前 進 行 的 法 律 程 序 中 , 當 罷 免 的 動 議 獲 批 准 時 , 詴 圖 ' 解 鈴 還 鈴 ‛ 顯 然 是 徒 勞 無 功 的 。 Kelly v. New West Federal Savings(1996) 49 Cal.App.4th 659, 669, 56 Cal.Rptr. 2d 803;Hyatt v. Sierra Boat Co. (1978) 79 Cal.App.3d 325, 337, 145 Cal.Rptr. 47。 审判法庭有固有的权力使用限制性动议来控制诉讼,并采取任何合适的实践方法,即使法规或法庭规则没有明确规定。Amtower 诉 Photon Dynamics, Inc. (2008) 158 Cal.App.4th 1582, 1594-1595, 71 Cal.3d 361。 此外,"诉讼时效 动议 "有助于加快审判速度,并允许对困难的证据问题做出更深思熟虑的裁决。Kelly, 49 Cal.App.4th at 669-70。

    1. 只有相关证据才能在审判中被采纳。  

    证据法》 第 350 条。 "有 關 證 據 " 指 證 供 或 實 物 , 包 括 與 證 人 或 傳 聞 證 人 的 可 信 性 有 關 的 證 據 , 在 理 由 上 有 任 何 傾 向 證 明 或 反 駁 任 何 對 訴 訟 裁 決 有 影 響 的 爭 議 事 實 。 法庭並無酌情權接納無關的證據People vs. Crittenden (1994) 9 Cal.4th 83, 132。 仅产生推测性推论的证据为不相关证据。 People vs. De La Plane(1979) 88 Cal.App.3d 223, 242。 證據是否相關由原審法庭酌情決定。 People vs. Von Villas (1992) 10 Cal.App.4th 201, 249。 当在所有情况下均可证明证据超出合理范围时,原审法院在采纳证据时会滥用其自由裁量权。 (People vs. De Jesus(1995) 38 Cal.App.4th 1, 32.  

    1. 法院的自由裁量权

    "如果证据的证明价值在很大程度上被以下可能性所抵消,则法院可酌情排除该证据:(a) 该证据的采纳将导致不必要的时间消耗,或 (b) 该证据的采纳将导致不必要的偏见、混淆问题或误导陪审团的重大危险"。证据法典》 第 352 条。 "偏见 "与 "损害 "并非同义词,而是指 "独特地倾向于唤起对被告的情感偏见 "的证据,而不考虑其与重要问题的相关性)。People v. Kipp(2001) 26 Cal.4th 1100, 113 Cal.2d 27, 33 P.3d 450。  

    平衡過程要求考慮證據與從中得出的相關推論之間的關係、證據是否與主要問題相關或僅與附帶問題相關、證據對提出者的案件的必要性以及法規中闡述的排除理由。Kessler v. Gray(1978) 77 Cal.App.3d 284, 143 Cal.Rptr. 由 於 其 他 未 被 起 訴 的 罪 行 的 證 據 可 能 會 造 成 很 大 的 不 利 , 因 此 原 審 法 庭 在 根 據 第 352 條 進 行 衡 量 分 析 時 應 特 別 小 心 。People v. Millwee(1998) 18 Cal.4th 96, 74 Cal.2d 418, 954 P.2d 990, cert. 

    例如,审判法庭在强奸和绑架案的审判中采纳了被告将手指伸入之前绑架未遂的受害人口中这一未经指控的行为证据,从而犯下了可反驳的错误;陪审团可以推断出之前的犯罪具有性含义,而且该证据的不利影响超过了其相对较低的证明价值。 People v. Jandres(2014) 226 Cal.App.4th 340, 171 Cal.Rptr. 3d 849。 同样,在一起对儿童实施强行猥亵行为的起诉案中,关键问题是被告进入被害人家时是否有实施该行为的意图,审判法庭允许法庭指定的翻译作证称她在被害人作证时看到被告将手移到腹股沟附近是错误的;这样的证词可能会混淆和激怒陪审团。 People v. Leon(2001) 91 Cal.App.4th 812, 110 Cal.Rptr.

    通过颁布第 352 节,立法机构为法院提供了促进司法经济的手段。 DePalma 诉 Westland Software House(1990) 225 Cal.App.3d 1534, 276 Cal.Rptr. 214。排除檢察官早已知曉、但剛向辯方披露的MG對被告指控的證據可達到司法節約的目的,因為這將要求被告就相關性極低且可能造成巨大損害的附帶問題傳召反駁證人。 参见People v. Morrison(2011) 199 Cal.App.4th 158, 131 Cal.Rptr. 3d 26(与普通法规则和普遍看法相反,初审法院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允许反驳证人在直接询问时反驳证词,即使反驳是对附带事实的弹劾)。

    II

    证据法》第 1108 条并未规定 MG 的指控证据可被采纳

    证据法》第 1108 节规定,只要不根据第 352 节排除此类证据,则可采纳先前对特定性犯罪的定罪作为倾向证据。 将§352纳入§1108提供了 "一种保障措施,防止在案件中使用未指控的性犯罪,因为在这种情况下,采纳此类证据可能会导致根本性的不公平审判"。 "人民诉 Falsetta(1998)21 Ca1.4th 908,第 917-918 页。

    People v. Harris(1998) 60 Cal.App.4th 727一案中,复审法院阐明了第352节的平衡测试应如何应用于根据第1108节寻求采纳的其他性犯罪证据。 Harris法庭认识到所有讨论第352条适用于其他罪行证据的案例均早于第1108条,因此强调第352条 "保留了被告因当前罪行而受审的权利",即因他所做的而非他是谁而受审。(同上,第 737 页)法院裁定"我 們 所 考 慮 的 因 素 來 自 第 352 條 的 條 文 , 以 及 根 據 第 1101 條 被 接 納 的 以 往 行 為 的 案 例 。 我们承认不同的考虑因素可能适用于第 1108 条。 然 而 , 第 1 1 0 8 條 的 作 用 是 作 為 排 除 其 他 罪 行 證 據 的 一 般 規 則 的 另 一 例 外 情 況 , 雖 然 這 例 外 情 況 的 範 圍 要 廣 泛 得 多 。(另 見People vs. Soto(1998) 64 CalApp4th 966, 75 Cal.Rptr.2d605,617)。

    Harris 法院随后考虑了与加州最高法院在People v. Ewoldt(1994) 7 Cal.4th 380 案中列举的 §352 平衡因素基本相同的因素。 Harris案中描述的这些因素包括

    1. 证据的煽动性;
    2. 如果被告之前的性犯罪没有导致刑事定罪,则混淆的可能性;
    3. 未被指控的行为与被指控的罪行在时间上的距离;
    4. 消耗与未指控罪行有关的证据的时间;
    5. 证据的证明价值,其中可包括 "考虑先前罪行和当前罪行的相似程度,因为相似程度往往会增强证据的证明力"。

    Harris, supra, 60 Cal.AppAth at p.740;Ewoldt, supra, 7 Ca1.4th at pp.404-405;Falsetta, supra, 21 Cal4th at p.917。

    首先,鉴于事实本身的性质,任何针对 MG 的虐待证据都具有特别的 "煽动性"。 正如在People v. Karis (1988) 46 Ca1.3d 612, 638 一案中所指出的,《证据法典》第 352 节中提到的 "偏见""适用于那些独特地倾向于唤起对被告个人的情感偏见的证据,而这些证据对问题的影响很小",本案即是如此。

    其次,这些事件发生在被告六岁至八岁之间,从未被定罪,无论是青少年犯罪还是其他犯罪,而且正如报告所规定的,以前从未被报道过。 正如在People v. Branch(2001) 91 CaLApp.4th 274 一案(第 284 頁)中所述:"在Ewoldt 一案中,最高法院討論了被告是否曾因之前未被指控的罪行而被定罪的混淆問題。(Ewoldt, supra, 7 Cal.4th at p. 405, 27 Cal.Rpt.2d 646, 867 P.2d 757.) 如果之前的罪行没有导致定罪,那么这一事实就会增加混淆问题的可能性,'因为陪审团[必须]确定[事实上]是否发生了未指控的罪行'。(同上)"。 在本案中,尚不清楚是否有任何证据证明被告对其已故女儿犯下任何罪行,更不用说性犯罪了。

    第三,被指控的行为非常遥远,是 40 多年前的事了,人们的记忆已经模糊,也没有证人可以反驳或证实。 

    第四,如果接受 MG 的指控,被告将不得不通过能够了解当时实际发生的事实的证人的证词进行反驳。这基本上要求在审判中进行审判,几乎肯定会导致 "时间的不当消耗"。 此外,这些证人在 40 年后可能无法出庭作证,这也很可能会造成第 352 条所要防止的偏见。  

      第五,报告对 MG 的实际指控提供的信息极少。 无论这些指控是什么,它们都是两个非常年轻的青少年之间的行为,而目前的行为是指控一名成年男子和两名青少年在衣服以上的触摸。 因此,即使有证明价值,也是微乎其微。  

    1. 结 论

    [插入结论]              


    谨此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律师

  5. 5.Motion to Exclude Custodial Statements(米兰达)案

    [律师姓名],SBN[州律师协会编号]

    无罪法律团队

    布斯柯克大道 3478 号 150 室

    加利福尼亚州普莱森特希尔 94523

    电话:(408)414-8194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地址]





    被告律师




     

    加利福尼亚州高等法院


    [郡]

    加利福尼亚州人民   

      

                 原告


    [被告姓名]、

    被告 









    案件编号 [案件编号]

    请求禁止被告在羁押期间所作陈述的动议通知书 (米兰达)


    日期

    时间

    部门



    立案: 

    审判:  


    [县]和/或 [他/她]代表:

    请注意,[被告姓名](以下简称 "被告")将于上述日期和时间在上述指定部门提出申请,要求下令禁止被告陈述[插入陈述]的所有证据。

    提出该动议的理由是,向事实审判者提交此类证据将侵犯被告不被迫自证其罪的权利,以及《美国宪法》第五和第十四修正案所保障的正当法律程序的权利。这项动议的另一个依据是,证据的取得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 

    该动议将以本动议通知、随附送达和归档的要点和授权备忘录、此后可能向法庭提交的要点和授权补充备忘录、本诉讼中的所有文件和存档记录以及在动议听证会上可能提交的口头和书面证据为依据。


    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律师姓名]

    被告律师


    [律师姓名],SBN[州律师协会编号]

    无罪法律团队

    布斯柯克大道 3478 号 150 室

    加利福尼亚州普莱森特希尔 94523

    电话:(408)414-8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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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律师




     

    加利福尼亚州高等法院


    [郡]

    加利福尼亚州人民   

      

                 原告


    [被告姓名]、

    被告 









    案件编号[插入案件编号] 

    关于禁止被告陈述的动议


     


    I.

    案情陈述

    [添加案件信息]


    II.

    事实概述

    [添加案件事实......]

    要点和授权备忘录

    III.

    除 非 控 方 能 够 证 明 米 兰 达 案 的 程 序 保 障 措 施 已 得 到 遵 守 , 否 则 使 用 源 自 对 被 告 人 的 拘 留 讯 问 的 陳 述 即 属 违 反 免 使 自 己 入 罪 的 特 权 。

    Miranda v. Arizona(1966) 384 U.S. 436, 444 一 案 中 , 最 高 法 院 裁 定 , ' 控 方 不 得 使 用 在 拘 留 詰 問 被 告 期 間 所 得 的 陳 述 , 不 論 該 陳 述 是 否 可 以 開 脫 罪 責 , 除 非 控 方 能 證 明 已 採 取 有 效 的 程 序 保 障 措 施 , 以 確 保 被 告 享 有 免 於 自 我 入 罪 的 特 權 。

    最高法院告诫说,必须严格控制拘禁审讯,以确保消除心理和生理上的胁迫手段。必 頇 採 取 預 防 措 施 , 以 消 除 ' 我 們 對 於 詰 問 室 內 實 際 情 況 的 認 識 所 存 在 的 漏 洞 ‛ , 並 防 止 詰 問 環 境 被 用 來 ' 使 個 人 受 制 於 其 詰 問 者 的 意 志 ‛( 梅 蓮 達 案 , 同 上 , 384 U.S. 436, 449) 。因 此 , 為 了 確 保 在 審 訊 時 針 對 被 告 人 而 提 供 的 陳 述 是 被 告 人 自 願 作 出 選 擇 的 產 物 , 法 庭 設 計 了 一 套 程 序 , 以 減 輕 充 斥 於 拘 留 詰 問 之 中 的 固 有 脅 迫 性 。

    米兰达保障措施要求在对嫌疑人进行任何讯问之前告知其:(1) 嫌疑人有权保持沉默,其所说的任何话都可能成为呈堂证供;(2) 嫌疑人有权在讯问之前聘请律师;(3) 如果嫌疑人请不起律师,将在讯问之前为其提供一名律师。

    Dickerson 诉 U.S.(2000)530 U.S. 428 一案中,最高法院明确指出,米兰达警告是以宪法第五修正案规定的免于自证其罪的权利为基础的。

    IV.

    RE ELIAS V. (2015) 237 cal.app.4......"。568 认为雷德审讯法适用于未成年的个人时具有胁迫性。

    Elias V一 案 中 , 第 一 區 上 訴 法 院 處 理 了 一 名 未 成 年 人 士 的 聲 稱 , 即 根 據 第 十 四 項 修 正 案 的 適 當 程 序 條 款 , 他 的 供 認 是 非 自 願 作 出 的 , 因 為 這 是米 蓮 達 訴 亞 利 桑 那 州( 1966 年 ) 384 U.S. 436 一 案 所 譴 責 的 那 類 脅 迫 性 詰 問 技 巧 的 產 物 。 法院同意这一观点并推翻了原判。

    法院的理由是 


    供 認 是 否 可 獲 接 納 , 視 乎 供 認 取 得 之 時 的 整 體 情 況 而 定 。( People v Robertson (1982) 33 Cal.3d 21, 39-40 [188 Cal. Rptr. 77, 655 P.2d 279]People v Sanchez (1969) 70 Cal.2d 562, 572 [75 Cal. Rptr. 642, 451 P.2d 74], cert. dism.,Sanchez v California (1969) 394 U.S. 1025 [23 L. Ed. 2d 743, 89 S. Ct. 1646])。一 名 未 成 年人 士 可 有 效 地 放 棄 其 憲 法 權 利( People v Lara (1967) 67 Cal.2d 365, 390-391 [62 Cal. Rptr. 586, 432 P.2d 202], cert.Lara v. California (1968) 392 U.S. 945 [20 L. Ed. 2d 1407, 88 S. Ct. 2303 ] ... [fn.省 略 〕 但 年 齡 、 智 力 、 教 育 程 度 以 及 理 解 其 供 認 的 意 義 和 影 響 的 能 力 , 都 是 所 述 的 整 體 情 況 中 的 因 素 , 在 斷 定 供 認 是 否 出 於 自 由 意 志 和 是 明 智 地 放 棄 未 成 年 人 的第 五 修 正 案 所 訂 權 利 時 , 頇 與 其 他 情 況 一 併 加 以 衡 量 ([Lara] 一 案 , 第 3 8 5 - 3 8 7 頁 ) ‛ 。( People v Maestas (1987) 194 Cal.App.3d 1499, 1508 [240 Cal. Rptr. 360])(同 上 , 第 576 頁 。)

    控 方 必 頇 以 大 量 證 據 來 證 明 供 認 是 自 願 作 出 的 。(Lego v Twomey(1972) 404 U.S. 477, 489) 。 斷 定 供 認 是 否 屬 於 自 願 , 視 乎 所 有 周 邊 情 況 而 定 , 包 括 被 控 人 的 特 徵 和 詰 問 的 細 節 。(Schneckloth v Bustamante(1973) 412 U.S. 218, 226) 。 供 認 是 否 值 得 信 賴 並 非 考 慮 因 素 之 一 。(Rogers v Richmond(1961) 365 U.S. 534, 543-544)。 雖 然 有 必 要 裁 定 警 方 有 作 出 威 迫 性 的 行 為 , 但 施 加 任 何 不 當 的 影 響 便 已 足 夠 。(科 羅 拉 多 訴 康 奈 利 ( 1986 年 ) 479 U.S. 157;赫 托 訴 羅斯 ( 1976 年 ) 429 U.S. 28, 30) 。

    在 In re Elias V.案和本案中使用的手段受到了最高法院在米兰达案中的谴责。  

    米兰达 案的基本论点是:"现代拘押的做法是在监狱中进行的。

    詰 問 是 以 心 理 而 非 肉 體 為 導 向 的 ‛( 米 蓮 達 案 , 同 上 , 384 U.S. 第 448 頁 ) , 而 詰 問 者 現 時 所 採 用 的 心 理 技 巧 尌 是 ﹡ 利 用 個 人 的 弱 點 ﹢ , 並 且 ﹡ 甚 至 可 能 導 致 虛 假 的 供 認 。(同 上 , 第 4 5 5 頁 及 註 24 , 引 述 Borchard, Convicting the Innocent 一 書 ( 1 9 3 2 年 ) ) 。

    假 供 認 的 危 險 是 真 實 存 在 的 。在米 蓮 達 案 裁 決 之 後 進 行 的 研 究 估 計 , 有 42% 至 55% 的 受 疑 人 在[*578]案 中 作 出 供 認 。

    对拘留审讯的反应。(Kassin & Gudjonsson,The Psychology ofDetained interrogation)。

    忏悔:文献回顾与问题 (2004 年 11 月)5 Psychol.Sci.33, 44)。 據 估 計 , 錯 誤 供 認 是 造 成 錯 誤 定 罪 的 主 要 原 因 之 一 , 數 字 介 乎 1 4 % 至 2 5 % 之 間 , 而 正 如 下 將 會 討 論 的 ( 見 本 文 第 5 8 8 - 5 9 1 頁 ) , 錯 誤 供 認 案 件 中 涉 及 青 少 年 的 數 字 多 得 不 成 比 例 。最 近 的 研 究 顯 示 , 在 經 證 實 的 虛 假 供 認 之 中 , 有 超 過 三 分 之 一 ( 3 5 % ) 是 從 滿 1 8 歲 的 受 疑 人 所 取 得 ( Drizin & Leo,The Problem of False Confessions in the Post-DNA World (2004)82 N.C. L.Rev. 891, 902, 944-945, fn. 5( False Confessions) ) 。(同 上 , 第 577-578 頁 ) 。

    Elias V.Miranda都引用了 John E. Reid and Associates 和他们关于 "里德技巧 "的基础课程。 研究审讯技巧及其效果的科学家对里德技巧的描述如下:

    "首先,建议调查人员将嫌疑人隔离在一个小单间里,这样会增加嫌疑人的焦虑感和逃跑动机。随后,审讯人员会采用消极和积极的激励措施,分九个步骤进行审讯。 一方面,审讯者向嫌疑人提出有罪指控,这些指控可能会得到真实证据或伪造证据的支持,并拒绝接受不在场证明和否认。另一方面,审讯者会给予同情和道义上的辩解,引入将罪行最小化的'主题',引导嫌疑人将供认视为一种权宜的逃脱手段"。(卡辛等人,《警方诱导的供词:Risk Factors and Recommendations (2010) 34 Law & Hum.Behav.3, 7( Police-Induced Confessions)。 根据这些作者的观点, ,审讯的目的 "不是为了查明真相、确定疑犯是否犯罪或评估其否认行为。相反,警察接受的训练是只审讯那些他们根据初步调查'确定'其罪责的嫌疑人......"。(警 方 誘 使 供 認 》, 第 6 頁 ) 同 上 , 第 579-580 頁 ) 。

    调查人员被教导要在私下进行审讯,而不是在嫌疑人家中或其可能支持的地方。 他们要表达对有罪的信心,并将罪行的道德严重性降到最低。 他们试图让嫌疑人产生一种心理状态,即被告的故事只不过是对警方已经知道的罪行的一种阐述。 他们会使用耐心、毅力、善意和计谋。 审讯稳扎稳打,毫不松懈。 警官占据主导地位,并通过提问暗示他有罪。 他咄咄逼人,锲而不舍。 

    采用最大化/最小化。 官员坚信自己有罪,并为自己的行为提供道义上的理由和面子上的借口。 这是一种暗示性的宽大处理。 可能会引用虚假证据。 可能会使用测谎伎俩。问题可以采取虚假选择的形式,鼓励嫌疑人从两个选项中选择一个。 (见Elias V.,同上,第 581-588 页)。

    近年来,法院(见Roper 诉 Simmons 案,同上,543 U.S. at 569-570)和里德研究所都认为必须承认成年人与未成年者之间的差异。

    因 此 , 舉 例 說 , 最 新 版 本 的 Reid 詰 問 手 冊 指 出 , 雖 然 使 用 欺 騙 手 段 , 包 括 使 用 牽 涉 到 受 疑 人 的 虛 構 證 據 ﹢ ( Inbau et al. th at p. 505), “this technique should be avoided when interrogating a youthful suspect with low social maturity …” because such suspects “may not have the fortitude or confidence to challenge such evidence and depending on the nature of the crime, may become confused as to their own possible involvement if the police tell them evidence clearly indicates they committed the crime. 在引入虚构证据之前,应考虑青少年的社会责任感和总体成熟度等因素"。(Inbau et al., Criminal Interrogation,supra, at p. 255)(In re Elias V., supra, at p. 588)。

    V.

    根据米兰达(MIRANDA)案的规定,曾有过援引,因此任何后续陈述均不可受理

    當 某 人 ' 在 查 問 之 前 或 查 問 期 間 的 任 何 時 間 , 以 任 何 方 式 表 示 他 希 望 保 持 緘 默 , 詰 問 便 必 頇 停 止 。此 時 他 已 表 明 他 有 意 行 使 《 修 正 案 第 五 條 》 所 賦 予 的 特 權 々 在 此 人 援 引 其 特 權 之 後 所 作 出 的 任 何 陳 述 , 不 能 不 是 受 到 潛 移 默 化 或 其 他 方 式 的 逼 迫 而 作 出 的 產 物 ‛( 米 蓮 達 案 , 同 上, 384 U.S. 436, 473-474) 。 

    援引米兰达律师权 "至少需要一些可合理解释为表达希望得到律师协助的陈述"(麦克尼尔诉威斯康星(1991)501 U.S.171,178)。(McNeil v. Wisconsin (1991) 501 U.S. 171, 178)。然而,如果疑犯提及律师的内容含糊不清或模棱两可,以至于根据当时的情况,一个通情达理的警官只会理解为疑犯可能在援引聘请律师的权利,那么警官就不必自动停止讯问(同上)。因此,一项重要的调查是被告是否明确地援引了律师权。

    1. 唤醒不明确

    如果当事人在讯问前的任何时候表示希望保持沉默或有律师在场,则讯问不得继续进行。面对明确的援引,执法人员不得寻求澄清并继续与被告交谈。這 項 聲 明 不 一 定 要 ' 清 晰 無 誤 地 援 引 ‛( People v. Randall(1970) 1 Cal.3d 948, 955(因其他理由被People v. Cahill(1993) 5 Cal.4th 478))。 

    疑犯要求律师的请求构成援引。例如,在U.S. v. de la Jara(1992) 973 F.2d 746, 751一案中,法院认为,如果没有令人信服的相反证据,打给律师的电话必须被解释为援引(U.S. v. de la Jara(1992) 973 F.2d 746, 751)。在梅斯诉克拉克案Mays v. Clark)(2015)807 F.3d 968, 978中,第九巡回法院认为,当一名17岁的谋杀嫌疑犯在默示米兰达弃权后不久要求传唤一名家庭成员聘请的律师时,加州上诉法院认定没有援引是错误的。 

    [添加案件事实]

    1. 如果法庭认为援引是等价的,则侦探的提问超出了允许的澄清范围

    当嫌疑人做出的陈述在援引米兰达权利方面含糊不清时,执法人员可以提问以澄清被告的回答(人民诉 Sauceda-Contreras(2012) 55 Cal.4th 203, 218;U.S. v. Rodriguez(2008) 518 F.3d 1072, 1079)。允许询问的目的仅限于澄清疑犯是否放弃或援引这些权利,警官不得坚持 "反复试图消磨他的抵触情绪并让他改变主意",也不得询问他援引这些权利的原因(People v. Sauceda-Contreras (2012) 55 Cal 4th 203, 218; U.S. v. Rodriguez (2008) 518 F. 3d 1072, 1079)。

    1. Peracchi(2001) 86 Cal.App.4th 353)。在Peracchi案中警方向被告提供了米兰达忠告,并询问被告在铭记这些权利的情况下是否愿意开口(同上)。在这一点上,我认为我不能说话。法 庭 認 為 這 是 一 項 毫 不 含 糊 的 保 持 緘 默 權 利 的 聲 明( 同 上 ) , 而 詢 問 被 告 為 何 不 想 說 話 的 警 務 人 員 , 並 非 要 求 被 告 澄 清 他 是 否 在 保 持 緘 默 的 權 利( 同 上 ) 。

    People v. Williams(2010) 49 Cal.4th 405, 428, as modified, (Aug. 18, 2010)一案中,法院讨论了这样一个问题:当嫌疑人在放弃米兰达权利之前,在审讯的初始阶段模棱两可或含糊其辞地请求律师协助时,执法人员是否可以寻求澄清。威廉姆斯案的法院认为,"审讯人员可以澄清嫌疑人对米兰达权利的理解以及援引或放弃米兰达权利的意愿。至 於 援 引 聘 用 律 師 的 權 利 是 否 含 糊 不 清 , 則 應 根 據 ' 在 所 有 情 況 下 , 一 名 合 乎 情 理 的 警 務 人 員 對 受 疑 人 所 提 請 求 的 性 質 會 有 何 理 解 ‛ 來 客 觀 判 斷 。(見Connecticut v. Barrett(1987) 479 U.S. 523, 529 一案(分析對最初訓誡的回應))。

    [适用案件事实]

    1.  

    警探的审讯违反了第六修正案

    警官的审讯也违反了第六修正案的保障规定。第六修正案 "保障被告......有权依靠律师作为他与国家之间的'媒介'"(缅因州诉穆尔顿案(1985 年),474 U.S. 159, 176)。(缅因州诉穆尔顿案 (1985 年)474 U.S.159,176)。"第六修正案和第十四修正案所保障的获得律师协助的权利对于公平执行我们的对抗式刑事司法制度是不可或缺的"。(同上,第 168-69 页)。"一旦获得律师协助的权利被赋予并得到伸张,国家当然必须尊重这一权利"(同上,第 170 页)。(同上,第 170 页)。

    宪法第六修正案规定的聘请律师的权利适用于刑事诉讼的所有 "关键阶段",包括审判前的阶段(美国诉韦德案(1967),388 U.S. 218, 227-28)。(美国诉韦德案( 1967 年)388 U.S. 218, 227-28)。一旦提出刑事指控,即享有聘请律师的权利。在律师就特定指控代理某人之后,被告不得在律师缺席的情况下就所控罪行接受讯问。 

    [添加案件事实]

    IV.

    结 论

    审讯违反了美国宪法第五和第六修正案。[添加简要事实]


    谨此提交、


    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律师姓名]

    被告律师


  6. 6.关于排除 Fasle 指控统计数据的动议

    [律师姓名],SBN[ ]

    公司名称

    公司地址

    城市、州 邮政编码

    电话 

    电子邮件: 



    被告律师




     

    加利福尼亚州高等法院


    [郡]

    缅因州人民 


    加利福尼亚州     


                 原告


    [被告姓名]

    被告 

    案件编号[案件编号]


    排除虚假指控统计证据的动议


    日期

    时间

    部门

    当前审判日期:

    立案:

       



    被告请求排除所有有关虚假指控统计数据(如百分比)的证词,并直接指示控方专家不得提及这些数据


    1. 关于虚假指控的统计可能性的证词与本案无关,而且侵犯了陪审团确定证人可信度的权限。 

    Peoplev.Wilson(2019) 33 Cal.App.5th 559 一案中,检方传唤 Anthony Urquiza 博士提供有关 CSAAS 和虚假儿童性虐待指控的证据。 Urquiza作证说,关于儿童性虐待虚假指控的研究表明,虚假指控 "很少或极少发生"。 他提到加拿大的一项研究发现,虚假指控率 "约占案件的 4%",而且在出现虚假指控的案件中,提出虚假指控的并非儿童本人。 Urquiza 博士作证说,还有 12 至 15 项关于这个问题的研究发现,虚假指控率在 1%至 6%之间。 (同上,第 568 页。)被告在上诉时辩称,这些数字证据不适当地等同于证词,即指控某人对儿童实施性虐待的儿童中有 96%(或 94%至 99%)说的是实话。 (同上)。 

    威尔逊法院同意 "我们的姐妹州、联邦法院和军事法院的明确权威",即儿童性侵犯虚假指控率的证据不可采纳(同上,第 570 页)。 (同上,第 570 页。)使用此类统计证据会增强原告的可信度,从而剥夺被告由陪审团作出可信度判断的宪法权利。 (同 上 , 第 570 頁 。 ) 更 根 本 的 是 ,威 爾 遜認 為 關 於 虛 假 指 稱 的 統 計 證 據 與 案 情 無 關 , " 因 為 它 不 會 告 訴 陪 審 團這 項 特 定 指 稱 是虛 假(同上,第 571 页。)因此,关于虚假指控的统计证据的证词与其说是证明,不如说是偏见,因为它混淆了问题,分散了陪审团判断可信度的注意力。 (同上)。

    Peoplev.Julian(2019) 34 Cal.App.5th 878 案中,检方再次传唤 Anthony Urquiza 博士就 CSAAS 理论和儿童性虐待受害者虚假指控的统计百分比作证。 Urquiza 博士作证说,"[儿童保护服务机构]执法部门所知道的虚假指控的范围......大约低至 1%。......低至 1%,高至 6%、7%、8%。 (同上,第 883 页。)他补充说,研究证明虚假指控 "非常少,或者说罕见"。 (同上)辩护律师没有反对 Urquiza 博士的证词。 在反诘问中,辩护律师就作为其证词基础的研究向 Urquiza 博士提问。 然而,Urquiza 博士只是 "利用这个机会反复重申他的说法,即统计数据表明儿童不会在遭受性虐待的问题上撒谎"。 (同上,第 888-889 页)。

    朱利安法院同意被告的观点,即他的出庭律师没有反对Urquiza博士关于虚假指控的统计证据是无效的,律师的疏忽剥夺了他接受公平审判的权利。 朱利安指出,此类证据不可采纳的事实是由现有权威所决定的,现有权威禁止专家使用综合症证据(如 CSAAS 或强奸创伤综合症)对特定儿童或一般虐待儿童受害者是否 "应予以相信 "或 "受虐待儿童的陈述前后不一致但仍然可信 "做出 "预测性结论"。 (同上,第 886 页,引用Peoplev.Collins(1968) 68 Cal.2d 319, 327;Peoplev.Bowker(1988) 203 Cal.App.3d 385, 393)。 

    威尔逊案和朱利安案要求排除有关虚假指控的统计证据。 这些案例还规定,任何专家不得就儿童关于虐待的陈述的真实性做出 "预测性结论"。 因此,应告诫 Urquiza 博士不要讨论关于虚假指控统计概率的研究,并避免根据 CSAAS 理论对虐待儿童受害者的可信度做出预测性结论(例如,"无论如何都应该相信对虐待儿童做出前后矛盾陈述的儿童",或 "受到家庭成员性虐待的儿童通常会延迟披露")。  


    1. 采纳有关虚假指控率的证词侵犯了被告的联邦和州宪法权利。

    Snowden 诉 Singletary 案 (第 11 巡回法院,1998 年)135 F.3d 732 中,法院推翻了驳回人身保护令申请的命令,因为法院认为,被告的正当程序权利受到了专家证词的侵犯,专家证词称 99.5%的儿童对性虐待会说实话,而且专家本人并未遇到过任何儿童编造性虐待谎言的情况(同上,第 737-739 页)。(同上 ,第 737-739 页)。  

    Julian 一 案 同 意Snowden的 意 見 , 認 為 接 納 有 偏 見 的 統 計 數 據 會 剝 奪 被 告 人 獲 得 公 帄 審 訊 的 適 當 程 序 權 利 ( People v Julian,supra, 34 Cal.App.5th at p. 887) 。 (雖 然 這 樣 證 據 在 專 家 輕 輕 帶 過 的 情 況 下 可 能 不 會 造 成 損 害 ﹢ , 但 當 專 家 被 傳 召 尌 虛 假 指 稱 的 比 率 問 題 發 表 寶 貴 意 見 , 並 複 述 經 驗 性 的 研 究 以 支 持 其 意 見 時 , 這 樣 的 證 據 便 不 能 被 視 為 無 害 。 在这种情况下,"无论以何种标准衡量",错误都是 "有偏见的"。 (同上,第 890 頁,引述Chapmanv.California(1967) 386 U.S. 18, 87 S.Ct. 824;Peoplev.Watson(1956) 46 Cal.2d 818;另見Peoplev.Partida(2005) 37 Cal.4th 428, 435-439[被告可辯稱,若接納未被反對的幫派證據剝奪被告的公平審訊,即違反聯邦適當程序];美國憲法,第 6 及 14 修正案;加州憲法,第 2 條。宪法》第 i 条第 15 及 16 款。I, §§ 15 & 16.)

    刑 事 被 告 人 有 權 根 據 針 對 他 的 有 關 證 據 受 審 , 而 不 是 根 據 與 他 被 控 的 特 定 行 為 無 關 的 統 計 數 字 和 可 能 性 。(美 國 憲 法 第 14 條 修 正 案 ;Collins, supra , 68 Cal.2d at p. 320 [統 計 證 供 ' 扭 曲 了 陪 審 團 根 據 長 期 沿 用 的 規 則 判 定 有 罪 或 無 罪 的 傳 統 角 色 ‛] ;Jammal vVan de Kamp(9th Cir. 1991) 926 F.2918, 920;Snowden, supra , 135 F.3d at pp. 737-739;Lisenba v.People of the State of California(1941) 314 U.S. 219, 235-237 [62 S.Ct. 280])。 鉴于对儿童性虐待案件的起诉通常取决于原告和被告各自的可信度,采纳不适当地增强受害人可信度的专家意见会剥夺被告的正当法律程序。 (Snowden, supra, 135 F.3d at p. 737)。

    Urquiza博士关于虚假指控发生率低的意见篡夺了陪审团的职能,用他自己带有偏见的意见取代了陪审团排除合理怀疑的有罪裁定。 (美国宪法》第6和第14修正案;《加州宪法》第6和第14修正案)。Cal. Const.I, § 16;Dillon v. United States (2010) 560 U.S. 817, 828 [referring to the "Sixth Amendment right to have essential facts found by a jury 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Snowden, supra , 135 F.3.d at pp.d at pp.737-739;UnitedStates v.Brooks (C.A.A.F. 2007) 64 M.J. 325, 330 [被告有实质性权利让事实认定者决定最终问题,而无需通过专家证词的过滤来查看据称受害人的可信度];Powell v.State(Del. 1987) 527 A.2D 276, 279-280[专家的百分比证词剥夺了被告让陪审团做出可信度判断的权利];见United States ex rel. Toth v. Quarles (1955) 350 U.S. 11, 16-18;U.S. v.Scheffer(1998) 523 U.S. 303, 313 [118 S.Ct. 1261])。

    这种证词也侵犯了请愿人提出辩护的权利。 (U.S. Const., 6th & 14th Amends.; seeCollins, supra, 68 Cal.2d at pp. 327, 331 [statistical testimony "foreclosed the possibility of an effective defense by an attorney apparently unschooled in mathematical refinements, and placed the jurors and defense counsel at a disadvantage in sifting relevant fact from inapplicable theory"]; Cal.Cal. Const.I, §§ 15 & 16.)

    最后,但绝非最不重要的一点是,这种证词还会损害被告的无罪推定权,减轻控方排除合理怀疑的举证责任。 Urquiza 博士的统计数据告诉陪审员,即使在考虑与本案相关的任何证据之前,被告有罪的可能性也远远超过 90%。(見Taylor v. Kentucky (1978) 436 U.S. 478, 487-488, 490 [陪 審 團 被 不 適 當 地 邀 請 考 慮 呈 請 人 的 被 告 人 身 分 , 並 獲 准 從 被 捕 及 被 起 訴 的 事 實 中 作 出 有 罪 推 斷 ];In re Winship (1970) 397 U.S. 358, 363;Estelle v. Williams (1976) 425 U.S.501, 503;U.S. Const., 14th Amend.;Cal. Const.Cal. Const.I, § 15.) 實 際 上 , 這 些 統 計 數 字 將 已 經 提 出 起 訴 的 事 實 轉 化 為 有 罪 的 可 能 性 ; 從 這 些 證 供 中 , 陪 審 員 可 以 在 不 考 慮 任 何 與 本 案 有 關 的 證 據 的 情 況 下 , 得 出 被 告 人 有 92% 至 99% 的 可 能 性 是 有 罪 的 結 論 。(见 Laurence H. Tribe,Trial by Mathematics:见 Laurence H. Tribe, Trial by Mathematics:Precision and Ritual in the Legal Process, 84 Harv.Rev. 1329, 1360-1361, 1368-1372 (1971) [统计证据破坏了无罪推定])。

    鉴于上述原因,辩方请求法庭命令控方和 Urquiza 博士不要在陪审团面前介绍或讨论研究报告及其虚假指控的百分比,也不要根据研究报告或他自己对虐待儿童受害者特征的观察,对虐待儿童受害者的可信度做出预测性结论。   

    日期: 谨此提交、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律师姓名]

    被告律师

  7. 7.请求排除证人是性侵犯受害者的意见

    [律师姓名],SB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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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州 邮政编码

    电话 

    电子邮件: 



    被告律师




     

    加利福尼亚州高等法院


    [郡]

    缅因州人民 


    加利福尼亚州     


                 原告


    [被告姓名]

    被告 

    案件编号[案件编号]


    请求排除原告证人是性犯罪受害人的意见


    日期

    时间

    部门

    当前审判日期:

    立案:

       


    [县]和/或 [他/她]代表:

    请注意,[被告姓名](以下简称 "被告")将于上述日期和时间在上述指定部门提出申请,要求法院下令排除关于投诉证人曾是性犯罪受害人的任何意见证据。

    提出动议的理由是,向事实审判者提交此类证据将侵犯《美国宪法》第五和第十四修正案所保障的被告享有正当法律程序的权利。该动议还基于证据的获取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 

    该动议将以本动议通知、随附送达和归档的要点和授权备忘录、此后可能向法庭提交的要点和授权补充备忘录、本诉讼中的所有文件和存档记录以及在动议听证会上可能提交的口头和书面证据为依据。


    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律师姓名]

    被告律师

    要点和授权备忘录

    I.

    案情陈述

    [添加案件信息]


    II.

    事实概述

    [添加案件事实......]

    辩方申请保护令: 

    1. 不允许检方根据 "预测 "引入专家证词,证明控诉证人是性犯罪的受害者。
    2. 要求检方具体指明其打算通过引入专家证词来消除的任何所谓 "神话"。
    3. 检方应仅限于提出受害者作为一个群体的证据,以消除误解。

    I.

    综合症和其他为治疗猥亵儿童受害者而设计的心理学理论或模型不能作为预测指标,因为它们假定了它们声称发现的东西的存在

    1. 强奸创伤综合症

    People vs. Bledsoe(1984) 36 Cal.3d 236 一案中,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认为,受害人患有 "强奸危机创伤综合症 "的证据不能被采纳为证明强奸发生的证据。 控方传唤了一名强奸咨询师,该咨询师曾在事发后对受害人进行过治疗,控方表示该咨询师将作证称受害人患有 "强奸创伤综合症"。 初审法院认为该证据与强奸是否发生的问题相关,并认定显示受害人的持续状况和痛苦是强奸发生的进一步证据,而不是证明强奸未发生的证据。 (同上,36 Cal.3d 241。)该咨询师详细证实了 99.9% 的强奸受害者属于 "强奸创伤综合症",以及其各个方面。 最后,她根据自己的经验和过去接受过的面谈培训以及与受害人的接触表达了自己的观点,即受害人患有 "强奸创伤综合症"。 (同上,36 Cal.3d 243-244)。

    最高法院指出

    "......设计强奸创伤综合征的目的不是为了确定过去某一特定事件的真实性或准确性--即,事实上是否发生了法律意义上的强奸--而是由专业的强奸咨询师开发的一种治疗工具,用于帮助识别、预测和治疗咨询师客户所经历的情感问题。 (同上,36 Cal.3d 248 至 250,强调是后加的。)

    法院继续指出,强奸创伤咨询师根据其所接受的培训,特别被要求不得判断其委托人的可信度, 也不得进行评判。 因此,"通常情况下,强奸咨询师不会探究其委托人对事件真相的描述是否前后矛盾,也不会进行独立调查以确定其他证据是否证实或反驳了其委托人的陈述。 (同上,36 Cal.3d 250)。

    法院明确认定,专家关于控诉证人患有强奸创伤综合症的证词不可用于证明证人被强奸,"因为相关文献甚至没有声称该综合症是证明发生强奸的科学可靠的手段"。 (同上,36 Cal.3d 251)。

    II

    猥亵儿童综合症

    In re Sara M. (1987) 194 Cal.App.3d 585 一 案 中 , 上 訴 法 院 裁 定 , 受 害 人 患 有 騷 擾 兒 童 綜 合 症 的 證 據 , 不 得 接 納 為 證 明 曾 發 生 騷 擾 兒 童 的 證 據 。

    初审法院允许两名专家证人就 "猥亵儿童综合症 "作证,但不允许专家就他认为确实发生了猥亵事件作证。

    一位曾经治疗过萨拉-M.的心理学家指出,猥亵儿童受害者的共同特征包括

    1. 在向不同的人叙述猥亵行为时保持一致;
    2. 否认发生过猥亵;
    3. 性知识超出通常与受害者年龄相关的范围;
    4. 能够长时间回忆起猥亵行为;
    5. 对生活失去控制的感觉。 (同上,第 589 页。)另一位治疗过萨拉的心理学家详细阐述了猥亵儿童综合症的症状:
    6. 他们经常会感到愤怒或沮丧;
    7. 他们经常表现出各种行为问题;
    8. 他们患有睡眠障碍或饮食失调;
    9. 他们表现出一种虚假的成熟感;
    10. 他们可能信任太多或太少;
    11. 他们害怕所谓的性骚扰者;
    12. 他们总是把一个人说成是性骚扰者;
    13. 事件的细节只能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披露。 (同上,第 589 页)。

    Sara M.一案中,法院认为猥亵儿童综合症在该案审判中的主要目的是作为猥亵确实发生的证据,因此采纳该综合症是可逆的错误(同上,第 592 页,第 595 页)。 (同上,第 592 页和第 595 页)。

    同 樣 地 , 在People vs. Bowker(1988) 203 Cal.App.3d 385 一 案 中 , 法 庭 裁 定 有 關 兒 童 性 侵 犯 調 解 綜 合 症 ( Child Sexual Abuse Accommodation Syndrome,簡 稱 ' CSAAS ‛ ) 的 一 般 證 供 , 不 得 用 作 ' 讓 陪 審 團 將 該 綜 合 症 應 用 於 案 件 的 事 實 上 , 並 斷 定 有 關 兒 童 曾 受 性 侵 犯 ‛ ( 同 上 , 第 393 頁 ) 。 (由 陪 審 員 作 出 這 樣 的 應 用 是 危 險 的 , 因 為 他 們 缺 乏 有 關 作 出 ' 預 測 性 結 論 ‛ 的 危 險 性 的 訓 練 。 (同 上 , 第 393 頁 。 ) 因 此 , 即 使 沒 有 提 及 受 害 人 , 有 關 CSAAS 的 一 般 教 育 性 證 供 也 是 不 得 接 納 的 , 因 為 這 種 證 供 " 有 可 能 被 未 經 訓 練 的 陪 審 團 用 作 一 種 構 思 , 用 以 將 案 件 的 事 實 放 進 範 圍 內 , 從 而 得 出 有 關 兒 童 一 定 曾 遭 騷 擾 的 結 論 。 (People vs. Bothuel(1988) 205 Cal.App.3d 581, 587)。

    III

    为什么不能接受综合征和预测因素

    猥亵儿童综合症的致命缺陷与强奸创伤综合症的缺陷相同:猥亵儿童是一种推定!

    "心理学家证实,该综合症既未列入《疾病分类》,也未得到美国心理学会或任何其他专业组织的承认。 他们称该综合症正处于发展和被接受的初级阶段。 没有任何关于该综合症的论文被引入证据。 心理学家进一步作证说,他们不知道该综合症的症状是如何形成的;他们不知道有任何研究将已知被猥亵的儿童与声称被猥亵的儿童或未被猥亵的儿童的反应进行比较。 因此,该综合症的一个基本缺陷显而易见:该综合症是在假设所研究的儿童确实受到猥亵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此外,虽然听证会上没有人直接就该综合症产生的原因作证,但它似乎是一种治疗和治疗工具,就像强奸创伤综合症一样。 因此,在 Bledsoe 案中讨论过的问题也可能出现在猥亵儿童综合症的案例中:如果该综合症不是作为寻求真相的程序,而是作为一种治疗辅助工具而开发的,那么它就不能用于不同的目的,即证明发生了猥亵行为"。In re Sara M. (1987) 194 Cal.App.3d 585, 594, 239 Cal.Rptr. 605-611。

    专家证人可消除猥亵受害者的迷思

    但不得就以下问题发表个人意见

    特定的原告证人或被告

    People vs. Roscoe(1985) 168 Cal.App.3d 1093, 215 Cal.Rptr. 45一案中,法院确立了使用专家为据称受害人恢复名誉的规则。 法院指出

    "Bledsoe 案 的 法 庭 容 許 專 家 向 陪 審 團 介 紹 ﹡ 關 於 受 害 人 對 性 侵 犯 的 反 應 的 專 業 研 究 的 新 近 發 現 ﹢ , 以 便 為 原 訴 證 人 平 反 。 (People vs. Bledsoe, supra, 36 Cal.3d at p. 247, 203 Cal.Rptr. 450, 681 P.2d 291)。 这 些 措 辞 表 明 ( 虽 然 没 有 明 确 要 求 ) 意 见 证 词 必 须 以 该 领 域 的 文 献 和 证 人 的 一 般 专 业 经 验 为 基 础 , 而 不 是 以 审 查 和 评 估 案 件 中 的 事 实 为 基 础 进 行 分 析 和 诊 断 。 因此,举例来说,如果一名受害人起初否认自己曾被猥亵,其可信度因此受到攻击,那么专家可以提供证词,说明在猥亵案件中,否认自己曾被猥亵的可能性要高于不否认的可能性,从而使受害人恢复名誉。 专家的证词并不是说这名儿童是猥亵行为的受害者,从而导致他做出某种反应,而是说猥亵行为的受害者作为一个群体,通常不会成为很好的证人,也不愿意披露或讨论这些肮脏的事件。

    由于法庭使用的语言没有明确禁止根据对受害人的诊断来支持可信度的证词,我们必须进一步考虑 Bledsoe 案。

    每当被告否认受害人的说法,明示或暗示其回忆错误或捏造时,就会出现可信度问题。 如果在每一个这样的案件中,陪审团都能被告知医生根据案件中的具体事实诊断原告为猥亵儿童受害者(或强奸受害者,或其他),那么布莱索(Bledsoe)所建立的防止滥用心理学家证词的保护措施就会在很大程度上被瓦解。

    如果专家提到具体的事件、人物和个性,并根据他对该证人的诊断得出可信度的意见,那么该证人可信的结论就建立在诊断准确和确实发生过猥亵行为的前提之上。 陪审团实际上被要求相信诊断结果,同意医生的分析是正确的,被告有罪。 这样的结果将颠覆最高法院在Bledsoe 案(同上)中一致通过的合理规则。 因此,Bledsoe 案为恢复原告的可信度而授权提供的专家证词仅限于对受害人作为一个群体的讨论,并辅以文献和经验(如专家通常所依赖的),而不包括对本案证人的讨论和诊断"。 (同上,第 1099-1100 页,第 215 页)。 

    法院还认为,根据《证据法》第 352 条,不应允许医生/专家讨论该特定案件的事实。

    "虽然我们认为对 Bledsoe 案的这一解读是正确的,但我们认为,作为一个独立的裁决理由,上述所有考虑因素都要求审判法庭根据《证据法典》第 352 条排除这一证词,尽管被告在提出各种反对意见时并没有明确要求排除这一证词。 专家证人有可能向陪审团讲述各种研究,这些研究显示受害人在猥亵情况下的典型反应,而无需依赖对本案事实的详细分析。 通过限制医生的证词,控方有权获得的所有 "预测价值 "都可以得到保留,而不会造成任何 "不当偏见的实质性危险"。 (证据法典》第 352 条)。 该医生讨论了本案的具体事实,以支持他的结论,即原告确实是被告猥亵的受害者,这些讨论具有地区检察官结案陈词的所有效力,甚至具有更大的影响力,因为这些讨论是由一名 "医生 "以临床术语发表的,他声称要进行客观的科学分析。 (同上,第 1100 页)。

    另见People vs. Bowker 案,同上,第 393-394 页;People vs.Bothuel 案,同上,第 587-588 页;People vs.Bergschneider案(1989 年)211 Cal.App.3d 144、158-159;People vs.Gilbert案(1992 年)5 Cal.App.4th 1372、1384;People vs. Humphrey 案(1996 年)13 Cal.4th 1095-1096)。 

    V

    消除神话的正确程序:

    People vs. Gray(1986) 187 Cal.App.3d 213, 213 一案中,法庭允许一名专家证人就虐待儿童住宿综合症作证。 法庭向陪审团明确指出,这并不是对虐待儿童的诊断或测试。 该专家没有提出任何关于该儿童受到猥亵的意见。 专家的言论仅限于虐待儿童受害者作为一个群体的行为特征,他也没有对本案的事实进行详细分析。 专家的证词被允许解释迟报并非不寻常,随着时间的推移披露细节也并非不寻常。

    People vs. Harlan(1990) 222 Cal.App.3d 439 一案中,法院重申了这一观点。 該 案 中 , 法 庭 裁 定 可 容 許 利 用 專 家 證 供 來 澄 清 有 關 受 害 人 作 為 一 個 類 別 的 謠 言 , 但 必 頇 識 別 該 謠 言 , 證 供 必 頇 只 限 於 澄 清 該 謠 言 , 並 且 必 頇 告 誡 陪 審 團 , 專 家 證 供 的 用 意 不 在 於 亦 不 應 用 來 決 定 受 害 人 所 聲 稱 的 猥 褻 行 為 是 否 屬 實 。 另 見 People vs.Stark(1989) 213 Cal.App.3d 107, 116-117,People vs. Bowker 一 案 , 同 上 , 第 393-394 頁 。

    VI

    在以下情况下,侧写证据不予采纳

    并不影响他或受害人的人格。


    关于犯下某类罪行的人的特征和典型行为的证据,以及专家认为被告的行为(以假设问题的形式提交给专家)与这些特征一致的专家意见,是不可接受的概况证据。 例如,在People v. Robbie(2001) 92 Cal.App.4th 1075一案中,被告因绑架和性侵犯而被定罪的判决被推翻,因为专家被不恰当地允许指证被告的行为符合典型强奸犯的特征。 该专家从未被直接要求就此发表意见,而是回答了检察官提出的假设性问题,其中包含了受害人对被告行为的描述。 (同上,第 1084 页。)罗比法庭指出,不适当的特征证据可能会 "被不公平地用于根据被告与特征的匹配情况来肯定地证明被告有罪"(同上,第 1084 页)。 (同上,第 1084 頁。)法院進一步指出,此類證據不可接納,因為陪審團 "被不正當地邀請得出結論,即因為被告表現出某些特徵,所以他犯了罪"(同上,第 1086-10 頁)。 (同 上 , 第 1 0 8 6 - 1 0 8 7 頁 。 ) 其 他 司 法 管 轄 區 則 禁 止 使 用 性 罪 犯 資 料 證 據 來 斷 定 被 告 犯 了 控 罪 。 (見Hall v. State(1985 Ark.) 692 So.w2d 769, 770-771 [有 關 猥 褻 侵 犯 兒 童 者 的 心 理 特 徵 的 專 家 證 供 , 包 括 在 很 大 比 例 的 案 件 中 罪 犯 是 受 害 人 所 認 識 的 , 是 可 翻 案 的 錯 誤 ; State v.Petrich(1984 Wa.) 683 P.2d 173, 180 [同 上 ];State v.Clements(1989 Kan.) 770 P.2d 447, 453-454 [證 據 顯 示 被 告 符 合 典 型 兒 童 性 罪 犯 的 特 徵 , 是 可 翻 案 的 錯 誤 ];] ) 。其 他 裁 定 特 徵 證 據 不 得 接 納 的 加 州 判 決 包 括People v Castenada(1997) 55 Cal.App.4th 1057, 1072 ( 毒 販 特 徵 ) ;People v Martinez(1992) 10 Cal.App.4th 1001, 1006 ( 卡 車 盜 賊 特 徵 ) 。

    人民诉斯托尔案(People vs. Stoll)中考虑了 "概况 "证据的可采性:

    "总检察长争辩说,根据Bledsoe, supra, 36 Cal.3d 236, 203 Cal.Rptr. 450, 681 P.2d 291,精神健康专业人员使用 "综合症 "或 "概况 "术语使诊断在陪审团看来是 "科学的",因此援引了Kelly/Frye。 在 Bledsoe 案中,尽管我们提到了州外案件中提出的问题,但我们并没有采纳这样的本身规则。 我 們 並 不 相 信 陪 審 團 沒 有 能 力 評 估 適 當 地 提 出 的 有 關 心 理 ﹡ 病 歷 ﹢ 及 ﹡ 症 狀 ﹢ 的 提 述 。 (同 上 , 第 1161 頁 , 註 22) 。

    在 Peoplevs. Harlan(1990) 222 Cal.App.3d 439, 448-449 一案中,雖然該案不涉及側寫問題,但法庭在允許側寫的問題上認同地引述了 Stoll 案。 在 People vs. Ruiz (1990) 222 Cal.App.3d 1241 一案中,法庭根據 Stoll 認為,戀童癖者的側寫證據可予接納,但認為在該案中提出的特定側寫證據不可接納,因為被告未能證明其專家意見所依據的材料的可靠性。 (同上,第 1245-1246 页)。

    然 而 , 正 如 上 文 所 述 ,People vs. Stoll 一 案 ( 同 上 , 49 Cal.3d at p. 1159) 裁 定 心 理 評 估 或 人 格 評 估 屬 於 品 格 證 據 ! 另见 People vs. Ruiz 案,同上,法院认为这些意见属于品格证据:

    "根据个人检查和对公认的心理测试(如 MMPI 和 MCMI)的分析得出的心理意见可以作为品格证据被采纳,这一点现在已经确定...."(同上,第 1243 页)。 (同上,第 1243 页)。

    被告和受害人的性格只能由被告作为证据(《证据法》第 1101、1102 和 1103 条)。 (证据法》第 1101、1102 和 1103 条)。

    VII

    在将剖面图作为 "预测指标 "之前,必须对其可靠性进行研究。


    在 上 文 的People vs. Ruiz 一 案 中 , 法 庭 認 為 根 據 上 文 的People vs. Stoll 一 案 , 有 關 戀 童 癖 患 者 的 資 料 證 據 可 予 接 納 。 然而,由于该侧写(profile)并未针对恋童癖人群进行标准化,因此不可采纳。 法 庭 指 出

    "然 而 , 只 決 定 某 些 材 料 ( 在 這 裏 , 即 資 料 證 據 ) 可 予 接 納 是 不 足 夠 的 。 证据法典》第 801 条(b)项规定,专家意见所依据的材料必须是 "专家在就其证词所涉主题形成意见时可合理依赖的类型"。 因此,必须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专家意见所依据的材料--此处为恋童癖主要类型的概况--是可靠的。

    如上文所述,本案中并没有这样的证据。 没有证据表明科学界已经制定了恋童癖者的标准特征。 事实上,伯格医生解释说,他所使用的测试并不是为了获得这方面的信息,也没有针对恋童癖人群进行标准化测试。 伯格医生说,这种障碍通常表现在那些对儿童着迷的人或那些最近经历过某种压力的人身上,但没有任何证据表明伯格医生只是在陈述他的个人观点,也没有任何证据表明他在这些问题上的个人观点是可靠的。 我们的结论是,至少在本案中,该证据被排除是正确的"。 (同上,第 1245-1246 页)。

    同义词也不予受理

    一些专家使用了与 "profile "一词同义的 "技巧"。 出于同样的原因,这些同义词也应排除在外。 使用的主要同义词是 "模式"。 这是一个没有区别的不同词。 根据上述 People v. Bledsoe 案,"profiles "和 "pattern "都应排除在外。   

    专家对被告的个人意见不予采纳

    其他案例认为,专家发表个人专家意见,认为被告就是他被指控的那个人是错误的。 在People vs. McDonald(1984) 37 Cal.3d 351, 208 Cal.236 一 案 中 , 法 庭 裁 定 專 家 應 獲 准 就 影 響 目 擊 證 人 鑑 證 可 靠 性 的 心 理 因 素 作 證 。 法院并未裁定专家可以就特定目击证人证词的可靠性发表意见。 (另见People vs. Page(1991) 2 Cal.App.4th 161;People vs. Torres(1995) 33 Cal.App.4th 37, 46-48[专家不能就被告有罪或无罪或有关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发表意见])。 在People vs. Brown(1981) 116 Cal.App.3d 820, 172 Cal.Rptr.221一 案 中 , 法 庭 裁 定 一 名 警 務 人 員 就 海 洛 英 ' 跑 手 ‛ 的 定 義 作 供 , 然 後 進 一 步 發 表 意 見 , 指 出 案 中 的 被 告 人 實 際 上 是 一 名 跑 手 。 法院认为,陪审团与证人一样有资格确定被告是否从事走私活动。 最 後 , 在In re Cheryl H. (1984) 153 Cal.App.3d 1098, 1118-1125 一 案 中 , 法 庭 裁 定 一 名 精 神 科 醫 生 在 檢 查 一 名 懷 疑 遭 性 騷 擾 的 受 害 人 後 , 就 被 告 人 是 施 虐 者 一 事 所 提 出 的 意 見 不 得 接 納 。

    谨此提交、


    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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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律师

  8. 8.关于排除水生结果论证的动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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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邮件: 



    被告律师




     

    加利福尼亚州高等法院


    [郡]

    缅因州人民 


    加利福尼亚州     


                 原告


    [被告姓名]

    被告 

    案件编号[案件编号]


    辩方请求排除控方关于无罪释放后果的论点



    日期

    时间

    部门

    当前审判日期:

    立案:

       


    被告请求排除辩称无罪释放后果的律师的辩护


    • 请求下达诉讼时效令

    辩方提出动议,要求下达限制令,禁止控方进行辩论:

    1. 无罪释放将允许被告重新开始在圣经学习班教授儿童;
    2. 无罪释放会使被告流落街头,从而使儿童面临被猥亵的风险;
    3. 陪审员应考虑邻居对无罪判决的反应。

    / / /

    • 控方对无罪判决的后果提出异议是不恰当的

    檢 控 官 因 未 能 判 定 被 告 人 有 罪 而 促 請 陪 審 團 判 定 被 告 有 罪 的 可 能 後 果 , 是 不 恰 當 的 做 法 。这些不宜辩解的可能后果包括:无罪释放将允许被告重新教书,从而可能使其他儿童 "面临被猥亵的危险"。"判例法明确指出,虽然在量刑时对被告未来的危险性进行评论可能是适当的,但在审判的有罪阶段则不适用。 (People v. Hayes(1990) 52 Cal.3d 577, 635;Com.Of Northern Mariana Islands v. Mendiola(9th Cir. 1992) 976 F.2d 475, 487 [公诉人敦促被告如果被宣告无罪,可能会再次出去杀人,因为枪还在外面,因此定罪被推翻];United States v. Cunningham(7thCir. 1995) 54 F.3d 295, 300 ["政府不得试图通过呼吁陪审员通过认定当前有罪来防止未来犯罪,从而获得定罪"])。   

    People v. Mendoza(1974) 37 Cal.App.3d 717,727一案中,被告被控对一名未满14岁的儿童实施猥亵行为。 在结案陈词中,公诉人要求陪审团'将被告从街头带走'。上诉法院推翻了原判,认为公诉人的上述评论以及其他一些令人反感的评论并非无害错误。 在认定检察官劝告陪审员将被告带离街头是错误的同时,法院解释说:"加州法律规定,刑事案件中的处罚决定权属于法官和成人管理局。陪 審 團 的 責 任 只 限 於 裁 定 被 告 人 是 否 有 罪 。(同 上 , 第 726 頁 。 ) 同 樣 地 , 在People v. Duckworth(1984) 162 Cal.App.3d 1115, 1123-1124 一 案 中 , 檢 控 官 在 審 訊 的 神 智 健 全 階 段 所 作 的 陳 述 , 暗 示 被 告 如 被 裁 定 患 有 精 神 失 常 , 便 會 流 落 街 頭 , 因 而 對 社 會 構 成 危 險 , 這 是 可 推 翻 的 錯 誤 。 

    同样,控方辩称陪审团在道义上有义务保护社会免受被告侵害,或辩称如果被告被判无罪,他将会犯下更多罪行,也是不恰当的。 在People v. Whitehead(1957) 148 Cal.App.2d 701 一 案 中 , 控 方 在 一 宗 騷 擾 兒 童 的 審 訊 中 不 當 地 辯 稱 , 與 被 告 年 齡 相 若 的 男 子 會 犯 這 類 罪 行 , 而 他 ( 檢 察 官 ) 辦 公 室 的 經 驗 是 , 如 果 這 類 男 子 獲 判 無 罪 , 他 們 會 重 犯 同 樣 的 罪 行 。 (同上,第 705 页。)复审法院认为这种说法 "极具煽动性",因此推翻了对被告的定罪。 (同上,第 705-706 页)。   

    此 外 , 控 方 辯 稱 陪 審 團 應 考 慮 如 果 他 們 宣 告 被 告 無 罪 , 他 們 的 鄰 居 會 作 何 反 應 , 這 是 不 恰 當 的 。在People v. Purvis(1963) 60 Cal.2d 323, 342 一 案 ( 在People v. Morse(1964) 60 Cal.2d 631 一 案 中 因 其 他 理 由 被 推 翻 ) 中 , 法 庭 推 翻 了 一 項 一 級 謀 殺 罪 的 判 決 , 理 由 是 控 方 行 為 不 當 , 其 中 包 括 檢 控 官 在 《 奧 克 蘭 論 壇 報 》 ( Oakland Tribune)報 章 刊 登 審 訊 宣 傳 後 所 作 的 評 論 , 而 該 評 論 ' 威 脅 陪 審 團 說 , ' 陪 審 團 以 外 的 人 不 是 陪 審 團 的 一 部 分 , 他 們 的 眼 光 都 集 中 在 你 們 身 上 , 只 為 了 看 你 們 會 怎 麼 做 * * *‛。法 庭 認 為 ' 警 告 陪 審 員 不 能 定 罪 的 可 能 後 果 , 以 及 鄰 居 的 不 利 反 應 , 是 不 恰 當 的 ( 48 Cal.Jur.2d, Trial, s 439, p. 446) 。 

    被告对人民提出的诉讼时效动议的反对意见


    1. 被告反对人民法院关于受害人之前性行为的动议

    被告反对检方关于被害人之前性行为的限制性动议,理由与辩方根据《证据法》第 782 条提出的上述动议相同,即根据《证据法》第 782 条采纳此类证据。  


    1. 被告反对人民法院关于证据标准的动议。

    人民提出限制性动议,禁止辩方进行任何比较或

    除合理怀疑之外的任何标准的提法都是错误的,没有任何适用法律的支持。 作为支持,人民引用了人民诉 Katzenberger(2009)178 Cal.App.4th 1260, 1266, 101 Cal.3d 122, 126。然而,此案并不适用。Katzenberger案禁止控方試圖混淆陪審團對舉證標準的認識,例如:建議可以通過 "清晰和令人信服 "或 "優勢 "證據定罪。 在此情况下,辩方律师可能希望在结案时对标准进行比较,以向陪审团澄清 "排除合理怀疑 "的含义。因此,应驳回控方在这方面的动议。 

    被告建议的陪审团指示

    被告同意人民陪审团的指示,但以下内容除外:

    1. 关于目击者指认的 CALCRIM 315,因为本案中不存在指认问题;以及 
    2. CALCRIM 1193 关于儿童性虐待适应综合症的证词指出:

    Testimony on Child Sexual Abuse Accommodation Syndrome You have heard testimony from <insert name of expert>regarding child sexual abuse accommodation syndrome’s <insert name of expert> testimony about child sexual abuse accommodation syndrome is not evidence that the defendant committed any of the crimes charged against (him/her).You may consider this evidence only in deciding whether or not’s <insert name of alleged victim of abuse> conduct was not inconsistent with the conduct of someone who has been molested, and in evaluating the believability of (his/her) testimony. 


    2006 年 1 月新版;2016 年 8 月修订版。

    被告认为,CALJIC 10.69 对法律的表述更为清晰准确。其规定如下


    已向你们提交了有关儿童性虐待住宿综合症的证据。你们没有收到该证据,也不得将其视为所称受害人的猥亵指控属实的证据。 


    儿童性虐待住宿综合症的研究是基于一种完全不同于您处理本案的方法。该综合症的研究始于猥亵发生的假设,并试图描述和解释儿童对这一经历的常见反应。与这种研究方法不同的是,你们应假定被告无罪。人民有责任排除合理怀疑,证明被告有罪。

    日期: 谨此提交、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律师姓名]

    被告律师

  9. 9.排除新申诉证据的动议

    [律师姓名],SBN [ ]

    公司名称

    公司地址

    城市、州 邮政编码

    电话 

    电子邮件: 



    被告律师




     

    加利福尼亚州高等法院


    [郡]

    缅因州人民 


    加利福尼亚州     


                 原告


    [被告姓名]

    被告 

    案件编号[案件编号]


    支持排除或限制投诉证人在披露时所作陈述("新投诉")的动议的要点和权威意见


    日期

    时间

    部门

    当前审判日期:

    立案:

       

    观点和权威

    I

    事实背景

    [插入相关事实]

    II

    自发陈述被采纳的一般要求和确定要求的责任

    由检方负责


    检方有责任证明自发陈述确实是自发的。 在本案中,陈述所反映的事件如果属实,也发生在近十年前。 这不符合'新申诉'的基础。


    规 则 (1): 在以下情况下,根据传闻规则的自发陈述例外,声明人的传闻陈述证据可被采纳:

    (a) 陈述意在叙述、描述或解释陈述人观察到的令人兴奋的行为、状况或事件;并且

    (b) 陈述是在陈述人处于因观察而产生的激动压力之下时自发作出的。

    規 則 ( 2 ) : 如 果 對 方 對 於 陳 述 者 是 在 受 到 激 情 壓 力 下 自 發 作 出 陳 述 這 一 初 步 事 實 提 出 爭 議 , 則 所 提 供 的 陳 述 必 頇 予 以 豁 除 , 除 非 提 供 者 有 責 任 說 服 法 官 , 令 法 官 相 信 陳 述 者 是 在 受 到 激 情 壓 力 下 自 發 作 出 陳 述 。

    杰斐逊证据手册第 2 版,第 369 頁,第 13.1 節。 權威:證 據 法 典 §§ 1240 及 405。


    解释:

    1. 所观察到的行为必须具有引起声明者兴奋的性质,如事故或犯罪。
    2. 声明人的陈述必须是在没有反思的情况下做出的,并且当时仍处于事件造成的激动压力之下。
    3. 自发声明必须描述激动人心的行为或事件,不得涉及附带事项。
    4. 適 用 於 在 法 庭 作 證 的 證 人 的 大 部 分 規 則 , 例 如 排 除 不 得 接 納 的 意 見 表 達 的 規 則 , 均 適 用 於 自 發 陳 述 的 傳 聞 證 據 例 外 情 況 , 但 根 據 這 例 外 情 況 , 無 資 格 作 證 的 陳 述 者 ( 因 年 齡 或 其 他 原 因 ) 所 作 的 自 發 陳 述 是 可 獲 接 納 的 。 People v Butler(1967) 249 Cal.App.2d 799。
    5. 如果主审法官不相信陈述人是在观察所造成的激动压力下自发作出陈述,则必须排除该陈述。

    杰斐逊证据手册》,第 370 至 371 页。

    陈述必须是 "在与之相关的事件的直接影响下做出的"。 People v. Poggi(1988) 45 Cal.3d 306, 318,. 見In re Cheryl H.(1984) 153 1098 at pp.

    II.

    在哪些情况下传闻陈述属于 "新申诉"

    People v. Bunton(1961) 55 Cal.2d 328 一 案 中 , 有 一 項 例 外 情 況 被 稱 為 新 近 提 出 的 申 訴 。 新 的 投 訴 背 後 的 理 論 是"人们自然会预期此类罪行的受害人会提出控诉,而控方可以展示控诉的事实,以防止有人假定没有人提出控诉,因此罪行没有发生"。人民诉 Bunton 案,同上,第 352 页。

    对可受理性的限制是"因 此 , 我 們 接 納 一 個 觀 點 , 尌 是 雖 然 不 能 詳 述 細 節 , 但 訴 訟 人 可 以 證 明 ﹡ 有 關 的 投 訴 與 調 查 的 事 項 有 關 , 而 不 是 一 項 完 全 與 調 查 事 項 無 關 的 投 訴 ﹢ ; 換 言 之 , 聲 稱 受 害 人 所 作 有 關 罪 行 性 質 及 聲 稱 犯 罪 者 身 分 的 陳 述 , 如 不 詳 述 細 節 , 是 恰 當 的 。人民诉 Bunton 案,同上,第 352 页。

    III.

    刚提出的控诉不能被采纳,因为它所声称的事情是真实的,辩方有权要求陪审团作出这样的指示

    In re Cheryl H.(1984) 153 Cal.App.3d 1098, 1128-1129 一 案 中 , 法 庭 認 為 接 納 這 些 新 的 投 訴 , 只 是 為 了 顯 示 受 害 人 曾 作 出 投 訴 , 而 不 是 為 了 證 明 所 述 事 情 的 真 實 性 。 在People v. Fair(1988) 203 Cal.App.3d 1303, 1313, fn. 4 一 案 中 , 法 庭 裁 定 辯 方 有 權 獲 得 限 制 性 指 示 , 但 主 審 法 庭 並 無 責 任 主 動 向 陪 審 團 作 出 指 示 。

    如果法庭认为本案中任何未成年人的任何陈述都是 "新的控诉",那么辩方现在就可以提出适当的限制性指示。

    IV.

    被诱导的陈述不是新投诉

    People v. Fair(1988) 203 Cal.App.3d 1303 一案中,未成年人的母亲问未成年人是谁在 "搞她"。 随后,未成年人将母亲的男友牵扯进一起猥亵事件。 法 庭 裁 定 , 新 的 投 訴 事 實 上 必 頇 是 投 訴 , 而 不 是 由 第 三 者 引 發 的 對 話 中 的 回 應 。

    "上 訴 人 質 疑 法 庭 是 根 據 新 申 訴 原 則 而 接 納 Letisha 對 其 母 親 所 作 的 陳 述 , 因 為 該 陳 述 是 被 誘 使 而 非 自 願 作 出 的 。 这一错误主张是有道理的。 为了符合新申诉原则,庭外陈述必须真正具有申诉性质,而不是对质询的回应"。 People v. Fair(1988) 203 1303, 1314 一 案 。  

    V.

    结 论

    人民诉 Bunton 案(同上)阐述了 "新投诉 "背后的理论。 该理论认为,人们自然会认为此类犯罪的受害人会提出控诉,而控方可以展示控诉的事实,以防止出现没有提出控诉的假设。

    此 外 , 根 據上 文 的 People v. Bunton 一 案 , 只 有 被 指 稱 的 施 虐 者 的 姓 名 和 指 稱 的 一 般 性 質 ( 騷 擾 兒 童 ) 才 可 獲 接 納 , 詳 情 則 不 可 。 此 外 , 辯 方 有 權 獲 得 一 項 有 限 制 性 的 指 示 , 即 陳 述 並 非 為 了 證 明 所 聲 稱 事 項 的 真 實 性 而 提 出 。

    检察官应指示所有为 "新投诉 "作证的控方证人,其证词仅限于:(a) 声称的被害人姓名;(b) 声称的犯罪人姓名;(3) "新 "行为的日期或时间;(4) 指控是猥亵,但不提供细节。 在回答问题时提出的投诉不属于 "新投诉"。

    日期

    谨此提交、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律师姓名]

    被告律师

  10. 10.排除性攻击受害人影响症状/证据的动议

    [律师姓名],SB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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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邮件: 



    被告律师




     

    加利福尼亚州高等法院


    [郡]

    缅因州人民 


    加利福尼亚州     


                 原告


    [被告姓名]

    被告 

    案件编号[案件编号]


    辩方请求排除性侵犯受害人影响证据 


    日期

    时间

    部门

    当前审判日期:

    立案:

       


    被告请求排除据称受害人被猥亵后的症状(受害人影响证据)


    •  检方不得援引受害人猥亵后的行为和陈述来证明指控的猥亵确实发生过

    关于强奸创伤综合症和儿童虐待适应综合症的意见证词不可用于证明声称的受害人受到了性攻击,但在符合某些狭义参数的情况下,可用于支持证人的可信度。 (People vs. Bledsoe(1984) 36 Cal.3d 236, 203 Cal.450;In re Sara M.(1987) 194 Cal.App.3d 585.因此,根据据称受害人在犯罪后表现出的症状来证明犯罪已经发生是不恰当的。  

    这些症状包括但不限于1) 迷失方向;紧张;激动;恐惧;焦虑;压抑;受控;倒叙;否认;回忆事件;不安全感;噩梦;创伤;不信任。 Bledsoe, supra, 36 Cal.3d at p. 242-243 and:2)故事的一致性;否认;不寻常的性知识;失控感;愤怒;抑郁;行为问题;睡眠障碍;恶梦;饮食失调;虚假的成熟感;信任太多;信任太少;恐惧;随着时间推移而提供的细节。关于 Sara M.,194 Cal.App.3d 页,第 589 页。

    People vs. Jeff(1988) 204 Cal.App.3d 309, 251 Cal.Rptr. 在该案中,控方提供了一名专家证人,该证人描述了据称原告在被猥亵后出现的症状,包括做恶梦、哭泣、抑郁、自卑和无助。 检方随后传唤了第二名证人,将这些症状解释为猥亵儿童的证据。 传唤这两名证人的目的都不是为控诉证人平反。 (同上,第 338 页。)辩方反对第一位证人的证词,理由是这是用于证明猥亵发生的猥亵后情绪的证据,并反对第二位证人的证词,认为根据People vs. Bledsoe案(同)和In re Sara M. 案(同),这是不恰当的意见证词。 初审法院认为,每位证人关于投诉受害人所表现出的症状的证词均可采纳,但不允许两位证人就是否确实发生了猥亵行为发表意见。 上诉法院认为,采纳此类证词以及初审法院试图限制其重要性的做法违反了上文所述的 Bledsoe 案及其后代的禁止性规定,因此推翻了对被告的定罪:


    公诉人告诉陪审团苏珊-霍兰只是描述她观察到的症状,"得出的任何结论都是你们的",这并不重要。 从效果和结果来看,公诉人通过他显然认为很高明的 "障眼法",从事了在布莱索案、格雷案和萨拉-M案中被禁止的行为,而在本案中却得到了审判法庭的宽恕。 相反,它告诉陪审团,他们应该接受吉普赛对这些事件的真实陈述,即她是受害者,在三年的时间里遭到被告的猥亵,因为现在这是典型的儿童猥亵受害者行为,而吉普赛完全符合这一模式。


    People vs. Jeff, supra, 204 Cal.App.3d at p. 340。

    有关控诉证人猥亵后症状的证词并非来自专家,但这并不表示该证词可被采纳。 在关于 Christie D.(1988) 206 Cal.App.3d 469, 253 Cal.Rptr.619一案中,法院认为证人关于与解剖玩偶进行性游戏的非专家意见并不能使该游戏被采纳。 (同上,第 478-480 页。)与解剖玩偶的游戏与确定是否发生了猥亵行为无关,因为没有研究表明其作为预测因素的可靠性,无论对游戏的解释意见是由专家还是事实裁判者形成的。 因此,既然专家不能对猥亵发生后的症状形成意见,作为猥亵的预测指标,证人的非专家身份并不能解决问题。

         

    • 指称的 在没有相关性理论的情况下,猥亵后症状作为不当的受害人影响证据不予采纳

    受害者影响证据,即行凶后的症状,除非与案件中的特定争议问题相关,否则在审判的有罪阶段不予采纳。 例如,在People v. Redd(2010) 48 Cal.4th 691一案中,受害人关于其伤势永久性的证词被视为与被控的严重身体伤害强化相关。 (在People v. Taylor(2001) 26 Cal.4th 1155, 1171 一案中,医生关于受害人受伤和丧失身体功能的证词被认为与显示所述受伤程度以及确认他能够准确回忆起事件有关。  

    / / / 

    一般而言,在定罪阶段,受害人影响证据(或检方的受害人影响论证)因证明价值小、偏见影响大而不予采纳。 在 People v. Vance(2010) 188 Cal.App.4th 1182 一案,被告的谋杀罪被推翻,因为控方在向陪审团陈述时提出了对受害人影响的论点。 法院指出,此类论证在有罪阶段是被禁止的,并指出:"这两项排除政策的理由是,它们所涉及的主题本质上是情感性的,具有异常强大的力量来左右陪审团,因此必须严格限制和控制其使用。 (同上,第 1193 頁)。  

    其他司法管辖区也是如此。 見Colon v. Georgia(2005) 619 S.Ed.2d 773 [victim impact evidence in child molest case admissible to rebut defendant's attack on credibility of child victim];United States v. Copple(3rdir. 1994) 24 F.3d 535, 546 [采纳受害人关于被告的欺诈行为对其健康和储蓄的负面影响的证词是错误的,这种证词的偏见性大于证明性];Sager 诉 Maass案(D.C. Ore. 1995)907 F. Supp. 1412, 1419-1420 [所述律师在有罪阶段引入受害人的全部书面受害人影响陈述,是 "有偏见的证据",是对审判律师的无效协助];Armstrong 诉州政府案(Wyo.D 1106, 1116["在确定被告有罪的诉讼程序中,考虑受害人影响证词或论点仍然是不恰当的"];Miller-El 诉州政府(德克萨斯州刑事上诉法院,1990 年)[在一起谋杀未遂案中,受害人的截瘫残疾困难在有罪阶段被认为是不可采纳的:"然 而 , 我 們 不 能 同 意 Harrison 醫 生 所 作 有 關 Hall 日 後 因 癱 瘓 而 陷 入 困 境 的 證 供 , 會 令 審 訊 的 罪 行 階 段 更 有 可 能 或 不 太 有 可 能 存 在 任 何 有 影 響 的 事 實 ‛ 。

    根据这些权威意见,本案中的受害人影响证据必须排除,除非检方能够阐明相关性理论,且本庭根据《证据法》第 352 条进行了必要的利益平衡。     

    / / /

    / / /

    / / /

    / / 

    • 证据法§ 第 352 条排除了关于猥亵后症状的证词(受害者影响证词),此外,采纳此类证据将侵犯被告享有正当程序和公平审判的联邦宪法权利

    證 據 法 典 》第 352 條 容 許 原 審 法 庭 酌 情 排 除 證 據 , 如 果 證 據 的 證 據 價 值 遠 大 於 其 損 害 影 響 , 如 果 證 據 會 耗 費 過 多 時 間 、 混 淆 爭 論 點 或 誤 導 陪 審 團 。 "第 352 條 旨 在 避 免 的 不 利 情 況 , 並 非 相 關 的 高 證 據 自 然 對 辯 方 造 成 的 不 利 或 損 害 。[引 文 ]相 反 , 法 規 是 根 據 其 詞 源 的 意 義 來 使 用 這 個 詞 , 即 基 於 外 在 因 素 而 ' 預 先 判 斷 ' 某 人 或 某 事 的 成 因 。[引用]。 People vs. Harris(1998) 60 Cal.App.4th727(內部引文省略)。

    受 害 人 在 猥 褻 行 為 發 生 後 所 出 現 的 症 狀 的 證 供 不 能 用 來 證 明 猥 褻 行 為 已 經 發 生 , 這 些 證 供 與 案 件 無 關 , 並 且 有 很 大 的 偏 見 , 會 令 受 害 人 對 被 告 產 生 不 適 當 的 同 情 , 從 而 對 被 告 產 生 反 感 。 第 三 巡 迴 上 訴 法 院 在上 文 所 述 的 Copple 案 中 裁 定 這 類 證 據 被 錯 誤 接 納 , 並 解 釋 說 〆


    这 样 的 证 词 不 具 有 任 何 证 据 价 值 , 或 者 证 据 价 值 很 低 , 因 而 造 成 不 公 平 的 偏 见 。 我们认为,无论是为了证明科普尔未能弥补殡葬公司的损失,还是出于任何其他原因,这些证词都是无关紧要的。即使有关损失对殡葬业者个人或职业造成的特殊影响的证词有一定的关联性,但其主要作用是强调他们作为该计划的受害者所遭受的个人悲剧。 证词的目的是为了引起人们对受害者的同情和对科普尔的愤怒,而其原因与科普尔面临的指控无关。 可以说,这造成了一种很大的风险,即陪审团会被动摇,将判定科普尔有罪作为补偿这些受害者的一种方式,而完全不考虑科普尔有罪的证据。

    美国诉 Copple 案,同上,24 F.3d at 546。

    此外,此类证据可能导致时间的过度消耗。 例如,如果受害人作证说自己做恶梦或性格孤僻,那么辩方在盘问时就有权寻找其他解释,包括孩子身上发生过的所有可能导致这些症状的事情,从而导致无休止的审判。  

    被告进一步指出,在本案中采纳 "猥亵后症状"/"对受害人的影响 "证据将侵犯其根据《美国宪法》第 5、第 6 和第 14 修正案以及《加利福尼亚宪法》第 1 条第 7 和第 15 款享有的正当程序和公平审判的宪法权利(McKinney 诉 Rees 案(第 9 巡回法院,1993 年)993 F.2d 1378)。 (McKinney v. Rees(9th Cir. 1993) 993 F.2d 1378 [因被告收藏刀具和迷恋刀具的其他犯罪证据而推翻谋杀定罪,违反了联邦正当程序,因为该证据与指控的罪行无关];Alcala v. Woodford(9th Cir. 2003) 334 F.3d 862, 887 [同上];Clark v. Duckworth(7th Cir. 1990) 906 F.2d 1174 [被告享有联邦宪法赋予的权利,在审判中不使用无关和有偏见的证据])。


    • 如果本庭允许检方采纳受害者猥亵后症状的证据,那么就必须允许辩方提供这些症状的其他解释证据。

    如果本庭允许控方采纳投诉证人所称的猥亵后症状作为犯罪的有效预测证据,那么正当程序迫使本庭允许辩方提出证据,对这些症状做出其他解释(People vs Reeder (1978) 82 Cal.App.3d 543, 550; People vs Burrell-Hart (1987) 192 Cal.App.3d 593, 599)。 (People vs. Reeder (1978) 82 Cal.App.3d 543, 550; People vs. Burrell-Hart (1987) 192 Cal.App.3d 593, 599)。 如 Reeder 案所述:

    证据法》第 352 条必须尊重被告获得公平审判的正当程序权利,以及被告提出对其辩护具有重要证明价值的所有相关证据的权利。 在 Chambers vs. Mississippi (1973) 410 U.S. 284, 93 S.Ct. 1038, 35 L.Ed.2d 297 一案中,法庭裁定,排除对被告辩护至关重要的证据构成违反宪法正当程序要求的剥夺公平审判的行为。

    Reeder 案,同上,第 553 页,着重部分由作者标明。

    根据所出现的症状,在这种情况下可能有许多其他解释。 例如,众所周知,LC 有很多精神问题。RC 有已知的学习障碍。 CG 有已知的严重心脏病

    • 结论

    根据上述情况,控方应被排除提出所称原告猥亵后症状的证据,以作为预测猥亵是否确实发生的依据,因为此类证据构成不适当的受害人影响证据,在定罪阶段不可采纳。 如果法庭允许提供此类证据,则必须允许辩方采纳关于存在此类症状的其他解释的证据。

    日期: 谨此提交、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律师姓名]

    被告律师

  11. 11.治疗中的投诉证人

    亚伦-施奈德,编号 337108

    无罪法律团队

    尔湾大道 18002 号

    加利福尼亚州塔斯廷 92780

    电话:925 948-9000 分机 102

    电子邮件 shnider@innocencelegalteam.com



    被告律师



    加利福尼亚州高等法院

    萨克拉门托县




    加利福尼亚州人民

    原告

    MAX SHKODNIK、

    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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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编号:20FE013912


    关于动议排除据称受害人在治疗中的地位的通知



    日期 

    时间  

    部门   

    请注意,MAX SHKODNIK("被告")将于上述日期和时间在上述指定部门申请保护令,保护令内容如下:

    1.  控方不能提出证据证明据称受害人正在接受基于所控罪行的治疗。
    2. 控方不能提出证据证明据称受害人因猥亵儿童而需要心理咨询。

    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亚伦·施奈德

    被告律师

    I.

    未成年人可能已接受治疗的事实 

    与本指控无关


    除 非 證 據 是 相 關 的 , 否 則 不 可 接 納 。 所 有 相 關 證 據 均 可 接 納 , 除 非 憲 法 或 法 律 條 文 , 或 加 州 最 高 法 院 根 據 其 對 州 內 各 審 判 法 庭 的 固 有 監 督 權 力 , 為 維 護 司 法 公 正 而 制 定 的 司 法 排 除 規 則 , 規 定 所 有 相 關 證 據 均 不 得 接 納 。证据法典》第 210,第 350-351 条。

    为证明无争议的事实而提供的证据属于不相关证据,因此不予采纳。 诉讼法》210、350 条"。 在以下情况下,所提供的证据与证明或推翻诉讼中的争议事实相关:

    (a) 有争议的事实要么是中间事实,要么是对诉讼的裁决有影响的最终事实;并且

    (b) 根据逻辑、理性、经验或常识,该证据经合理推断,有证明或推翻该争议事实之趋势。 

    所 提 供 的 證 據 如 傾 向 於 證 明 或 否 定 一 項 有 爭 議 的 中 間 事 實 , 或 一 項 對 訴 訟 的 裁 決 有 影 響 的 最 終 事 實 , 而 從 該 證 據 所 作 的 推 斷 或 扣 除 屬 推 測 或 臆 測 性 質 , 則 該 證 據 不 屬 有 關 。 EvCode 第210。 另 見People vs. Scheid (1997) 16 Cal.4th 1 [只 接 納 有 關 證 據 ];People vs. Crittenden(1994) 9 Cal.4th 83, 132 [主 審 法 庭 並 無 酌 情 決 定 權 接 納 無 關 證 據 ];People vs. De La Plane(1979) 88 Cal.App.3d 223, 242 [只 能 作 出 推 測 性 推 斷 的 證 據 屬 無 關 證 據 ]。


    II.

    关于据称受害人事实上是

    被性骚扰者不予受理


    声称受害人患有强奸创伤综合症或猥亵儿童综合症的专家意见证词不可用于证明发生了任何强奸或猥亵/虐待行为。 (People vs. Bledsoe(1984) 36 Cal.3d 236, 238;People vs. Roscoe(1985) 168 Cal.App. 1093, 1099-1100)。

    几十年的诉讼证明,作为一个法律问题,关于儿童性虐待调适综合症的专家证词在证明猥亵发生时是不可靠的。 在People v. Bledsoe(1984) 36 Cal.3d 236 案中,最高法院应用Kelly/Frye案排除了基于 "强奸创伤综合症 "的专家心理证词。 法院认为,关于控诉证人患有 "强奸创伤综合症 "的专家证词不能用来证明强奸确实发生过,因为该综合症是作为一种 "治疗工具 "而开发的,而不是用来确定特定过去事件的 "真实性 "或 "准确性 "的。 (同上,第 249 页)。

    根 據Bledsoe 案 , 上 訴 法 院 的 多 項 判 決 均 裁 定Kelly/Frye案 同 樣 禁 止 專 家 根 據 兒 童 性 侵 犯 調 解 綜 合 症 ( Child Sexual Abuse Accommodation Syndrome, CSAAS) 作 證 , 指 出 某 一 受 害 人 所 聲 稱 受 到 虐 待 的 報 告 是 可 信 的 , 因 為 受 害 人 表 現 出 一 些 受 虐 兒 童 通 常 會 有 的 特 徵 。 (請參閱In re Sara M. (1987) 194 Cal.App.3d 585, 593;Seering v. Dept. of Social Services(1987) 194 Cal.App.3d 298, 310-311, 313;People v. Roscoe(1985) 168 Cal.App.3d 1093, 1099;People v. Willoughby(1985) 164 Cal.App.3d 1054, 1069。

    除了禁止提供直接证词证明发生过猥亵或声称受害人是可信的之外,允许提供产生这种推论的证词也是错误的。 当法院允许与案件密切相关的人作为 "一般 "专家作证时,就有可能产生这种推论。 在本案中,如果法院允许未成年人在被指控虐待后寻求治疗的证词,就会产生这种推论。  



    III

    接受治疗证据 

    身份违反《证据法》第 352 条


    證據法第352條規定,原審法院須平衡某項證據所聲稱的證明價值與其偏見,並排除偏見大於其證明價值或有混淆爭論點或誤導陪審團之重大危險的證據。 在People vs. Harris(1998) 60 Cal.App.4th 727 一案中,复审法院重申了证据法第 352 条中 "偏见 "的含义:

    ""[第 352 条]所规定的损害

    旨在避免的不是偏见或

    对自然产生的防御的破坏

    相关的、证明力极强的证据。'[引文]        

     '相反,法规在使用该词时

    在词源学意义上,"偏见 "是指对人或事的 "预先判断"。

    '"。  

    [引述省略]"。(同上,第 737 页)。


    所谓的受害人可能正在接受治疗或有一个受抚养的孩子,这一事实只会让被告对他/她产生不应有的同情,并会混淆问题。 因此,此类证据必须排除。


    结 论

    采纳控诉证人在据称的虐待事件发生后寻求治疗的证词与本案无关,违反了布莱索关于禁止引入此类证词的规定,而且对本案造成了极大的偏见。  


    日期: 2022 年 9 月 26 日日期: 2022 年 9 月 26 日

    恭敬不如从命、


    ___________________

    亚伦-施尼德

    MAX SHKODNIK 的律师

  12. 12.动议排除对测谎仪的提及/证据

    [律师姓名],SBN [ ]

    公司名称

    公司地址

    城市、州 邮政编码

    电话 

    电子邮件: 



    被告律师




     

    加利福尼亚州高等法院


    [郡]

    缅因州人民 


    加利福尼亚州     


                 原告


    [被告姓名]

    被告 

    案件编号 [案件编号]


    动议排除测谎



    日期

    时间

    部门

    当前审判日期:

    立案:

       

    请注意,被告将于上述日期和时间在上述指定部门向法庭提出动议,要求法庭下达命令,排除对测谎的任何提及。

    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律师姓名]

    被告律师

    要点和授权备忘录

    I.

    引言

    1. 动议的目的

    关于诉讼时效动议的主要案例有:Amtower 诉 Photon Dynamics, Inc., 158 Cal.App.4th 1582 (2008);Kelly 诉 New West Federal Savings, 49 Cal.App.4th 659 (1996);以及 R & B Auto Center , Inc.

    这些动议的主要功能是确保陪审团不会听到不可采纳的证据、

    這 樣 做 的 好 處 , 在 於 可 以 提 供 一 些 不 可 接 納 的 證 據 , 尤 其 是 可 能 會 損 害 陪 審 團 的 證 據 。"这种证据的好处是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有动议要求敲钟,则应避免试图解铃而显然是徒劳无益的。

    "。Amtower案, 158 Cal.App.4th at 1593,引用Hyatt案,第1593页。

    1. Sierra Boat Co., 79 Cal.App.3d 325, 337 (I 978)。其次,诉讼时效 动议有助于加快

    这样,审判时就能对困难的证据问题做出更深思熟虑的裁决。凯利, 49

    Cal.App.4th at 669-70。

    1. 相关性

    只有相关证据才能在审判中被采纳。 证据法》 第350条。 "相關證據」指證言或實物,包括與證人或傳聞聲明人的可信性有關的證據,而該等證言或實物有任何可能證明或推翻任何有爭議的事實,並對訴訟的裁決有影響。 法庭並無酌情權接納無關的證據People vs. Crittenden (1994) 9 Cal.4th 83, 132。 仅产生推测性推论的证据为不相关证据。 People vs. De La Plane(1979) 88 Cal.App.3d 223, 242。 證據是否相關由原審法庭酌情決定。 People vs. Von Villas (1992) 10 Cal.App.4th 201, 249。 当在所有情况下均可证明证据超出合理范围时,原审法院在采纳证据时会滥用其自由裁量权。 (People vs. De Jesus(1995) 38 Cal.App.4th 1, 32.

    1. 法院的自由裁量权

    "如果证据的证明价值在很大程度上被以下可能性所抵消,则法院可酌情排除该证据:(a) 该证据的采纳将导致不必要的时间消耗,或 (b) 该证据的采纳将导致不必要的偏见、混淆问题或误导陪审团的重大危险"。证据法典》 第 352 条。 "偏见 "与 "损害 "并非同义词,而是指 "独特地倾向于唤起对被告的情感偏见 "的证据,而不考虑其与重要问题的相关性)。People v. Kipp(2001) 26 Cal.4th 1100, 113 Cal.2d 27, 33 P.3d 450。  

    平衡過程要求考慮證據與從中得出的相關推論之間的關係、證據是否與主要問題相關或僅與附帶問題相關、證據對提出者的案件的必要性以及法規中闡述的排除理由。Kessler v. Gray(1978) 77 Cal.App.3d 284, 143 Cal.Rptr. 由 於 其 他 未 被 起 訴 的 罪 行 的 證 據 可 能 會 造 成 很 大 的 不 利 , 因 此 原 審 法 庭 在 根 據 第 352 條 進 行 衡 量 分 析 時 應 特 別 小 心 。People v. Millwee(1998) 18 Cal.4th 96, 74 Cal.2d 418, 954 P.2d 990, cert. 

    例如,审判法庭在强奸和绑架案的审判中采纳了被告将手指伸入之前绑架未遂的受害人口中这一未经指控的行为证据,从而犯下了可反驳的错误;陪审团可以推断出之前的犯罪具有性含义,而且该证据的不利影响超过了其相对较低的证明价值。 People v. Jandres(2014) 226 Cal.App.4th 340, 171 Cal.Rptr. 3d 849。 同样,在一起对儿童实施强行猥亵行为的起诉案中,关键问题是被告进入被害人家时是否有实施该行为的意图,审判法庭允许法庭指定的翻译作证称她在被害人作证时看到被告将手移到腹股沟附近是错误的;这样的证词可能会混淆和激怒陪审团。 People v. Leon(2001) 91 Cal.App.4th 812, 110 Cal.Rptr.

    通过颁布第 352 条,立法机构为法院提供了促进司法经济的手段。 DePalma 诉 Westland Software House(1990) 225 Cal.App.3d 1534, 276 Cal.Rptr. 214。排除对测谎的任何提及有利于司法经济问题,因为这将要求被告就相关性不高且可能造成巨大偏见的附带问题传唤反驳证人。 参见People v. Morrison(2011) 199 Cal.App.4th 158, 131 Cal.Rptr. 3d 26(与普通法规则和普遍看法相反,初审法院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允许反驳证人反驳直接询问时的证词,即使反驳是对附带事实的弹劾)。

    II.

    波利格图

    证据法》关于测谎检查的第351.1 条规定:

    1. a) 尽管法律有任何其他规定,但在任何刑事诉讼中,包括审前和定罪后的动议和听证,或在对少年刑事犯罪的任何审判或听证中,无论是在少年法庭还是在成人法庭,测谎检查的结果、测谎检查员的意见,或任何有关提议接受、未接受或接受测谎检查的内容,均不得被采纳为证据,除非所有各方均同意采纳此类结果。
    2. b) 本节的任何规定均无意将测谎检查期间作出的、在其他情况下可予采纳的陈述排除在证据之外

    被告被询问是否愿意接受测谎。由于根据《证据法》351.1 条, 测谎证据本身是不可采纳的,因此 任何与此相关的内容均因与本案无关而不可采纳。  

    II

    辩方证人意外/偶然提及测谎仪并不能为进一步举证打开方便之门

    如果任何证人偶然提到被告与成年人的性活动,就该主题进一步提供证据的大门并没有 "打开"。 "允许有异议的证据在无异议的情况下被采纳,无异议方就无权采纳相关的或额外的原本不可采纳的证词。 所谓'开门'或'开闸'的说法是一种'流行的谬论'。 (引用省略)"。People vs. Gambos(1970) 5 Cal.App.3d 187;People vs. Williams(1989) 213 Cal.App.3d 1186, 1189, fn. 1;People vs. Valentine(1988) 207 Cal.App.3d 697, 705 [政府声称对被告的弹劾是对盘问中不当提出的附带事项的不当反驳]。

    IV.

    结 论

    被告恳请排除任何与被告有关的测谎提法,因为所有这些证据都是不相关的,是对时间的不当浪费,和/或实质上偏见大于证明力。证据法》第 210、350、350.1 和 352 条。


    日期: 2024 年 1 月 25 日日期: 2024 年 1 月 25 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律师姓名]

    被告律师

    声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声明:

    1. 我是一名获得加利福尼亚州正式执业许可的律师。我是一名注册刑法专家。我是本案被告的律师。本案定于 2020 年 3 月 24 日开庭审理。
    2. 我代表被告 _____________________("被告")并担任其出庭律师。
    3. 其他一些客户的情况也是如此,包括:B [插入相关的冲突案件信息] 。

    我在作伪证的前提下声明以上内容,但基于信息和信念的事项除外,对于这些事项, 我相信它们是真实的。  

    2024 年 1 月 25 日在加利福尼亚州 Pleasant Hill 执行。


    日期: 谨此提交、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律师姓名]

    被告律师

  13. 13.限制或排除儿童性虐待适应综合症(CSAAS)证词的动议

    [律师姓名],SBN [ ]

    公司名称

    公司地址

    城市、州 邮政编码

    电话 

    电子邮件: 



    被告律师




     

    加利福尼亚州高等法院


    [郡]

    缅因州人民 


    加利福尼亚州     


                 原告


    [被告姓名]

    被告 

    案件编号[案件编号]


    支持排除或限制投诉证人在披露时所作陈述("新投诉")的动议的要点和权威意见


    日期

    时间

    部门

    当前审判日期:

    立案:

       

    观点和权威

    I

    事实背景

    [插入相关事实]

    II

    1. CSAAS 的垃圾科学

    1983 年,罗兰-高峰博士撰写了一篇题为《儿童性虐待适应综合症》(又称 CSAAS)的论文。然而,这一 "综合症 "从未得到美国心理学协会或美国精神病学协会的承认。 关于 Sara M. (1987) 194 Cal.App.3d 585, 594, 239 Cal.Rptr.605-611。

    事实上,人们普遍认为这甚至不是一种真正的 "综合症"。   

    尽管如此,Summit 博士仍声称该综合症对于 "消除 "有关猥亵儿童受害者行为的 "迷思 "是有效的。尽管认识到这种综合症不符合科学标准,加州最高法院还是在 1984 年具有里程碑意义的People vs. Bledsoe(1984) 36 Cal.3rd 236, 249 案中允许将其作为证据。

    承认儿童性虐待适应综合症使控方更容易定罪,因为它为所谓的 CSAAS "专家 "打开了方便之门,他们会被传唤来解释每一个对被告有利的证据。 

    现在,指控者在报告虐待行为时的每一次拖延和每一次前后矛盾的陈述都可以被这些 "专家 "反驳为 "神话"。

    但事实上,仔细研究该综合症就会发现,它有一个 "神话 "来解释每个孩子的行为都与被猥亵一致。 无论辩方提出什么证据,该综合症都会解释说,这些证据在某种程度上与被猥亵是一致的。这是因为 "儿童性虐待适应综合症 "一开始就假定他们研究的所有儿童事实上都受到过猥亵。因此,如果孩子在讲述故事时前后一致,那就说明他受到过性骚扰。 如果儿童改变了自己的故事,这也符合曾被猥亵的说法,因为虐待造成的创伤使其难以回忆。 如果孩子翻供,说这是虚假指控,这也符合被猥亵的情况,因为孩子看到自己的家人受到了伤害。如果孩子表现出性倾向,则与被猥亵一致。 如果孩子没有表现出性倾向,也符合被猥亵的情况。 如果孩子对被告感到恐惧和退缩,这也符合被猥亵的情况。如果孩子喜欢并希望与被告在一起,这也符合被猥亵的情况。如果孩子立即报告了猥亵行为,这也符合被猥亵的情况。如果孩子延迟报案,甚至延迟数年,这也符合被猥亵的情况。

    在已知的案件中,检方的 CSAAS "专家 "从未发现过与被猥亵不一致的行为。 事实上,这种垃圾科学已经存在了几十年,被儿童权益倡导者和雇用他们的检察官用来定罪。  

    这些所谓的专家永远不会承认的事实是,所有这些行为也符合一个 虚假 指控。罗兰博士和追随他的一大群所谓专家都没有认识到这一点。

    值得注意的是,Summit 的论文《虐待儿童适应综合症》最后一段写道"儿童性虐待干预顾问和调查人员的格言是,儿童 在投诉或审讯中透露的露骨性操纵行为绝不是编造 的"。 如果真是这样,我们就不需要法院、法官、陪审团和法律制度了。 一项指控就足以让被告终身监禁。 

    1. 布莱德索及其后人

    People vs. Bledsoe(1984) 36 Cal.3rd 236, 249 一案中,加州最高法院认为,强奸创伤综合征不能用来证明强奸确实发生过,但可以用来 "消除陪审团对强奸和强奸创伤受害者的一些广为流传的误解,从而使其在评估证据时不受流行神话的限制"。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必须排除 

    • "......保密以及相关的延迟披露和不起诉,两名女孩都没有立即披露她们遭受的虐待"。
    • "......受害者把发生在自己身上的所有事情一次性说出来的情况并不常见。在向他人讲述受虐经历时,他们也可能会显得疏离和困惑,并混淆受虐的时间框架和细节"。
    • "......无助、迁就和禁锢......"
    • "......作为一个阶层,儿童性虐待的受害者会感到被困/陷入困境,他们觉得自己无法告诉别人自己发生了什么,并会通过解离等应对机制来适应虐待。他们可能会隐藏自己遭受的虐待,并试图在事后将其从脑海中抹去。他们可能会停止反抗,因为他们觉得这种努力是没有结果的,只会让施虐者'一了百了'。他们甚至会对施虐者表现出积极的情绪,或者不主动躲避施虐者,以此来应对。"

    继 Bledsoe 案之后,法院限制了这种不公正且极具偏见的 "证据"。 例 如 , 證 供 只 限 於 作 為 一 個 類 別 的 受 害 人 , 而 不 是 某 一 指 稱 的 受 害 人 。 如People vs. Roscoe(1985) 168 Cal.App.3d 1093, 1098-1100;People vs.Gray(1986) 187 Cal.App.3d 213, 218;People vs.Coleman(1989) 48 Cal.3d 112, 144;以及People vs. Stark(1989) 213 Cal.App.3d 107, 116-117。 此 外 , 根 據 證 據 法 典 第 352 條 的 規 定 , 未 受 適 當 限 制 的 證 供 可 予 排 除 。 (Roscoe, supra, at p. 1100) 。

    People vs. Bowker(1988) 203 Cal.App.3d 385, 394, 249 Cal.Rptr. 886, 891 一 案 中 , 法 庭 考 慮 到 虐 待 兒 童 調 解 綜 合 症 專 家 的 證 供 是 否 屬 於 Bledsoe 案 的 例 外 情 況 , 該 案 容 許 這 類 證 供 狹 義 地 用 於 ' 掃 除 陪 審 團 對 受 虐 兒 童 如 何 反 應 的 誤 解 ‛ ( 同 上 , 第 392 頁 ) 。 (同上,第 392 页。)法院重申,"必须将 Bledsoe 解读为拒绝将 CSAAS 证据用作虐待儿童的预测因素",并认为该专家的证词超出了 Bledsoe 例外情况的范围,认为 "证据至少必须针对证据所暗示的特定'神话'或'误解'"。 (同上,第 393-394 页。)法院还认为:

    "然而,在典型的刑事案件中,确定证据旨在反驳的神话或误解是人民的责任。 如果不存在混淆陪审团的危险,就根本不需要专家证词"(同上,第 394 页)。(同上,第 394 页)。

    在判定该专家的证词错误地超出了 Bledsoe 例外所允许的范围时,Bowker 法院认为,该专家的证词是为该特定案件中的儿童量身定做的,请求同情,要求相信儿童,并通过描述 CSAAS 理论的各个方面,为陪审团提供了一个可以用来预测猥亵发生的科学框架。 法院裁定该证据应予以排除。 (同上,第 394-395 页)。  

    同义词也是不可接受的。 一些专家使用了与 "概况 "一词同义的 "技巧"。 出于同样的原因,这些同义词也应排除在外。 使用的主要同义词是 "模式"。 这是一个没有区别的不同词。 根据上述 People v. Bledsoe 案,"profiles "和 "pattern "都应排除。   

    1. 法庭必须排除______________ 的证词

    ____________ 博士拟议证词的各个方面都不恰当地依赖于假定的统计数据,使用了 "总体 "和 "作为一个类别 "等词语来表示大多数、绝大多数或几乎所有案件都遵循了所引用的情况。 在许多甚至大多数情况下,实际上并不存在这样的统计数据。

    以下是检方对 ____________ 博士证词的总结:

    ____________ 医生将作证说,性虐待 一般一般都是关起门来发生的,施虐者可能 施虐者可能会想方设法让孩子对性虐待保持沉默。 人们不应该期望人们不应该期望孩子马上就轻易说出自己遭受虐待的事实和原因,以及 总体而言儿童对这些事件保持沉默。他将解释 作为一个阶级孩子们害怕破坏家庭关系,害怕家人讨厌他们,他们可能会 可能会对发生在自己身上的事情感到困惑、 特别是 儿童最终希望感觉自己是正常的,这可能是他们对他人隐瞒虐待行为的原因。另一个 重要问题 是别人不相信他们。此外,如果他们一开始对虐待行为保密,这也会给儿童增加压力,使他们继续对虐待行为保密。孩子的成熟可以帮助他们提高披露的能力,也可以帮助他们了解自己并不是唯一的受害者。他还会指出,披露中的不一致是典型的现象、尤其是在长期受虐的情况下,受害者不可能一下子把发生在自己身上的所有事情都说出来。他们 也可能在向他人讲述受虐经历时,他们也可能会显得疏离和困惑,并混淆时间框架和受虐细节。

    (着重部分由作者标明)。

    这些术语("一般"、"可能"、"作为一个类别"、"可能是"、"重大关切"、"典型")都给人一种证词有统计依据的印象,这不仅是虚假的、没有科学依据的,而且根据排除统计证据的有理有据的原则是被禁止的,这正是因为统计证据会受到操纵,而 ____________ 博士提出的证词就充斥着这种操纵。见People v. Wilson(2019) 33 Cal.App.5th 559;Peoplev.Julian(2019) 34 Cal.App.5th 878; People v. Collins (1968) 68 Cal.2d 319, 327; People v.Bowker(1988) 203 Cal.App.3d 385, 393。

    刑 事 被 告 人 有 權 根 據 針 對 他 的 有 關 證 據 受 審 , 而 不 是 根 據 與 他 被 控 的 特 定 行 為 無 關 的 統 計 數 字 和 可 能 性 。(美 國 憲 法 第 14 條 修 正 案 ;PeoplevCollins(1968) 68 Cal.2d 319, 320 [統 計 證 供 ' 扭 曲 了 陪 審 團 根 據 長 久 以 來 定 下 的 規 則 判 定 有 罪 或 無 罪 的 傳 統 角 色 ‛] ;Jammal vVan de Kamp(9th Cir. 1991) 926 F.2918, 920;Snowden, supra , 135 F.3d at pp. 737-739;Lisenba v.People of the State of California(1941) 314 U.S. 219, 235-237 [62 S.Ct. 280])。 鉴于对儿童性虐待案件的起诉通常取决于原告和被告各自的可信度,采纳不适当地增强受害人可信度的专家意见会剥夺被告的正当法律程序。 Snowden v. Singletary (11th Cir. 1998) 135 F.3d 732, 737。

    这样的证词也侵犯了被告提出辩护的权利。 (美 國 憲 法 第 6 及 第 14 條 修 正 案 ; 見Collins, supra, 68 Cal.2d at pp.Cal. Const.I, §§ 15 & 16.)

    最后但绝非最不重要的一点是,这种证词还会损害被告的无罪推定权,减轻控方排除合理怀疑的举证责任。 (見Taylor v. Kentucky (1978) 436 U.S. 478, 487-488, 490 [陪審團被不恰當地邀請考慮呈請人的被告身份,並允許從逮捕和起訴的事實推斷有罪];In re Winship (1970) 397 U.S. 358, 363;Estelle v. Williams (1976) 425 U.S.501, 503; U.S. Const., 14th Amend.; Cal.Cal. Const.I, § 15.) 實 際 上 , 這 些 統 計 數 字 將 已 經 提 出 起 訴 的 事 實 轉 化 為 有 罪 的 可 能 性 ; 從 這 些 證 供 中 , 陪 審 員 可 以 在 不 考 慮 任 何 與 本 案 有 關 的 證 據 的 情 況 下 , 得 出 被 告 人 有 92% 至 99% 的 可 能 性 是 有 罪 的 結 論 。(见 Laurence H. Tribe,Trial by Mathematics:见 Laurence H. Tribe, Trial by Mathematics:Precision and Ritual in the Legal Process, 84 Harv.Rev. 1329, 1360-1361, 1368-1372 (1971) [统计证据破坏了无罪推定])。

    鉴于上述原因,辩方请求法庭排除或至少严格限制 ____________ 博士的拟议证词。 

    1. 限制性说明的要求

     如果法庭决定允许 ______________ 博士拟议的证词,则法庭必须下令不得在陪审团面前使用暗示有统计依据的词语或提法。此外,法庭还应发出限制性指令。 

    除了对证据本身进行调整外,还必须简单明了地指示陪审团,专家的证词无意也不应被用来确定受害人的猥亵指控是否属实。 陪审员必须明白,CSAAS 的研究是从与陪审团相反的角度来处理问题的。 CSAAS 假设发生了猥亵行为,并试图描述和解释儿童对这一经历的常见反应。 (見In re Sara M., supra, 194 Cal.App.3d at p. 593, 239 Cal. Rptr. 605.) 該 證 據 可 獲 接 納 的 唯 一 目 的 , 是 證 明 證 據 所 顯 示 的 受 害 人 反 應 與 曾 遭 騷 擾 並 無 不 一 致 之 處 。 Bowker, supra, at p. 394;People vs. Housley(1992) 6 Cal.App.4th 947, 958-959 (instruction requiredsua sponte).  


    检方有责任证明自发陈述确实是自发的。 在本案中,陈述所反映的事件如果属实,也发生在近十年前。 这不符合'新申诉'的基础。


    规 则 (1): 在以下情况下,根据传闻规则的自发陈述例外,声明人的传闻陈述证据可被采纳:

    (a) 陈述意在叙述、描述或解释陈述人观察到的令人兴奋的行为、状况或事件;并且

    (b) 陈述是在陈述人处于因观察而产生的激动压力之下时自发作出的。

    規 則 ( 2 ) : 如 果 對 方 對 於 陳 述 者 是 在 受 到 激 情 壓 力 下 自 發 作 出 陳 述 這 一 初 步 事 實 提 出 爭 議 , 則 所 提 供 的 陳 述 必 頇 予 以 豁 除 , 除 非 提 供 者 有 責 任 說 服 法 官 , 令 法 官 相 信 陳 述 者 是 在 受 到 激 情 壓 力 下 自 發 作 出 陳 述 。

    杰斐逊证据手册第 2 版,第 369 頁,第 13.1 節。 權威:證 據 法 典 §§ 1240 及 405。


    解释:

    1. 所观察到的行为必须具有引起声明者兴奋的性质,如事故或犯罪。
    2. 声明人的陈述必须是在没有反思的情况下做出的,并且当时仍处于事件造成的激动压力之下。
    3. 自发声明必须描述激动人心的行为或事件,不得涉及附带事项。
    4. 適 用 於 在 法 庭 作 證 的 證 人 的 大 部 分 規 則 , 例 如 排 除 不 得 接 納 的 意 見 表 達 的 規 則 , 均 適 用 於 自 發 陳 述 的 傳 聞 證 據 例 外 情 況 , 但 根 據 這 例 外 情 況 , 無 資 格 作 證 的 陳 述 者 ( 因 年 齡 或 其 他 原 因 ) 所 作 的 自 發 陳 述 是 可 獲 接 納 的 。 People v Butler(1967) 249 Cal.App.2d 799。
    5. 如果主审法官不相信陈述人是在观察所造成的激动压力下自发作出陈述,则必须排除该陈述。

    杰斐逊证据手册》,第 370 至 371 页。

    陈述必须是 "在与之相关的事件的直接影响下做出的"。 People v. Poggi(1988) 45 Cal.3d 306, 318,. 見In re Cheryl H.(1984) 153 1098 at pp.

    II.

    在哪些情况下传闻陈述属于 "新申诉"

    People v. Bunton(1961) 55 Cal.2d 328 一 案 中 , 有 一 項 例 外 情 況 被 稱 為 新 近 提 出 的 申 訴 。 新 的 投 訴 背 後 的 理 論 是"人们自然会预期此类罪行的受害人会提出控诉,而控方可以展示控诉的事实,以防止有人假定没有人提出控诉,因此罪行没有发生"。人民诉 Bunton 案,同上,第 352 页。

    对可受理性的限制是"因 此 , 我 們 接 納 一 個 觀 點 , 尌 是 雖 然 不 能 詳 述 細 節 , 但 訴 訟 人 可 以 證 明 ﹡ 有 關 的 投 訴 與 調 查 的 事 項 有 關 , 而 不 是 一 項 完 全 與 調 查 事 項 無 關 的 投 訴 ﹢ ; 換 言 之 , 聲 稱 受 害 人 所 作 有 關 罪 行 性 質 及 聲 稱 犯 罪 者 身 分 的 陳 述 , 如 不 詳 述 細 節 , 是 恰 當 的 。人民诉 Bunton 案,同上,第 352 页。

    III.

    刚提出的控诉不能被采纳,因为它所声称的事情是真实的,辩方有权要求陪审团作出这样的指示

    In re Cheryl H.(1984) 153 Cal.App.3d 1098, 1128-1129 一 案 中 , 法 庭 認 為 接 納 這 些 新 的 投 訴 , 只 是 為 了 顯 示 受 害 人 曾 作 出 投 訴 , 而 不 是 為 了 證 明 所 述 事 情 的 真 實 性 。 在People v. Fair(1988) 203 Cal.App.3d 1303, 1313, fn. 4 一 案 中 , 法 庭 裁 定 辯 方 有 權 獲 得 限 制 性 指 示 , 但 主 審 法 庭 並 無 責 任 主 動 向 陪 審 團 作 出 指 示 。

    如果法庭认为本案中任何未成年人的任何陈述都是 "新的控诉",那么辩方现在就可以提出适当的限制性指示。

    IV.

    被诱导的陈述不是新投诉

    People v. Fair(1988) 203 Cal.App.3d 1303 一案中,未成年人的母亲问未成年人是谁在 "搞她"。 随后,未成年人将母亲的男友牵扯进一起猥亵事件。 法 庭 裁 定 , 新 的 投 訴 事 實 上 必 頇 是 投 訴 , 而 不 是 由 第 三 者 引 發 的 對 話 中 的 回 應 。

    "上 訴 人 質 疑 法 庭 是 根 據 新 申 訴 原 則 而 接 納 Letisha 對 其 母 親 所 作 的 陳 述 , 因 為 該 陳 述 是 被 誘 使 而 非 自 願 作 出 的 。 这一错误主张是有道理的。 为了符合新申诉原则,庭外陈述必须真正具有申诉性质,而不是对质询的回应"。 People v. Fair(1988) 203 1303, 1314 一 案 。  

    V.

    结 论

    人民诉 Bunton 案(同上)阐述了 "新投诉 "背后的理论。 该理论认为,人们自然会认为此类犯罪的受害人会提出控诉,而控方可以展示控诉的事实,以防止出现没有提出控诉的假设。

    此 外 , 根 據上 文 的 People v. Bunton 一 案 , 只 有 被 指 稱 的 施 虐 者 的 姓 名 和 指 稱 的 一 般 性 質 ( 騷 擾 兒 童 ) 才 可 獲 接 納 , 詳 情 則 不 可 。 此 外 , 辯 方 有 權 獲 得 一 項 有 限 制 性 的 指 示 , 即 陳 述 並 非 為 了 證 明 所 聲 稱 事 項 的 真 實 性 而 提 出 。

    检察官应指示所有为 "新投诉 "作证的控方证人,其证词仅限于:(a) 被指控受害人的姓名;(b) 被指控犯罪人的姓名;(3) "新 "行为的日期或时间;(4) 指控是猥亵,但不提供细节。 在回答问题时提出的投诉不属于 "新投诉"。

    日期

    谨此提交、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律师姓名]

    被告律师

  14. 14.关于排除无战事搜查证据的动议

    [律师姓名],SBN [ ]

    公司名称

    公司地址

    城市、州 邮政编码

    电话 

    电子邮件: 





    被告律师




     

    加利福尼亚州高等法院

    [郡]

    加利福尼亚州人民   

      

                 原告


    [被告姓名]

    被告 

    案件编号 [案件编号]

    请求禁止无证搜查所获证据


    审判准备:

    当前审判日期:

    立案:

    羁押至今:

    部门:

       

    请注意,[被告姓名 ]("被告")将于[日期][时间]或其后尽快在上述指定部门开庭审理此案,并请求法庭下令排除基于不当搜查和扣押的证据。


    日期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律师姓名]、 

    被告律师

    支持减少保释金的观点和权威


    • 事实背景
    1. 导言

    被告被指控

    • 罪状 1:[插入罪状]

    [插入事实信息]

    • 从表面上看,逮捕令是不充分的。 

    (a) (1) 被 告 可 基 於 下 列 任 何 一 種 理 由 , 要 求 交 還 財 物 或 將 搜 查 或 檢 取 所 得 的 任 何 有 形 或 無 形 物 品制 為 證 據 : (A) 沒 有 令 狀 的 搜 查 或 檢 取 是 不 合 理 的 或 (B) 有 令 狀 的 搜 查 或 檢 取 是 不 合 理 的 , 因 為 下 列 任 何 一 種 情 況 適 用 :(i) 搜查令表面上不充分。

    在本案中,授权令表面上并不充分,因为缺少适当的签名。 

    • 控方有责任证明警察无证行动的正当性。

    当一个人质疑搜查或扣押的合法性时,如果证明搜查是在没有搜查证的情况下进行的,那么表面 证据确凿的案件就成立了,然后控方就有责任证明搜查的正当性。Badillo v. Superior Court, (1956) 46 Cal.2d 269, 272。

    一旦某人出示证据表明扣押是在没有搜查令的情况下进行的,控方就有责任证明无搜查令扣押的正当性。Wimberly v. Superior Court,(1976) 16 Cal.3d 557, 563, fn. 2;People v. Sedillo, (1982) 135 Cal.App.3d 616, 623;Wilder v. Superior court, (1979) 92 Cal.App.3d 90, 96.人民诉哈维,156 Cal.App.2d 516 (1958) 和People v. Madden, 2 Cal.3d 1017 (1970)要求控方在必要时提出证人,以确立行为的依据。 在此案中,检方必须证明红木城警察局在2019年9月9日的行为是正当的,因为没有其他进入车库的正当理由。 

    • 作为无证搜查和/或扣押的成果而获得的任何及所有证据都必须予以压制。

    如果受到质疑的警察行为被证明违反了《第四修正案》,那么排除规则就要求对因这种行为而获得的所有证据予以压制。 这些证据不仅包括在非法行为过程中查获的证据--即所谓的 "主要 "证据,还包括随后通过警方在此类行为过程中获得的信息而获取的证据--即所谓的 "衍生 "或 "次要 "证据。一旦被质疑的警察行为被证明是非法的,主要证据就会被自动压制。 相 反 , 次 要 證 據 只 有 在 被 非 法 行 為 ' 玷 污 ' 的 情 況 下 才 會 被 排 除 。(People v. Williams, 45 Cal.3d 1268 (1988))。

    在本案中,根据第四修正案,在任何公认的例外情况之外,都存在无证拘留和搜查。 

    • 结 论

    被告恳请法庭根据《刑法典》第 1538.5 条批准被告的禁止动议。


    日期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律师姓名]、 

    被告律师


     

    声明 [律师姓名]

    我,[律师姓名]声明:

    1. 我是一名获得加利福尼亚州正式执业许可的律师。我是一名注册刑法专家。我是本案被告的律师。本案定于 2020 年 4 月 13 日开庭审理。
    2. 我代表[被告姓名]("被告"),他被指控犯有以下罪行 

    我在作伪证的前提下声明以上内容,但基于信息和信念的事项除外,对于这些事项, 我相信它们是真实的。  

    2024 年 1 月 26 日在加利福尼亚州 Pleasant Hill 执行。



    [律师姓名],SBN 

发现动议

发现动议

  1. 1.强制发现

    [律师姓名],SBN [州律师协会编号]

    无罪法律团队

    布斯柯克大道 3478 号 150 室

    加利福尼亚州普莱森特希尔 94523

    电话:(408)414-8194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地址]





    被告律师




     

    加利福尼亚州高等法院


    [郡]

    加利福尼亚州人民   

      

                 原告


    [被告姓名]、

    被告 









    案件编号 [案件编号]

    支持强制公开布雷迪案件的要点和权威意见 

    材料;[律师姓名]的声明 [律师姓名]


    日期

    时间

    部门



    立案: 

    审判日期:  


    [县]和/或 [他/她]代表:

    注意,被告将于上述日期和时间在上述指定部门向本庭提出动议,要求本庭下达命令,要求康特拉县地方检察官向被告方披露地方检察官或其代理人所掌握的证据,根据布雷迪诉马里兰州案的规则,这些证据是重要的、可证明被告无罪的陈述和报告。 

    / / /

    / / /

    本动议将基于所附的要点和授权备忘录、被告代理律师[律师姓名] 的声明以及听证会上可能提交的其他证据和进一步证据。


    日期 

    谨此提交、

    [律师姓名]



    by: ____________ 被告律师

    观点和权威

    I.

    事实

    II.

    被告有权披露第三方掌握的信息 

    通过这项动议,辩方寻求强制出示[插入所寻求的信息]

    刑事被告提出的证据披露动议由初审法院合理裁量,"初审法院拥有为维护正义而下令披露证据的固有权力"(Hill 诉高级法院(洛杉矶)(1974 年)10 Cal 3d 812,816)。(Hill v. SuperiorCourt (Los Angeles) (1974) 10 Cal.3d 812, 816)。 刑事审前披露的基本原则是被告有权获得公平审判。 (同上)"州政府无权拒绝被告获得所有能够揭示案件问题的证据,特别是,州政府无权根据证人的证词定罪,因为这些证人没有在证据允许的情况下接受过严格的交叉质证和彻底的弹劾(同上)(着重号为原文所加,引自People v. Riser(1952) 47 Cal.2d 566, 586)。

    Pitchess v. Superior Court(1974) 11 Cal.3d 531 一案是签发要求提供非当事人所掌握信息或 "发现 "的传票的直接依据,法院在Pacific Lighting Leasing Company v. Superior Court (Los Angeles) (1976) 60 Cal.App.3d 552, 560 以及Millaud v. Superior Court(SanDiego) (1986) 182 Cal.App.3d 471, 475-476 一案中也承认了这一点。 (另见,人民诉 Broderick(1991) 231 Cal.App.3d 584,[尽管有第 115 号提案,传票是针对第三方的适当的证据披露工具])。 Pacific Lighting案和Millaud案裁决的核心是认识到对刑事被告至关重要的信息并不总是由控方或其各代理人所 掌握或控制。

    检方对面谈和相关报告的重要性没有异议。 但他们坚持认为,由于隐私问题和调查的青少年性质,他们不能披露这些报告和访谈内容。 虽然辩方已开始通过缓慢的法定程序来获取受保护的青少年记录,但辩方的立场是,这些州政府的关切已被联邦正当程序的关切所取代。(见 Brady 诉马里兰州案(1963 年)373 U.S. 83)。 这些面谈是由圣拉蒙警察局在地区检察官办公室的正常协助下进行的。 这些资料由地区检察官或其代理人掌握,根据布雷迪案的规定,控方有宪法义务出示这些询问和相关报告。

      憲法規定檢察官有責任根據布雷迪條款向刑事被告披露可證明被告無罪的證據,這一責任獨立於提供證據披露的法定責任,因此,即使辯方未能行使其法定證據披露權,也必須向辯方披露布雷迪條款所規定的重要證據(People v Superior Court (App 5 Dist. 2008) 77 Cal.Rptr.3d52, 163 Cal.App.4th 28)。 (People v. Superior Court(App. 5 Dist. 2008) 77 Cal.Rptr.3d 352, 163 Cal.App.4th 28)。 根據聯邦憲法,州政府有責任根據布雷迪條款向刑事被告披露可證明被告無罪的證據,該責任獨立於《刑法典》的對等披露條款,即使被告沒有提出要求也適用。(Abatti 诉高等法院(上诉法院第 4 区,2003 年)4 Cal.Rptr.3d 767,112 Cal.App.4th 39)。 遵守布雷迪规定的责任完全在于控方,包括有责任了解在案件中代表政府行事的其他人所知道的任何有利证据。(Walters v. Superior Court(App. 4 Dist. 2000) 95 Cal.Rptr.2d 880, 80 Cal.App.4th 1074)。根據布雷迪條款,檢控團隊有責任披露重要的開脫罪責證據,包括調查和檢控機構及人員。(People v. Superior Court(App. 4 Dist. 2000) 96 Cal.Rptr.2d 264, 80 Cal.App.4th 1305)。

       根據Brady v. Maryland 一案中根據正當程序向被告披露證據的標準,如果證據有合理的可能性向辯方披露,則訴訟結果會有所不同,則證據具有 "實質性"(People v Cook (2006) 47 Cal.Rptr.3d 22, 39 Cal 4th 566)。 (People v. Cook(2006) 47 Cal.Rptr.3d 22, 39 Cal.4th 566)。 布雷迪材料包括有助于弹劾控方证人的证据。 (Randolph v. People of the State of Cal., C.A.9 (Cal.)2004, 380 F.3d 1133)。 布雷迪披露义务的范围超出了检察官的案件卷宗内容,还包括确定和披露任何其他代表政府行事者(包括警方)已知的有利证据的义务。 (People v. Gutierrez(App. 2 Dist. 2003) 6 Cal.Rptr.3d 138, 112 Cal.App.4th 1463)。根據布雷迪條款,檢察官有責任披露重要的開脫罪責證據,該責任延伸至檢察官或檢察團隊明知擁有或有權擁有的證據。 (People v. Superior Court(App. 4 Dist. 2000) 96 Cal.Rptr.2d 264, 80 Cal.App.4th 1305)。 由于检察官个人有责任了解在案件中代表政府行事的其他人(包括警方)所知晓的任何有利证据,因此当政府未能交出只有警方调查人员而非检察官知晓的证据时,就会发生布雷迪压制。 (In re Sodersten(App. 5 Dist. 2007) 53 Cal.Rptr.3d 572, 146 Cal.App.4th 1163)。  

    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律师姓名]

    被告律师

    支持动议的声明

    我,以下签署人,[律师姓名],声明:

    我是一名获得加利福尼亚州正式执业许可的律师,也是本案被告的代理律师。

    我已非正式地要求检方提供证据,并收到了一些报告和访谈。 这些报告和访谈 

    辩方的立场是,这些材料对辩方至关重要,根据布雷迪诉马里兰州案的正当程序,检方必须披露这些材料,并取代任何与此相反的加利福尼亚州法律。 因此,辩方请求法庭发布命令,指示检方提供面谈和所有相关报告的副本。

    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律师姓名]

    被告律师


     



    请注意,在上述日期和时间,在上述指定部门、 [被告姓名](被告")将申请一项命令,禁止使用被告陈述的所有证据[......]。插入陈述].

    提出该动议的理由是,向事实审判者提交此类证据将侵犯被告不被迫自证其罪的权利,以及《美国宪法》第五和第十四修正案所保障的正当法律程序的权利。这项动议的另一个依据是,证据的取得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 

    该动议将以本动议通知、随附送达和归档的要点和授权备忘录、此后可能向法庭提交的要点和授权补充备忘录、本诉讼中的所有文件和存档记录以及在动议听证会上可能提交的口头和书面证据为依据。


    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律师姓名]

    被告律师

  2. 2.Pitch 运动

    [律师姓名],SBN [州律师协会编号]

    无罪法律团队

    布斯柯克大道 3478 号 150 室

    加利福尼亚州普莱森特希尔 94523

    电话:(408)414-8194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地址]





    被告律师




     

    加利福尼亚州高等法院


    [郡]

    加利福尼亚州人民   

      

                 原告


    [被告姓名]、

    被告 









    案件编号 [案件编号]

    支持强制公开布雷迪案件的要点和权威意见 

    材料;[律师姓名]的声明 [律师姓名]


    日期

    时间

    部门



    立案: 

    审判日期:  


    [县]和/或 [他/她]代表:

    注意,被告将于上述日期和时间在上述指定部门向本庭提出动议,要求本庭下达命令,要求康特拉县地方检察官向被告方披露地方检察官或其代理人所掌握的证据,根据布雷迪诉马里兰州案的规则,这些证据是重要的、可证明被告无罪的陈述和报告。 

    / / /

    / / /

    本动议将基于所附的要点和授权备忘录、被告代理律师[律师姓名] 的声明以及听证会上可能提交的其他证据和进一步证据。


    日期 

    谨此提交、

    [律师姓名]



    by: ____________ 被告律师

    观点和权威

    I.

    事实

    II.

    被告有权披露第三方掌握的信息 

    通过这项动议,辩方寻求强制出示[插入所寻求的信息]

    刑事被告提出的证据披露动议由初审法院合理裁量,"初审法院拥有为维护正义而下令披露证据的固有权力"(Hill 诉高级法院(洛杉矶)(1974 年)10 Cal 3d 812,816)。(Hill v. SuperiorCourt (Los Angeles) (1974) 10 Cal.3d 812, 816)。 刑事审前披露的基本原则是被告有权获得公平审判。 (同上)"州政府无权拒绝被告获得所有能够揭示案件问题的证据,特别是,州政府无权根据证人的证词定罪,因为这些证人没有在证据允许的情况下接受过严格的交叉质证和彻底的弹劾(同上)(着重号为原文所加,引自People v. Riser(1952) 47 Cal.2d 566, 586)。

    Pitchess v. Superior Court(1974) 11 Cal.3d 531 一案是签发要求提供非当事人所掌握信息或 "发现 "的传票的直接依据,法院在Pacific Lighting Leasing Company v. Superior Court (Los Angeles) (1976) 60 Cal.App.3d 552, 560 以及Millaud v. Superior Court(SanDiego) (1986) 182 Cal.App.3d 471, 475-476 一案中也承认了这一点。 (另见,人民诉 Broderick(1991) 231 Cal.App.3d 584,[尽管有第 115 号提案,传票是针对第三方的适当的证据披露工具])。 Pacific Lighting案和Millaud案裁决的核心是认识到对刑事被告至关重要的信息并不总是由控方或其各代理人所 掌握或控制。

    检方对面谈和相关报告的重要性没有异议。 但他们坚持认为,由于隐私问题和调查的青少年性质,他们不能披露这些报告和访谈内容。 虽然辩方已开始通过缓慢的法定程序来获取受保护的青少年记录,但辩方的立场是,这些州政府的关切已被联邦正当程序的关切所取代。(见 Brady 诉马里兰州案(1963 年)373 U.S. 83)。 这些面谈是由圣拉蒙警察局在地区检察官办公室的正常协助下进行的。 这些资料由地区检察官或其代理人掌握,根据布雷迪案的规定,控方有宪法义务出示这些询问和相关报告。

      憲法規定檢察官有責任根據布雷迪條款向刑事被告披露可證明被告無罪的證據,這一責任獨立於提供證據披露的法定責任,因此,即使辯方未能行使其法定證據披露權,也必須向辯方披露布雷迪條款所規定的重要證據(People v Superior Court (App 5 Dist. 2008) 77 Cal.Rptr.3d52, 163 Cal.App.4th 28)。 (People v. Superior Court(App. 5 Dist. 2008) 77 Cal.Rptr.3d 352, 163 Cal.App.4th 28)。 根據聯邦憲法,州政府有責任根據布雷迪條款向刑事被告披露可證明被告無罪的證據,該責任獨立於《刑法典》的對等披露條款,即使被告沒有提出要求也適用。(Abatti 诉高等法院(上诉法院第 4 区,2003 年)4 Cal.Rptr.3d 767,112 Cal.App.4th 39)。 遵守布雷迪规定的责任完全在于控方,包括有责任了解在案件中代表政府行事的其他人所知道的任何有利证据。(Walters v. Superior Court(App. 4 Dist. 2000) 95 Cal.Rptr.2d 880, 80 Cal.App.4th 1074)。根據布雷迪條款,檢控團隊有責任披露重要的開脫罪責證據,包括調查和檢控機構及人員。(People v. Superior Court(App. 4 Dist. 2000) 96 Cal.Rptr.2d 264, 80 Cal.App.4th 1305)。

       根據Brady v. Maryland 一案中根據正當程序向被告披露證據的標準,如果證據有合理的可能性向辯方披露,則訴訟結果會有所不同,則證據具有 "實質性"(People v Cook (2006) 47 Cal.Rptr.3d 22, 39 Cal 4th 566)。 (People v. Cook(2006) 47 Cal.Rptr.3d 22, 39 Cal.4th 566)。 布雷迪材料包括有助于弹劾控方证人的证据。 (Randolph v. People of the State of Cal., C.A.9 (Cal.)2004, 380 F.3d 1133)。 布雷迪披露义务的范围超出了检察官的案件卷宗内容,还包括确定和披露任何其他代表政府行事者(包括警方)已知的有利证据的义务。 (People v. Gutierrez(App. 2 Dist. 2003) 6 Cal.Rptr.3d 138, 112 Cal.App.4th 1463)。根據布雷迪條款,檢察官有責任披露重要的開脫罪責證據,該責任延伸至檢察官或檢察團隊明知擁有或有權擁有的證據。 (People v. Superior Court(App. 4 Dist. 2000) 96 Cal.Rptr.2d 264, 80 Cal.App.4th 1305)。 由于检察官个人有责任了解在案件中代表政府行事的其他人(包括警方)所知晓的任何有利证据,因此当政府未能交出只有警方调查人员而非检察官知晓的证据时,就会发生布雷迪压制。 (In re Sodersten(App. 5 Dist. 2007) 53 Cal.Rptr.3d 572, 146 Cal.App.4th 1163)。  

    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律师姓名]

    被告律师

    支持动议的声明

    我,以下签署人,[律师姓名],声明:

    我是一名获得加利福尼亚州正式执业许可的律师,也是本案被告的代理律师。

    我已非正式地要求检方提供证据,并收到了一些报告和访谈。 这些报告和访谈 

    辩方的立场是,这些材料对辩方至关重要,根据布雷迪诉马里兰州案的正当程序,检方必须披露这些材料,并取代任何与此相反的加利福尼亚州法律。 因此,辩方请求法庭发布命令,指示检方提供面谈和所有相关报告的副本。

    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律师姓名]

    被告律师


     



    请注意,在上述日期和时间,在上述指定部门、 [被告姓名](被告")将申请一项命令,禁止使用被告陈述的所有证据[......]。插入陈述].

    提出该动议的理由是,向事实审判者提交此类证据将侵犯被告不被迫自证其罪的权利,以及《美国宪法》第五和第十四修正案所保障的正当法律程序的权利。这项动议的另一个依据是,证据的取得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 

    该动议将以本动议通知、随附送达和归档的要点和授权备忘录、此后可能向法庭提交的要点和授权补充备忘录、本诉讼中的所有文件和存档记录以及在动议听证会上可能提交的口头和书面证据为依据。


    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律师姓名]

    被告律师

驳回动议

驳回动议

  1. 1.根据《刑法典》第995条提出的驳回动议

    <Attorney Name>, SBN: <SBN>

    无罪法律团队

    布斯柯克大道 3478 号 150 室

    加利福尼亚州普莱森特希尔 94523

    电话:,电话号码

    Email:  <last name>@innocencelegalteam.com





    被告律师




     

    加利福尼亚州高等法院


    COUNTY OF <NAME OF COUNTY>

    加利福尼亚州人民   

      

                 原告


    被告:







    案件编号 

    根据《刑法典》第 995 条提出的动议通知和撤销起诉的动议

    日期: 时间
    时间
    部门

    审判:

    请注意,被告将并特此通过其律师,根据《刑法典》第 995 条,请求法庭下令撤销起诉书中的第六条、第八条至第二十八条罪状。

    本动议应依据《刑法典》第 995 条、本庭存档的预审记录、本动议及所附要点和权威意见、本案的所有诉状、记录和档案,以及动议时可能提出的口头和书面证据,以及律师在听证会上的任何辩论。 


    日期: 2023 年 5 月 1 日 谨此提交、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律师

    要点和授权备忘录

    1. 事实和程序背景
    •  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得要求被告回答问题

    对《刑法典》第 995 节动议的审查规则已得到公认。刑法典》第 995 条动议的审查规则是公认的。不言而喻,如果地方法官 "没有合理或可能的理由"(《刑法典》第 995 条)而将被告投入监狱,则必须撤销信息。合理或可能的原因 "一词意指 "会导致一个普通谨慎或审慎的人相信并有意识地强烈怀疑被告有罪的事实状态"(人民诉斯莱特案(1984 年)35 Cal.3d 629, 636).這 項 測 詴 所 需 的 證 據 較 維 持 定 罪 所 需 的 為 少 。 (Rideout v. Superior Court(1967) 67 Cal.2d 471, 474)。 換 言 之 , 在 初 步 訊 問 時 , ' 控 方 有 責 任 提 出 證 據 , 證 明 有 合 理 的 可 能 性 , 足 以 令 一 般 謹 慎 或 謹 慎 的 人 產 生 強 烈 的 懷 疑 , 認 為 已 有 人 犯 罪 , 而 被 告 是 有 罪 的 ‛( Garabedian v. Superior Court of City and County of San Francisco(1963) 59 Cal. 2d 124, 126-127) 。 

    预审记录必须能够 "清晰明确地推断出所控罪行的基本要素"(人民诉 McKee案(1968 年),267 Cal.App.2d 509, 515).如 果 在 初 步 聆 訊 中 提 出 的 證 據 未 能 符 合 這 項 測 詴 , 便 應 根 據 第 995 條 的 規 定 提 出 動 議 , 撤 銷 初 步 聆 訊 的 裁 決 。 (Williams v. Superior Court, supra,71 Cal.2d at p. 1147)"从证据中得出的每一个合理推论都必须对信息有利。 [引文]"。 (Williams v. Superior Court, supra,71 Cal.2d at p. 1148.) 然而,必须证明被控罪行的每个要素都存在(同上)。 (同上)最终的调查是 "治安法官是否可以合理地推断出被控罪行的每个要件都存在"。 (同上 ,第 1148-1149 页)。  

    在作出這樣的判定時,本法院的職責是 "摒棄--不合理的--推論,這些推論的實質內容來自猜測、推斷或臆想"。 (Birt v. Superior Court(1973) 34 Cal.App.3d 934, 938, emphasis added; see alsoPeople v. Morris(1988) 46 Cal.3d 1, 21)。"如果证据显示被告没有犯罪的可能性与犯罪的可能性相同,则支持具结的证据不足,应批准《刑法典》第995条的动议"。(Malleck v. Superior Court, (1956) 142 Cal.App.2d 396(着重部分由作者标明)。 因此,只有在预审获得被告有罪的有力且可信的证据时,地方法官才可以合理地假设被告有罪的可能性。(同上)在本案中,预审中的证词以及根据证据做出的所有合理推断在法律上都不足以让被告对第六、第八至第二十八项罪名负责。 

    • 地区检察官没有要求就第 6 项罪状(《刑法典》第 289(i)条)下达扣押令。

    2022 年 2 月 14 日提交的原始申诉指控被告违反了《刑法典》第 289(i)节的重罪规定,即 21 岁以上的被告对未满 16 岁的人进行性侵。据称,该罪行于 2012 年 7 月 4 日至 2018 年 7 月 3 日期间发生在圣克鲁斯县。2022 年 6 月 15 日提交的起诉书在第六项罪状中指控一名 21 岁以上的被告违反《刑法典》第 289(i)条,对一名 16 岁以下的人进行性侵。新的第六项罪状被指控于 2012 年 7 月 4 日至 2018 年 7 月 3 日期间在圣克拉拉县发生。控告称,第三和第四项罪状发生在圣克拉拉,第五和第六项罪状发生在圣克鲁斯。信息称第三、四、五和六项罪状发生在圣克拉拉。根据第六项罪状的无拘留令,这项指控应予撤销。 

    • 武力、暴力、胁迫、威胁或恐惧的证据不足。

    第八至第二十七项罪状指控了武力、暴力、胁迫、威胁或害怕人身伤害的要素。关于武力、暴力、胁迫、威胁或害怕人身伤害的证据不足。

    在禁止以武力完成性行为的法规中使用的 "武力 "是指与猥亵行为所需的武力有很大不同或大大超过的身体力 量。(People v. Senior(App. 6 Dist. 1992) 3 Cal.App.4th 765)。由于普通的口交和数字插入几乎总是涉及生殖器以外的一些身体接触,因此在禁止使用武力进行口交和数字插入阴道的法规中,适度的抱住甚至限制不能被视为实质上不同或过度的 "武力"。(同上)。法院在 "人民诉希门尼斯(2019)35 Cal.App.5th 373, 391 "一案中指出:"被告使用了'武力':"被告使用'武力'的情况是,被告对受害人使用了身体暴力、强迫或约束,而非禁止行为中固有的身体接触,或除此以外,被告还对受害人使用了身体暴力、强迫或约束。'[引述。]'一项行为是否属于强迫行为的证据关键不在于完成被禁行为所使用的 "武力 "与该行为所固有的身体接触之间的区别是否可称为 "实质性"。相反,如果武力促进了该行为,而不仅仅是该行为的附带条件,那么该行为就是强迫的。[引用]"。(引用人民诉莫拉莱斯案(2018)29 Cal.App.5th 471, 480)。

    在这里,唯一使用的武力是与插入或口交相关的身体接触。 

    此外,本案中没有胁迫的证据。刑法典》第 262(b)条对适用于性犯罪的胁迫进行了定义:"本条中使用的 "胁迫 "是指直接或暗示的武力、暴力、危险或报复威胁,足以胁迫一个具有正常易感性的合理的人做出本来不会做出的行为,或默许本来不会服从的行为。在确定是否存在胁迫时,包括受害人的年龄及其与被告的关系在内的所有情况都是需要考虑的因素"。

    脅迫」的定義是根據People v. Leal (2004) 33 Cal.4th 999, 1004-1010 及People v. Pitmon (1985) 170 Cal.App.3d 38, 50 一案。在People v. Leal 案(同上,33 Cal.4th at p. 1007)中,法院认为《刑法典》第 261 和 262 条中包含的 "胁迫 "的法定定义不适用于该术语在任何其他法规中的使用。在考察全部情况以确定是否使用了胁迫手段对儿童实施强行猥亵行为时,"相关因素包括威胁要伤害受害人、在受害人试图反抗时对受害人进行人身控制,以及警告受害人揭露猥亵行为会导致家庭受到危害。. . .被害人证明被告没有使用武力或威胁这一事实并不要求认定被告没有胁迫;必须根据被害人的年龄及其与被告的关系来考虑被害人的证词"。(People v.Cochran,supra, 103 Cal.App.4th at p.14.)胁迫是指直接或暗示的武力、暴力、危险、困苦或报复的威胁,足以胁迫一个具有正常易感性的合理的人 (1) 实施本来不会实施的行为或 (2) 默许本来不会服从的行为。(People v. Garcia(2016) 247 Cal.App.4th 1013)。

    在此,预审中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第八至第二十七项罪状是使用武力、暴力、胁迫、威胁或恐惧实施的。 

    • 第 28 项罪状证据不足,《刑法典》第 288.2(a)(2)条 

    第 28 项指控违反了《刑法典》第 288.2(a)(2)条,向未成年人发送有害物质。刑法典》第 288.2 节规定

    (a)(1) 任何人如果知道、应该知道或相信另一人是未成年人,并故意以任何方式,包括以实际递送、电话、电子通信或当面递送的方式,向该另一人分发、发送、导致发送、展示或提议分发或展示任何描述未成年人或未成年人从事性行为的有害物品,以唤起、吸引或满足该另一人或未成年人的情欲或激情或性欲,并意图或为了与该另一人进行性交、鸡奸或口交,或与该另一人进行性交、鸡奸或口交、意图或出于与他人进行性交、鸡奸或口交的目的,或意图让其中一方触摸另一方的身体私密部位,则犯有轻罪,可判处在县监狱服刑不超过一年,或犯有重罪,可判处在州监狱服刑两年、三年或五年。

    (2) 如果此人使用的物质是有害物质,但不包括对未成年人或从事性行为的未成年人的描绘或描绘,则可对该罪行处以不超过一年的县监狱监禁,或处以 16 个月的州监狱监禁,或 2 年或 3 年监禁。

    检方在预审中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 "有害物质 "描述了 "性行为"。 

    刑法典》第 288.2 条在定义 "有害物质 "时援引了《刑法典》第 313 条,其含义如下"从整体上看,对普通人而言,按照当代全州标准,会引起他们的色情兴趣,从整体上看,会以明显冒犯的方式描绘或描述性行为,从整体上看,对未成年人而言,缺乏严肃的文学、艺术、政治或科学价值"。

    在确定某项传播是否属于 "有害物质",并可作为判定向未成年人展示有害物质的依据时,重要的不是未成年人的意见;所描述的性行为必须根据当代全州统一标准判定为明显冒犯。(People v. Dyke(App. 1 Dist. 2009) 172 Cal.App.4th 1377,在拒绝重审时进行了修改)。判断传播的标准是其对普通人的影响,而不是对特别易受影响或敏感的人或完全不敏感的人的影响。(同上 )。 

    刑法典》第 311.4 条(d)款对 "性行为 "进行了定义,包括 "下列任何行为,不论是实际发生的还是模拟发生的4 中对 "性行为 "进行了定义,包括 "以下任何行为,无论是实际发生的还是模拟发生的:性交、口交、肛交、肛门口交、手淫、兽交、性虐待狂、性受虐狂、以淫荡或猥亵方式用任何物体插入阴道或直肠、以性刺激为目的展示生殖器或阴部或直肠部位、第 288 条定义的任何淫秽或淫荡的性行为,或以淫秽或淫荡的方式进行排泄功能,无论上述任何行为是否单独进行或在同性或异性之间或在人与动物之间进行。如果行为看起来像是性行为,则属于模拟行为"。

    刑法典》 第 288.2(3)(g)条规定,如果被指控的行为是 "为帮助合法的科学或教育目的而实施的",则可作为辩护理由。 

    刑法典》第 288.2 条禁止 "描述......性行为的有害物质"。

    II.

    结 论

    基于预审中提出的证据不足,以及上述所有原因,被告请求法庭驳回第六项和第八项至第二十七项指控。 

    日期: 2023 年 5 月 1 日日期: 2023 年 5 月 1 日

    恭敬不如从命、



      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律师

     

  2. 2.快速审判 - 驳回动议

    [律师姓名],SBN [ ]

    公司名称

    公司地址

    城市、州 邮政编码

    电话 

    电子邮件: 





    被告律师




     

    加利福尼亚州高等法院

    [郡]

    加利福尼亚州人民   

      

                 原告


    [被告姓名]

    被告 

    案件编号 [案件编号]


    以被告违反宪法规定的快速审判权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动议


    备忘录


    日期

    时间

    部门:

       

    请注意,[被告姓名](以下简称 "被告")将于[日期][时间]或其后尽快在上述指定部门开庭审理此案,并以违反宪法规定的快速审判权为由向本庭提出动议,要求驳回上述诉讼请求。该动议将基于本动议通知、所附要点和授权备忘录、[律师姓名]的声明及所附调查报告、本案卷宗以及听证会上可能提出的其他证据。


    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律师姓名]

    被告律师

    要点和授权备忘录

    1. 此事的程序史。

    1999 年 11 月 12 日,华盛顿州奥林匹亚的一名女性居民报告说,她在切哈里斯西部步道上遭到袭击和强奸。 袭击现场靠近一个主要由讲西班牙语的工人居住的公寓大楼。 经过广泛的调查,发现了 DNA 图谱,并锁定了一名与加利福尼亚州康科德市有关的身份不明的嫌疑人。

    2000 年 5 月 2 日晚,本案的投诉证人报告说,她在康科德市自己的公寓里遭到强奸。 据她描述,袭击者是一名菲律宾人,大约 30 岁。 康科德警方在调查中发现了两个用过的避孕套、书籍和设备,表明此人对 S&M 行为感兴趣。 投诉证人表示,这些书籍和设备都是她的,是她的前男友向她介绍的。

    2000 年 6 月 1 日,华盛顿州 SART 套件与在一辆汽车上发现的烟头之间的 DNA 匹配结果引起了人们对被告的怀疑。 2000 年 6 月 7 日,康科德警方应华盛顿州的要求获得了对被告血液的搜查令。 搜查令是在被告因入店行窃而被关押在少年犯管教所期间送达被告的。 被告曾告诉当局他已经 16 岁,但辩方从墨西哥获得的出生证明显示他当时只有 14 岁。 在送达逮捕令期间,康科德警察局的一名讲西班牙语的成员对被告进行了询问,被告就华盛顿州的袭击事件做出了有罪供述。  

    被告因华盛顿州的逮捕令而被捕,并于 2000 年 7 月 2 日在华盛顿州被收监。 与华盛顿州袭击案的证据进行了 DNA 比对,被告随后被判犯有强奸罪,并被判处州立监狱服刑。

    2004 年 3 月 10 日,康科德警方获悉,根据本案中获得的 DNA 图谱,CODIS(DNA 索引组合系统)进行了匹配。 经鉴定,匹配的 DNA 属于被告,被告当时被关押在华盛顿州的克拉卢姆湾惩教中心(Clalloam Bay Correctional Center)。 大约在 2004 年 11 月 11 日,华盛顿州向被告发出了血液搜查令。 2005 年 1 月 31 日,康科德警方收到被告与本案证据匹配的通知。 2005 年 2 月 3 日,警方提出重罪指控。 检方提供的关于证据的手写笔记显示,他们决定在被告在华盛顿州的刑期结束后送达逮捕令,预计释放日期为 2014 年 12 月 22 日(见证据 A)。(见证据 A)被告并不知道有未执行的逮捕令。

    2014 年,在准备将被告释放给移民和海关执法局时,发现了逮捕令并通知了被告。 他立即根据州际契约提出审判要求,本庭的诉讼程序由此开始。

    1. 在以违反宪法规定的快速审判为由提出撤案的动议中,辩方有责任证明存在某种实际或推定的偏见,无论这种偏见多么轻微,然后控方有责任证明拖延的合理性。 

    州宪法和联邦宪法均保障快速审判。(美国宪法》第 6 条修正案;《加州宪法》第 I 条第 15 款;《人民诉 Lowe 案》(2007 年)40 Cal.4th 937)。人民诉 Lowe(2007) 40 Cal.4th 937)。 法定的快速審判規定是州憲法保障的補充和建構。(Craft v. Superior Court(2006) 140 Cal.App.4th 1533, 1539)。

    两者之间存在一些差异。 州宪法和联邦宪法均保障刑事被告享有快速审判的权利(美国宪法第6修正案;加州宪法第I条第15款)。(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加州宪法第一条第 15 节)但这两项权利在两个重要方面有所不同。首先,州宪法规定的权利是在提出重罪指控时产生的,而联邦宪法规定的权利则是在提出起诉书或告发书或被告被逮捕并接受审判后才产生。第 二 , 根 據 聯 邦 憲 法 , ' 不 尋 常 地 長 時 間 ‛ 的 延 誤 會 引 發 有 關 不 利 的 推 定 , 但 根 據 州 憲 法 則 不 會 。(Martinez, supra, 22 Cal.4th at pp.765-766, 94 Cal.Rptr.2d 381, 996 P.2d 32)。 (People v. Lowe(2007) 40 Cal.4th 937, 942)。

    加州法院对第六修正案快速审判权的解释历经多年演变。 这要从琼斯诉超级法院案(1970)3 Cal.3d 734 开始说起,在该案中,我们的最高法院认为,州宪法权利和第六修正案权利均附于逮捕或提出正式指控时的诉讼程序。 在 Jones 案中,据称被告于 1968 年 5 月 7 日向一名卧底警官出售鹭鸶。 被告于 1968 年 7 月 8 日提出控告并被签发逮捕令,但直到 1970 年 2 月 16 日才被逮捕。 法院的理由是,快速审判权的作用是 "保护那些被指控犯罪的人,使其免受可能因故意压迫或州政府或其官员的疏忽而造成的延误。(瓊 斯 案 , 同 上 , 第 738 頁 ) 法 庭 的 理 由 是 , 受 疑 人 在 提 出 申 訴 及 簽 發 令 狀 之 時 , 即 成 為 第 六 修 正 案 及 加 利 福 尼 亞 州 憲 法 所 指 的 ' 被 告 ‛ 。 这一推理仍然是对加州宪法的解释,但加州对第六修正案权利的解释已经改变。

    法院在人民诉汉农(1977)19 Cal.3d 588一案中重新审视了这一问题。 在对州立快速审判权的适用保持不变的情况下,法院研究了U.S. v. Marion(1971) 404 U.S.307 一案的影响。 在马里恩案中,美国最高法院处理了被告声称其快速审判权因长达三年的调查而受到侵犯的案件。 怀特大法官的回应是:"但我们认为,在推定的被告以某种方式成为'被告'之前,第六修正案的快速审判条款并不适用,而在本案中,只有在被上诉人于 1970 年 4 月 21 日被起诉时才发生了这种情况。(同上,第 313 页。)后来,怀特大法官在意见书中总结道:"如此看来,很容易理解的是,要么是正式的起诉书或告发书,要么是逮捕和扣押以回答刑事指控所施加的实际限制,这才涉及到第六修正案快速审判条款的特殊保护"。

    因此,援引快速审判条款无需等待起诉书、信息或其他正式指控。但我们拒绝将该修正案的适用范围扩大到逮捕之前。(同上,第 320-321 页)。

    马里恩案中没有涉及将推定被告变为被告的具体行动,也没有涉及 "其他正式指控 "一语的含义。 马里恩案中具体涉及的是第六修正案在联邦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应用。 加利福尼亚州的两阶段起诉程序源于历史要求,即所有刑事起诉都必须从市级法院开始,并在接到拘留令后重新提交高级法院,而联邦起诉则不同,只有一个阶段。 唯一的传讯发生在起诉书或信息之后。 (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 10 条。)"刑事申诉 "一词仅适用于申请逮捕令,类似于加利福尼亚州法官在提交申诉之前根据执法人员的声明签发逮捕令。 (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 3 条)没有人会认为这两种情况下的声明都是正式指控,需要传讯和启动法庭程序。 尽管如此,Hannon 案的法院还是将 Marion 案解释为限制适用第六修正案中的逮捕、起诉或在拘留令之后提供信息的权利。 然而,整个讨论可以被视为口误,因为法院接着根据州快速审判权审查了案件,并得出结论认为 "人民证明了充分的理由,足以抵消因延迟 7 个月送达逮捕令而对被告造成的任何损害。(Hannon,同上,第 610 页)。

    然而,这一裁定却产生了意想不到的后果,即剥夺了在轻罪起诉中适用第六修正案的任何权利,因为加州刑事申诉不被视为正式的指控文件。 在Serna 诉高等法院(1985 年)40 Cal.3d 239 一案中,这一问题被提交至加州最高法院。 在 Serna 案中,被告辩称,从提出控诉到他被捕之间长达四年的延迟侵犯了他根据第六修正案享有的快速审判权。 人民法院援引 Hannon 案,辩称第六修正案不适用于加利福尼亚州的轻罪起诉。

    在确定其他宪法权利的适用性时,最高法院强调,诉讼的性质及其后果决定了《权利法案》保护的适用性,而不是 "方便的标签"。(例如,见In re Gault(1966) 387 U.S. 1, 50, 87 S.Ct. 1428, 1455, 18 L.Ed.2d 527;另见McKeiver v. Pennsylvania(1971) 403 U.S. 528, 541, 91 S.Ct. 1976, 1984, 29 L.Ed.2d 647;Matter of Anthony P., supra, 104 Misc.2d 1024, 430 N.Y.S.2d 479, 480)。此外,在 Marion 案的其他地方,法院使用了普遍适用于任何刑事诉讼的语言,提到了 "推定的被告以某种方式成为'被告'"(404 U.S. at p. 313, 92 S.Ct. at p. 459)、"起诉书、信息或其他正式指控"(id、同上,第321页,92 S.Ct.第463页),以及被告是否 "在被起诉前被逮捕、指控或以其他方式受到正式限制"(同上,第325页,92 S.Ct.第466页),作为触发快速审判权的事件。(同上,第 256 页)。

    人民党没有提出任何依据来解释或支持对快速审判权的解释,即给予轻罪被告的权利不同于给予重罪被告的权利。他们也没有提供任何依据来区分通过起诉被控犯有轻罪的被告和通过申诉被控犯有轻罪的被告。 (同上)。

    在处理Hannon 案时,法院区分了重罪申诉和轻罪申诉,并特别强调,向市级法院提出的轻罪申诉并不赋予该法院审判管辖权。 1998 年,随着法院的合并,这一区分理由也随之终止。 在本案中,2004 年 2 月提交的起诉书确认了康特拉科斯塔县高级法院的审判管辖权。(同上,第 257 页。)最后,它引用了其他州和联邦司法管辖区的许多意见,认为快速审判权并不取决于控告书状上的标签。(同上,第 258 页)。

    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在People v. Martinez(2000) 22 Cal.4th 750 一案中对第六修正案的加利福尼亚解释进行了探讨。 代表法院撰写此案的 Kennard 大法官继续对 Hannon 案的推理进行了批评,但最终延续了加州的规则,即在重罪起诉中,第六修正案规定的快速审判权并不适用于逮捕、起诉或告发。

    加州最高法院随后的判决并未直接涉及这一问题,而是使用了更为笼统的术语来描述所需的法院备案。 在People v. Nelson(2008) 43 Cal.4th 1242 一案中,Chin 法官代表法院撰写判决书时指出,"至少在被告被逮捕或指控文件被提交之前",州或联邦的快速审判权均不适用(同上,第 1250 页)。(同上,第 1250 页。)Nelson 案涉及一桩悬案谋杀案的起诉,在 25 年后,技术进步提供了 DNA 匹配结果。 钱大法官继续认为,可以就 25 年的延迟提出违反正当程序的主张,但技术进步证明延迟是合理的(同上,第 1250 页)。(同上,第 1250 页)。

    人民诉考恩People v. Cowan)(2010)50 Cal.4th 401一案(死刑上诉案)中,被告抱怨凶杀案与他被捕之间拖延了十年。 法院指出,本案属于《加州宪法》第五修正案正当程序条款和第1条第15款规定的州和联邦快速审判权的范畴,"因为这些权利在被告被捕或指控文件提交之前并不存在"(同上,第430页)。(同上,第 430 页)。

    纳尔逊案和考恩案都没有直接涉及所提交指控文件的性质。 第九巡回法院或美国最高法院也没有直接涉及加州对第六修正案适用于加州刑事诉讼程序的解释。 然而,在2003年,也就是纳尔逊案三年之后,加州法院对加州一起拖延六年仍未进行初步审查的起诉适用了第六修正案的快速审判规则,包括对偏见的推定。(McNeely诉Blanas案(2003)336 F.3d 822)。 虽然被告在此期间受到某种形式的羁押,但并没有讨论缺乏 "指控文件 "的问题。  

    根据第六修正案规定的快速审判权,在无故拖延之后即推定存在偏见。 不当拖延的定义是一年。 在本案中,执法部门似乎故意拖延了近 10 年。 如果加州法院裁定被告没有显示出偏见,那么本案将是将州对第六修正案的解释提交联邦法院的理想工具。 如果正如琼斯案所认定的那样,加州重罪刑事控诉是一份正式的指控文件,它开始了需要传讯和其他程序保障的起诉,并触发了聘请律师的权利,那么本案必须被驳回。

      根据加利福尼亚州的诉讼程序,辩方有责任首先证明延迟审判对被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 一旦辩方履行了这一责任,控方必须证明延迟的正当性。 如 果 控 方 能 夠 這 樣 做 , 審 判 法 庭 必 須 在 損 害 與 理 由 之 間 取 得 平 衡 。(Lowe, supraat p. 942;Serna v. Superior Court(1985) 40 Cal.3d 239, 249)。

    如 果 所 提 出 的 延 誤 理 由 並 不 充 分 , 只 要 證 明 有 少 許 損 害 , 便 可 以 撤 銷 訴 訟 。 同樣道理,延遲越合理,辯方需要證明的損害性就越大,才需要駁回。(People v. Mirenda(2009) 174 Cal.App.4th 1313, 1328;People v. Conrad(2006) 145 Cal.App.4th 1175, 1185)。 同样的平衡测试也适用于导致正当程序被剥夺的指控前延迟。(People v. Catlin(2001) 26 Cal.4th 81, 107;People v. Boysen(2007) 165 Cal.App.4th 761, 772)。

    根据联邦诉讼程序,当嫌疑人成为被告时,第六修正案规定的权利即告生效。在美国地区法院,起诉书是大多数诉讼程序的第一步。 在第六修正案案件中,无论是州法院还是联邦法院,都推定任何长期拖延都会造成损害。 "长期拖延 "的定义是超过一年。(美国诉 Cardona(2002) 302 F.3d 494, 497)。) 有四个因素需要考虑:1,拖延时间的长短;2,拖延的原因;3,被告维护自己权利的努力程度;4,拖延对被告造成的损害。 (Barkers v. Wingo(1972) 407 U.S. 514, 530-533)。在Moore 诉亚利桑那州(1973)415 U.S. 25 一案中,亚利桑那州在被告提出引渡要求后 28 个月仍未将其引渡,而被告当时正在加利福尼亚州监狱服刑。 在Smith v. Hooey(1969) 393 U. S. 374 一案中,得克萨斯州在 6 年时间里一直没有寻求将被告从联邦拘留所引渡出来,结果被驳回。 在美国诉门多萨(2008)530 F.3d,758 一案中,政府当局在六年时间里没有尽职尽责地追捕居住在菲律宾的被告。鉴于被告没有尽职,因此不要求被告证明具体的损害。 在U.S. v. Cardona(2002) 302 F.3d 494一案中,政府等了5年才对一名公开居住在美国的被告执行逮捕令。 在McNeely诉Blanas案(2003年)336 F.3d 822中,起诉拖延了六年,而且州政府未能对拖延做出解释,结果被告被释放,所有待决指控被有偏见地驳回。


    调查的门槛是延迟时间是否长到足以引发 "快速审判 "分析。如果延迟达到一年的门槛水平,则 "推定为有偏见",要求法院进行快速审判分析,平衡其余因素。Robinson v. Whitley, 2 F.3d 562, 568 (5th Cir.1993), cert. denied, 510 U.S. 1167, 114 S.Ct. 1197, 127 L.Ed.2d 546 (1994);Doggett, 505 U.S. at 651-52 & n. 1, 112 S.Ct. 2686, 2690-91, 120 L.Ed.2d 520。這五年多的延遲肯定足以引起偏見的推定並啟動分析。(同上,第 497 页)。

    在第六修正案案件中,延迟和任何实际或推定的偏见都要与政府延迟的理由相平衡。 如果长期拖延的理由不充分,仅凭推定的偏见就需要驳回起诉。  

    在本案中,控方和康科德警方知道被告被关押在何处,因为在提出起诉之前,被告被关押在华盛顿州时,警方已经根据搜查令获取了他的血液样本。 证据 A 上的注释表明,执法部门不仅知道他在哪里,还知道他的释放日期,并选择在他获释后送达搜查令。 没有向本律师提供作出这一决定的理由,本律师也看不出会有什么理由。

    久 而 久 之 , 證 人 因 時 間 流 逝 而 喪 失 證 據 , 或 證 據 因 時 間 延 誤 而 記 憶 喪 失 , 這 些 都 可 以 顯 示 出 不 利 的 情 況 。 "最重要的一点是,失去这些证据,尤其是当被告或被害人无法独立回忆起犯罪细节时,会使被告难以或无法准备辩护,从而显示出偏见。(Mirenda 案 , 同 上 , 第 1 3 2 9 頁 ) 。

    正如我们在Boysen案( ,165 Cal.App.4th 761, 62 Cal.Rptr.3d 350)中所认识到的,因为 "正当程序最终是与正义的基本概念联系在一起的,而正义的基本概念是我们的公民和政治体制的基础,并且确定了社会对公平竞争和体面的认识"(同上,第774页,62 Cal.Rptr.3d 350),"当政府在几乎没有任何正当理由的情况下等待数十年才提出起诉,而这一拖延明显使被告方处于极其不利甚至致命的地位时,"它也被证明是 "适当的冒犯"。(同上)。

    根据联邦和加利福尼亚州的法律,快速审判权有三个目的。 "它 保 護 被 告 ......免 受 長 時 間 的 監 禁 ; 減 輕 他 因 未 經 審 訊 的 罪 行 指 控 而 產 生 的 焦 慮 和 公 眾 的 疑 慮 ; ......防 止 他 在 經 過 長 時 間 的 審 訊 後 , 因 為 證 明 自 己 無 罪 的 方 法 可 能 不 在 他 的 掌 握 範 圍 之 內 而 遭 受 危 險 。(Craft, supra, at p. 1540)在分開檢控中失去同時判刑的可能性這種形式的偏見,已被認定為這種偏見,或至少是偏見的一個要素。(見People v. Barker(1966) 64 Cal.2nd 806, 813)。 這 個 立 場 在 Lowe 一 案 中 被 駁 回 , 該 案 認 為 雖 然 單 憑 喪 失 同 時 判 刑 的 可 能 性 不 能 成 為 主 要 的 不 利 證 據 , 但 在 衡 量 不 利 的 理 據 時 , 可 以 考 慮 這 一 點 ( Lowe 一 案 , 同 上 , 第 813 頁 ) 。(同 , 第 9 4 6 頁 ) 。

    1. 从事件发生到被告出庭之间长达十四年之久,这对辩护的准备工作造成了极大的影响。 

    辩方的立场是,原告证人与被告之间的关系是持续且双方自愿的。 在被指控的事件中,原告证人与被告之间发生了争吵,因此提出了控诉。 警方报告中的以下事实为这一理论提供了支持:事件发生后,现场出现了两个用过的避孕套;事件发生期间,原告证人使用了自己的手铐;现场出现了与 S&M 有关的 "玩具 "和宣传品;原告证人承认自己对此类事情感兴趣,并且是由前男友介绍的。 此外,对袭击者的描述是一名 30 岁的菲律宾人,而被告是一名 14 或 16 岁的西班牙裔人,这表明原告证人知道她与被告的关系是非法的。 时间的流逝在以下方面影响了辩护的准备工作:

    1. 应投诉证人的要求拨打 911 报警电话的公寓楼住户已经去世。 他本来可以证明在所谓的袭击过程中没有尖叫声或其他噪音,也可能证明被告作为投诉证人的客人出现在公寓楼里。 他确实告诉警方,在控告证人敲他的门之前,他什么也没听到。 这与原告证人的证词形成鲜明对比,原告证人说她在整个事件中都在尖叫。(见证据 B,康科德警方关于罗纳德-里斯的报告;证据 C,罗纳德-里斯的死亡证明;预审记录第 33 页)。
    2. 公设辩护人进行了调查,包括调查员和指派的律师都访问了该建筑群,但未能找到 2000 年事件发生时曾是该建筑群居民的任何人。 这些证人的证词本应与被告在其他场合是否在场以及在被描述为长时间的殴打过程中是否听到任何尖叫声有关。 特别值得关注的是投诉证人的近邻。 当控诉证人在被殴打后寻求帮助时,她并没有试着打开邻居的房门,因为她知道邻居会从噪音和尖叫声中察觉到殴打事件,但她什么也没做,因此 "并不在意"。 公设辩护人的记录显示,她为找到这些证人做了大量努力。(见本文所附证据 C,被告的声明,以及证据 D,投诉证人的陈述)。  
    3. 公设辩护人试图找到控诉证人的前男友(他介绍了 S&M)。 他们找到了一名同名同姓的男子,但他从未见过原告证人。 有迹象表明,这位前男友现在英国。 该证人可以证明控诉证人参与 S&M 的程度(见证据 E,警方报告;证据 F,调查员笔记)。
    4. 辩方已向 "美国西部航空公司 "的继承者 "美国航空公司"(American Airlines)发出传票,以确认投诉证人是否在袭击当晚实际抵达奥克兰。 鉴于美国西部航空于 2005 年与全美航空合并,而全美航空又于 2013 年与美国航空合并,本律师认为这些记录不太可能存在。 截至 2 月 29 日,法院尚未收到该传票的回执。
    5. 殴打事件发生时,投诉证人正在接受一名心理咨询师的治疗。 已经向该治疗师发出了传票。 该治疗师可能收到了有关对 S&M 的兴趣、对年轻男性的兴趣或特别是对被告的兴趣的陈述。 治疗师的答复是记录已被销毁。(见法院档案中的回执)。  
    6. 辩方已获得一份五名证人的名单,这些证人都是 2000 年被告在康科德时认识的,而且与被告关系密切,知道被告有任何恋爱关系。 经本庭主审法官授权,聘请了一名调查员,试图找到这五名证人。 到目前为止,我们已经了解到两位成年朋友住在墨西哥,并且已经搬离了他们最后的居住地。 我们得到消息,剩下的三个人中有一个已经死亡。 到目前为止,我们还无法找到四名幸存证人中的任何一人。 我们找到了一名与四人中的一人同名同姓的男子,但他不记得被告或其家人,而且自 2000 年以来就没有离开过美国。 他很可能不是要找的证人。 如果他是,那就是典型的因拖延而造成偏见的案例。 辩方调查员在墨西哥找到了愿意进行进一步调查的调查员,但这需要时间和额外的资金,成功的可能性很小(见证据 G 和 H,调查员罗德-哈蒙的电子邮件)。
    7. 检方表示有意根据第 1108 条提出华盛顿强奸案。 案卷中的证人名单包括华盛顿事件中的受害人和大量执法人员。 在华盛顿案的调查过程中,大量邻近公寓楼的居民接受了询问,他们提供的信息帮助警方将被告与袭击案联系起来。 在本办公室参与调查之前,警方从未在这一地区进行过任何调查。 在主审法官的授权下,辩方已获得华盛顿州调查员的服务,试图找到 1999 年居住在该小区的证人。 迄今为止,尽管做出了大量努力,但仍未找到居住在该建筑群中的任何证人。 本部已与调查员迈克尔-K-安德森(Michael K. Anderson)进行了交谈,并获悉,尽管做出了不懈的努力,但 1999 年和 2000 年确定的证人均下落不明。 其中一名证人费尔南多-费尔南德斯(Fernando Fernandez)告诉华盛顿州执法部门的魏斯侦探,他是被告的朋友,在工作上帮助过被告,而且在华盛顿袭击事件发生后的几天里,被告没有受伤。 另一位名叫曼努埃尔-梅萨(Manuel Mesa)的人告诉警方,警方认为与华盛顿州袭击案有关的自行车是他的。
    8. 检方表示打算用华盛顿州的 DNA 证词来证明 1108 事件。 辩方要求提供实验室关于匹配的记录,但尚未收到。 鉴于 14 年过去了,华盛顿州的案件也以长期监禁而结案,实验室记录很可能已不再可用。 2 月 8 日星期一,辩方通过电子邮件收到了实验室书面记录的副本。 公设辩护人咨询过的 DNA 专家西蒙-福特(Simon Ford)收到了这些副本。 他在回复中表示,他需要更多有关检查的电子日期以及额外的资金,这些都必须从主审法官那里获得。 截至下文所述日期,辩方尚未收到审查所需的电子数据。
    9. 被告在 2005 年 2 月 3 日至 2014 年 10 月或 11 月期间被关押在华盛顿州。 如果他能及时接受审判并被定罪,量刑法官本可以选择将本案的刑期与在华盛顿州的刑期同步执行。由于执法部门的拖延,被告失去了这一可能性。  
    10. 结 论

    2004 年 3 月 10 日,通过 CODIS 比对,被告被确定为本案的嫌疑人。 2005 年 2 月 3 日,在州诉讼时效期限内提出了指控被告犯有此罪的刑事申诉。 随着控诉的提交,被告成为被告,并同时享有加利福尼亚州和第六修正案规定的快速审判权。 执法部门知道被告被关押在华盛顿州的一所监狱,但什么也没做。 证据 A 反映了执法部门在 2014 年 12 月被告获释前未送达逮捕令的决定,这距离提出申诉已过去近 10 年时间。

      根据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可以推定这种长期拖延会造成损害。 在U. S. V. Mendoza 案(同上)中,由于政府在长达六年的时间里没有寻求将被告从菲律宾引渡回国,因此必须予以驳回。 在 U.S.诉 Cardona 案(同上)中,政府在五年时间内没有逮捕一名公开居住在美国的被告,因此必须予以驳回。 在McNeely v. Blanas 案(同上)中,政府未能解释为何拖延六年才将被告送上法庭,结果导致撤案。 而在本案中,政府没有解释,而且显然是故意拖延了九年多,在此期间,被告的所在地是众所周知的,这导致了偏见的推定以及实际的偏见。 撤诉是必须采取的补救措施。


    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律师姓名]

    被告律师


     

  3. 3.Motion to Dismiss for Prior Prosecution PC 654 Kellett

    [律师姓名],SBN [ ]

    公司名称

    公司地址

    城市、州 邮政编码

    电话 

    电子邮件: 





    被告律师




     

    加利福尼亚州高等法院

    [郡]

    加利福尼亚州人民   

      

                 原告


    [被告姓名]

    被告 

    案件编号 [案件编号]

    支持根据 KELLETT 诉最高法院驳回证据动议的要点和证据备忘录


    日期

    时间

    部门:

       

    请注意,[被告姓名](以下简称 "被告")将于[日期][时间]或其后尽快在上述指定部门就此事进行听证,并以违反 PC 654、Kellett 诉高等法院案(1966 年)63 Cal.2nd 822、827 为由向本庭提出动议,要求驳回上述诉讼请求。该动议将基于本动议通知、所附要点和授权备忘录、[律师姓名]的声明及所附调查报告、本案卷宗以及听证会上可能提出的其他证据。


    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律师姓名]

    被告律师

    要点和授权备忘录

    1. 此事的事实和程序史。
    2. 如果未能将同一行为过程中产生的所有罪行合并在一份控诉书中,则会妨碍随后对任何其他相关罪行的起诉。

    刑法典》第 654 条规定,"在任何一项[起诉]中被宣告无罪或被定罪并判刑后,不得在其他任何一项[起诉]中因同一行为或不作为而被起诉"。

    法院关注的焦点是《刑法典》第 654 条旨在防止对被告进行 "不必要的骚扰"。 Kellett v. Superior Court(1966) 63 Cal.2nd 822, 827。 因此,"源于同一......行为过程的所有罪行......必须在单一诉讼程序中起诉"。 People v. Lohbauer(1981) 29 Cal.3d 364, 373(着重号后加)。

    检验标准是:是否存在 "同一行为或行为过程起重要作用的不止一项罪行",Kellett,同上,第 827 页,以及检察官是否 "本应知道 "多重起诉。 关于 Dennis B.(1976) 18 Cal.3d 687, 694。 "如果最初的诉讼最终宣告无罪或定罪并判刑",则适用禁止后续起诉的规定。 Kellett,supra, at 827。  

    此外,"即使同一事件所引起的罪行是截然不同的,而且从每一罪行所要求的要素并非另一罪行所必需的这一意义上来说,也是不包括在内的,对其中一项罪行的无罪判决[或其他处置]可能会阻碍对另一项罪行的起诉"。 People v. Krupa(1944) 64 Cal.App.2nd 592, 598。 如 果 無 罪 釋 放 會 阻 止 檢 控 , 那 麼 定 罪 也 會 阻 止 檢 控 。 Kellett,supra, at 827。  

    请注意,第 654 条/Kellett 规则禁止的是多重起诉,而不是多重处罚。 In re Hayes(1969) 70 Cal.2nd 604, 610。

    简而言之,如果单独提起的轻罪和违规行为的定罪与重罪指控在事实上相互交织,则需要撤销重罪指控,前提是检察官知道或应该知道这两起案件。 People v. Bas(1987) 194 Cal.App.3d 878, 882-883 [DUI with injury prevented by previous conviction of interwoven infraction]; see alsoIn re Grossi(1967) 248 Cal.App.2D 315, 319-322 [对持枪的前重犯的定罪阻止了后来对持枪抢劫的起诉];People v. Wasley(1970) 11 Cal.App.3d 121, 122-124 [对持枪抢劫的无罪判决阻止了后来对持枪抢劫的前重犯的起诉]。在此,"同一行为或行为过程发挥了重要作用"。 Kellett 案,同上,第 827 页。 车辆法》第 23152(a)和(b)条规定,必须是在受酒精影响或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 0.08%的情况下驾驶。 车辆法》第 16028(a)条要求在没有经济责任证明的情况下在高速公路上驾驶。) 对于每项罪行,检察官必须证明  

    VIVIAS 先生在 1999 年 6 月 27 日晚驾车,以证明每项罪行。 

    在本案中,"检方知道或本应知道不止一项罪行"。 刑法》第 654 条。同一检察机构指控了这两项罪行。 该机构已将监督传票指控的权力下放给当地警官,而这些警官会将指控副本交给检察官。 参见《刑法典》第 853.6(e)(2)、(3) 条。 该机构获知了相同的警方报告,这些报告由相同的副警长撰写,调查了相同的事实,导致两起案件都被立案。 此外,同一名警官知道同一行为过程的两个方面。

    检方可能会辩称,违规行为不得援引《刑法典》第 654 条的保护。 丹尼斯-B.案的法庭暗示了相反的观点。 In re Denis B.,supra, 18 Cal.App.3d. at 690. 在该案中,法院明确指出,就其分析而言,"被告参与了违法行为"。 同上,第 695 页,注 4。 

    控方可能会辩称,驳回对 VIVAS 先生的未决指控根本不公平。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指出,"[如果]在[本案]中人民的口袋被扒了,那是因为他们忽略了扣下挡板"。 人民诉市政法院(马丁内斯)案(1971 年)14 Cal.App.2d.362, 366 [92 Cal.Rptr. 248]。

    结 论

    鉴于上述原因,被告滴滴公司恳请法庭批准其驳回诉讼的动议。


    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律师姓名]

    被告律师


     

程序性动议

程序性动议

  1. 1.密封归档动议

    [律师姓名],SBN[ ]

    公司名称

    公司地址

    城市、州 邮政编码

    电话 

    电子邮件: 



    被告律师




     

    加利福尼亚州高等法院


    [郡]

    缅因州人民 


    加利福尼亚州     


                 原告


    [被告姓名]

    被告 

    案件编号[案件编号]


    密封归档动议


    日期

    时间

    部门

    当前审判日期:

    立案:

       

    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法院规则》第 2.551 条的规定,被告通过其律师谨此请求法院发布命令,授权将所提交的文件密封归档。 根据第 2.551 条的规定,请求密封归档的文件的完整、未经编辑的副本已以纸质形式装入安全信封提交给法庭书记员。

    提出本动议的理由和原因是:为维护《加州证据法》第 782 条所述程序的完整性,有必要密封提交本动议。

    日期: 谨此提交、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律师姓名]

    被告律师

    要点和授权备忘录

    Holley v. Yarborough(2009) 568 F.3在 Holley v. Yarborough (2009) 568 F.3.d 1091 一案中,法院批准了人身保护令,理由是州审判法庭排除了指控未成年证人曾告诉他人 "她曾与男友在壁橱里做过'奇怪'的事情"(这与她描述被告对她所做的事情时使用的术语相同)、一名邻居男孩想要 "拱她的脑袋 "以及她的哥哥曾试图与她发生性关系的弹劾证据,从而侵犯了被告的第六修正案对质权。 辩方在此要求封存的动议中包含了对类似证据的描述。  

    出于谨慎起见,并考虑到检方可能会反对所提交动议中被描述为 "先前性行为 "证据的证据,辩方打算根据《加州刑法典》第 782 条规定的程序提交该证据。

    证据法典》第 782 节规定了一项程序,根据该程序,如果与证人的可信度相关,初审法院可酌情采 纳受害人先前性行为的证据。 在被告提出书面动议并附上一份包含举证提议的声明后,可提供据称强奸或相关罪行的受害人的性行为证据,以攻击证人的可信度。(People v. Mestas(2013) 217 Cal.App.4th1509, 1513-1514, fn. 省略)。 声明和支持性宣誓书必须密封提交,只有法庭在确定所提供的证据是否足以命令举行听证会时才会启封。

    有鉴于此,为维护 782 程序的完整性,有必要将已提交的动议密封提交。  

    因此,恳请将所提出的动议密封提交,以保护《加州证据法》第 782 条所述程序的完整性。 

    日期: 谨此提交、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律师姓名]

    被告律师

  2. 2.保释动议

    [律师姓名],SBN [ ]

    公司名称

    公司地址

    城市、州 邮政编码

    电话 

    电子邮件: 


    被告律师




     

    加利福尼亚州高等法院


    [郡]

    缅因州人民 


    加利福尼亚州     


                 原告


    [被告姓名]

    被告 

    案件编号 [案件编号]


    辩方保释审查听证摘要;要点和权威备忘录;[律师姓名]的声明。 [律师姓名]



    日期

    时间

    部门

    当前审判日期:

    立案:

       

    特此通知,被告[被告姓名](以下简称 "被告")将于上述指定日期在上述指定部门的上述时间,或在此之后尽快开庭审理此案,被告将申请释放令和/或合理保释。 提出该动议的理由是,有大量证据表明被告既无潜逃风险,也不会对社会构成危险。Cal.加州憲法,第 I 條,第 12 節,附屬條款。Cal. Const.(c);Penal Code§§ 1268 -1276.5;In re Humphrey(March 25, 2021) 11 Cal.5th 135.

    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律师姓名]

    被告律师

    要点和授权备忘录

    • 引言

    根据 2022 年 11 月 4 日的 起诉书被告被控违反 PC288(c)(1)--对 14 或 15 岁儿童实施猥亵行为(罪状 1)、违反 PC288(a)--对儿童实施猥亵行为(罪状 2)和违反 PC288(a)--对儿童实施猥亵行为(罪状 3)。

    在罪状 1 中,被告被指控在 2003 年 9 月 30 日至 2004 年 9 月 29 日期间对无名氏实施猥亵行为,当时无名氏 14 岁。在第 2 项罪状中,被告被指控在 1996 年 10 月 15 日至 2002 年 10 月 14 日期间对无名氏实施了猥亵行为。在第 3 项罪状中,被告被指控在 1996 年 4 月 8 日至 2000 年 4 月 7 日期间对 R. 无名氏实施了猥亵行为。

    被告现年 62 岁。他于 1977 年移民美国,曾在 Conde 和 Heald 学院学习计算机科学,在过去 40 年中一直担任工程师。来到美国后,他一直居住在北加州,自 2020 年以来一直居住在卡斯特罗谷。 在过去的七年中,被告在一家信息技术部门担任系统工程师。被告是一位受人尊敬、勤奋工作、虔诚敬业、热心家庭事业的人,有许多支持信在此提及,并与社区关系密切。  

    另一方面,无名氏是一个有严重精神问题的人,她根据恢复记忆策划了整个针对被告的案件,而科学界公认恢复记忆是不可靠的。无名氏还直接影响 R. 无名氏和 S. 无名氏提出类似指控。无名氏承认,她的指控也是基于恢复记忆,她告诉调查人员,她是在最近被无名氏告知C.无名氏被被告性虐待的指控后才 "触发 "想起被被告虐待的。  

    • 事实和程序背景
    • C.无名氏 
    1. 无名氏是被告 34 岁的侄女。2022 年 10 月,无名氏告诉调查人员,在 2000 年左右,也就是她 11 岁的时候,她 "全身赤裸躺在地上。嫌疑人开始用双手按摩她的手臂和背部。嫌疑人开始用双手打圈按摩[她的]臀部,然后向下按摩她的大腿......嫌疑人开始用大拇指按摩[她的]大腿内侧,然后开始触摸她的'阴唇'部位"。(pr 12-13, 43)。 
    2. 无名氏于 2022 年 10 月 3 日通过 "犯罪线索 "对被告提起诉讼,称 "我在 2000 年 10-11 岁时受到叔叔的性虐待。我担心他仍然是一个活跃的儿童性侵犯者。我的表弟已经在圣克拉拉县提交了一份报告(案件编号 222730958),因为我们都认为最终公开这些信息是正确的。(PR 36)因此,化武之间显然存在协调,有证据表明无名氏是策划者。

    "[C.无名氏]说,大约在 2013 年,她开始在一两周内做梦,梦见她的叔叔(Alfredo Malabot)在不适当的地方为她按摩。她说,在梦中,她的一个堂兄也在那里。她说一个星期后,她决定把这件事告诉她的堂兄 [R. 无名氏],因为这件事一再发生,让她很困扰。[无名氏]打来电话,在电话中告诉了她自己的梦境。[无名氏]告诉[无名氏]这不是梦,她就在梦里。无名氏相信那个梦是真实的,而不仅仅是一个梦,因为 "她每次都做同样的梦"。 无名氏向调查人员表示,她 "很震惊",因为那是 "真实的"。(12-13, 42, 43)。

    2022 年,C. 多伊还告诉 R. 多伊,S. 多伊 "被他们的叔叔......殴打"(PR14)。 

    1. 无名氏有严重的心理健康问题,包括 "愤怒问题"、抑郁和抑郁发作、多动症、焦虑症和恐慌症,她在社交媒体平台上随意发布这些信息,公开讨论她的治疗方法,包括抗抑郁药物(Lexapro、Ativan、Escitalopram)和催眠疗法,以试图 "恢复 "隐藏的记忆。无名氏还发帖说,她患有子宫内膜异位症,"从 13 岁起就开始慢性疼痛,而且似乎随着年龄的增长越来越严重......我恨我的卵巢"。尽管使用了强效精神药物,C. Doe 还报告了大麻的娱乐性使用,其中一个帖子写道:"昨晚我真的嗨到了人生中最爽的一次,今天我醒来时就像电影里的人一样,前一天得到了seyx[原文如此],在去上班的路上漫步在街区[原文如此],跳来跳去,面带微笑,手舞足蹈......我必须告诉别人,所以我想我应该跳到这里告诉你们 22.7K 人......"
    • S.无名氏 
    1. 无名氏是被告哥哥的妻子的哥哥的 34 岁女儿。她声称,2002 年至 2004 年间的某年 10 月,在一次排球比赛后为 C. 无名氏举办的生日派对上,被告让她 "趴在[正式起居室的]沙发后面"。他开始按摩她的腿筋。随着时间的推移,他开始按摩她的臀部[原文如此],最后要求她脱掉裤子。然后他从她的短裤下面钻进去,开始按摩她的阴道......他开始用两个拇指按摩她的'阴唇'('嘴唇')......他没有插入她的阴道......也没有]威胁她。无名氏告诉调查人员,她记得事发后,她问无名氏:"叔叔摸你下面了吗?"据称无名氏的回答是 "摸了"。 S. 无名氏决定说出这件事,因为 C. 无名氏曾与同一名嫌疑人经历过类似的事件"。 (06-07, 10-11)。 
    2. 无名氏直到最近才从 [C. 无名氏] 处得知自己曾遭受被告的性虐待,这才 "触发 "了她对此事的记忆。(PR 39)。
    3. 无名氏告诉调查人员,在 2020 年大流行期间,她在 Instagram 上向无名氏披露了这一事件,因为无名氏告诉无名氏她 "精神状态不佳"。[无名氏]说,[无名氏]这段时间在社交媒体上公开并口头表达了她的情绪状态......[无名氏]告诉无名氏,她有很多不同的事情会触发她,她无法控制自己的情绪。[无名氏]告诉[无名氏],由于她和她叔叔(嫌疑人)之间发生的事情,她无法与自己的丈夫亲密接触......[无名氏随后]告诉[无名氏],她叔叔按摩了她的阴唇"。(PR 11-12)。 

    2022 年,S. 无名氏告诉 R. 无名氏,"他们的叔叔(嫌疑人)在一次家庭聚会上把她带到一个房间,并为她按摩",当时 R. 无名氏 15 岁(PR 14)。

    • R.无名氏
    1. 无名氏是被告三姐的 37 岁女儿。她声称,在她十岁多时,被告给她按摩,"先摸她的大腿,然后是大腿内侧,最后是阴道。他会揉搓她的阴部和阴部周围,用手指插入她的阴道,然后再继续按摩她的大腿......[无名氏] 在这一次事件中被多次插入阴道"。(PR 15)。
    2. 无名氏告诉调查人员,"她大约几周前(根据 10/20/22 报告日期,即 2022 年 10 月初)才知道 [无名氏] 的情况。在此之前,[无名氏] 对[无名氏]的情况一无所知,只知道她被他们的叔叔(嫌疑人)殴打。她之所以知道这件事,是因为 Charmaine 告诉了她"。(PR 14)。
    • 被告

    被告于 1977 年从菲律宾移民到美国。 他曾在康德学院(Conde College)和希尔德学院(Heald College)学习计算机科学,在过去的 40 年里一直是一名工程师。在过去的七年中,被告一直受雇于一家信息技术部门担任系统工程师。(PR58)

    被告对脊椎按摩保健产生了兴趣,并在接受脊椎按摩时了解到这一保健方法。 他为包括无名氏在内的家庭成员提供脊椎按摩。 被告一直坚称自己无罪,并告诉调查人员他从未不恰当地接触过任何人。(PR 59)。

    作为证据 1 附上的是收到的支持被告的人品信函。

    • 对被告的指控基于众所周知的不可靠恢复记忆 

    如上所述,无名氏和无名氏都向调查人员承认,他们对被告的指控是基于恢复记忆。 此外,所有投诉证人的供词都清楚地证明,无名氏患有多种精神疾病,她亲自策划了针对被告的案件,影响无名氏和无名氏提出类似指控。

    众所周知,"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对暗示性提问的反应,各种记忆(包括对创伤事件的记忆)都可能会被扭曲"。 

    美国最高法院对恢复记忆持怀疑态度。 在 Stogner 诉加利福尼亚(2003)539 U.S. 607, 631-632, 123 S. Ct. 2446, 2460-2461, 156 L. Ed.2d 544, 564-565,最高法院推翻了一起性案件中的定罪,引用 Holdsworth 著,Is It Repressed Memory with Delayed Recall or Is It False Memory Syndrome?争议及其潜在的法律影响》,22 Law & Psychol.Rev. 103, 103-104 (1998),其中指出:  

    在围绕被压抑记忆的延迟回忆和虚假记忆的争论中,尽管提出了大量的解决方案,但远未得到解决。虽然压抑记忆理论的倡导者能够提出一些极具说服力的证据,证明压抑记忆现象的真实性,而批评者也很少对此提出异议,但他们却无法充分证明其准确性。8048*129压抑记忆的批评者非常成功地证明了他们在受试者头脑中植入虚假记忆的能力,并找出了可能提高这些技术有效性的因素。然而,部分由于试图植入童年性虐待等虚假记忆的道德问题,到目前为止,这些研究人员还没有提出足够的证据来证明恢复的记忆本质上是不准确的。22 Law & Psychol.Rev. 103, 22 Law & Psychol.Rev. 103。

    根据 2007 年 6 月 13 日心理学协会的文章《研究:辨别童年性虐待回忆中的虚构与事实",《美国心理学会》,2007 年 6 月 13 日。 

    研究结果发表在心理科学协会期刊《心理科学》(Psychological Science)7 月刊上,结果表明,总体而言,自发恢复的记忆与连续记忆(45%)得到证实的频率(37%)相当。因此,自发恢复的虐待记忆可能确实与事件发生后持续存在的记忆一样准确。有趣的是,在治疗中恢复的记忆根本无法得到证实。 

    无名氏和 S. 无名氏恢复记忆的不可靠性极大地削弱了对被告的指控,特别是考虑到 C. 无名氏曾协力招募 S. 无名氏和 R. 无名氏对被告提出类似指控。无名氏和 R. 无名氏对被告提出类似指控。

    • 保 释 的 目 的 是 确 保 被 告 按 要 求 出 庭

    虽 然 法 庭 在 审 理 保 释 申 请 时 可 能 需 要 假 定 被 告 有 罪( In Ex parte Duncan, 53 Cal. 410),但 也 需 要 考 虑 被 告 对 社 会 造 成 危 险 的 程 度 以 及 被 告 逃 避 的 可 能 性 , 而 在 本 案 中 , 被 告 逃 避 的 可 能 性 微 乎 其 微 。Cal.Cal. Const.I, § 12, subs.(c);Penal Code§§ 1268 -1276.5;In re Humphrey(March 25, 2021) 11 Cal.5h 135.  

    保 释 的 目 的 是 确 保 被 告 在 被 要 求 出 庭 时 出 庭 , 不 论 是 在 定 罪 之 前 或 之 后 。 [引 文 ]保 释 不 是 惩 罚 被 告 的 手 段 [引 文 ] , 也 不 是 保 护 公 共 安 全 的 手 段 。 这些目标另有规定"。In re Underwood(1973) 9 Cal.3d.345, 348, see alsoWilliams v. Superior Court (1964) 226 Cal.App.2d 666, 673.).  

    保释不得用于惩罚被控犯罪的人。"保 釋 的 目 的 不 是 懲 罰 被 告 ......而 是 確 保 他 在 被 要 求 出 庭 時 出 庭 , 不 論 是 在 定 罪 之 前 或 之 後 。(People v. Gilliam (1974) 41 Cal.App.3d 181, 191 因 其 他 理 由 不 獲People v. McGaughran (1979) 25 Cal.3d 577 贊 同 ) 。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 1 条第 12 款和美国《宪法》第 1 条第 12 款都规定:"在任何情况下,任何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对他人实施犯罪。加 州 憲 法 第 1 條 第 1 2 款 和 美 國 憲 法 第 8 條 修 正 案 都 禁 止 保 釋 金 過 高 。8 都 禁 止 保 釋 金 過 高 。 

    法 庭 在 釐 定 保 釋 金 的 實 際 數 額 方 面 有 廣 泛 的 酌 處 權 。(Griffin v. Superior Court 4 (1972) 26 Cal.2d 672, 702)。刑 法第 1 2 7 5 條 第 ( a ) ( 1 ) 款 規 定 , 在 釐 定 、 減 少 或 拒 絕 保 釋 時 , 應 考 慮 下 列 因 素 : 

    (a) 保护公众; 

    (b) 罪行的严重性; 

    (c) 被告以前的犯罪记录; 

    (d) 他或她出席审判或案件听证的可能性。 

    加州最高法院裁定,第 1275 条所列的因素 "不一定详尽无遗"(In re Alberto (2002) 102 Cal.App 421, 430)。(In re Alberto (2002) 102 Cal.App. 421, 430)。 因此,法院经常会 考虑以下问题:被告与社区的联系,包括被告及其家人是否居住在社区、被告的就业历史、被告是否有不出庭的迹象、被告是否有不出庭的前科,以及保释金对被告的 "价值"(即:保释金的数额与被告的刑期相比如何)、保释金的数额与被告相对财富的比较,因为对于贫穷的被告而言,一定数额的保释金可能相当于国王的赎金,而对于富有的被告而言,相同数额的保释金则价值甚微或毫无价值)。見加州律師持續教育,《加州刑事法律程序及實務》,§ 5.22 (2005)。

    • 被告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获得合理的、非超额的保释。 

    被告有获得合理保释的宪法和法定权利。 这一点已编入《刑法典》第 1268 至 1276.5 条(包括第 1268 至 1276.5 条),最近加州最高法院在In re Humphrey (2021) 11 Cal.5th 135 案的判决中再次重申了这一点。 

    Cal.Cal Pen.加州刑法典》第 1271 条明确规定,"如果被控的是任何其他罪行(死罪除外),他有权在定罪前获准保释"。 即使是被控犯有暴力行为或威胁造成重大人身伤害的被告,也不得在审判前被预防性拘留,除非人民通过 "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 "证明 "被告很有可能在 释放后会对他人造成重大人身伤害"。(加州宪法》第 I 条第 12 款I, § 12, subs.(b)和(c))。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需要特定类型的证明--证明事实或指控属实的 "高概率"。In re White (2020) 9 Cal.5th 455。在做出审前拘留、保释和允许自认释放的决定时,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1) 保护公众,(2) 指控罪行的严重性,(3) 被告以前的犯罪记录,以及 (4) 被告出庭受审的可能性。(加州宪法》第 I 条第 12 款I, § 12, subs.(c); § 1275.). 

    加州最高法院最近在 In re Humphrey 案中确认"仅以被捕者能否负担保释金作为自由条件的常见做法是违宪的"。In re Humphrey (2021) 11 Cal.5th 135, 143。如果经济条件仍然是必要的,法院 "必须考虑被逮捕者支付规定保释金的能力--不能 "仅仅因为 "被逮捕者 "缺乏资源 "支付保释金而有效地拘留被逮捕者"。同 上 。 [着重部分由作者标明]"在不寻常的情况下,保护社区安全的需要可能会与被逮捕者审前自由的基本权利相冲突--这一权利通常也保护被逮捕者免受被逮捕者无法满足的金钱释放条件的限制--以至于除了拒绝审前释放之外没有其他选择可以合理地维护国家的紧迫利益。为了在这些情况下拘留被捕者,法院必须首先以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认定,没有任何条件可以满足拘留的要求,然后确保拘留符合法律和宪法的要求"。同上。

    汉弗莱 法院花了大量篇幅讨论 "在刑事指控解决之前继续监禁的不利之处",并称这些不利之处 "巨大而深刻",同上 ,第 147 页。法院认为,"如果不释放,被告在准备辩护时可能会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同上。 此外,"研究表明,审前羁押增加了失去工作、家庭和子女监护权的风险"。同上。 审前拘留还迫使州政府 "承担本可适当释放的被捕者的住宿和饮食费用"。同上。 此外,"不加区分地实行金钱保释会产生后果。'目前在加州监狱中,有些人本可安全获释,但却被关押起来,这完全是因为他们没有财 力支付商业保释金,而另一些可能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的人却能够从监狱中获释,这完全是因为他们有能力支付商业保释金"。同上。 基于这些原因,法院将大多数情况下的拘留归类为 "有限的例外",而不是规则。同上 ,第 155 页。

    汉弗莱 法院还再次确认了一些重要的宪法原则。具体而言,"被告保留宪法规定的基本自由权"。同上,第 150 页。(引用美国诉 Salerno (1987)481 U.S.739;Cal.宪法》第 1 条第 7 款)。1, §7)此 外 , " 在 保 釋 的 情 況 下 , 政 府 的 利 益 不 在 於 懲 罰 , 而 在 於 確 保 被 告 出 庭 , 並 保 護 受 害 人 及 公 眾 人 士 免 受 進 一 步 傷 害 。同 上 。另见 Cal.宪法》第1 §§12, 28, subd. (f)(3) Calif .Pen.Code §1275(a)(1)。根据这些原则,法院认为,"除非没有限制性较小的释放条件可以充分维护国家的紧迫利益,否则拘留是不允许的"。同上 ,第 152-153 页。

    已 确 立 了 一 个 总 体 框 架 来 指 导 法 庭 作 出 保 释 决 定 。首 先 , 在 作 出 任 何 保 釋 決 定 時 , 上 級 法 院 必 須 個 別 考 慮 相 關 因 素 。这 些 因 素 包 括 对 公 众 和 受 害 人 的 保 护 、 控 罪 的 严 重 性 、 被 捕 者 以 前 的 犯 罪 记 录 和 遵 守 法 庭 命 令 的 记 录 , 以 及 被 捕 者 在 今 后 的 法 庭 程 序 中 出 庭 的 可 能 性 。同上 ,第 152 页。当政府以明确和令人信服的 证据证明被逮捕者对个人或社区构成了可识别和可阐明的威胁......符合正当程序条款时,法院可禁止被逮捕者执行该威胁。同上,引用 U.S. v. Fidler (9th Cir. 2005) 419 F.3d 1026, 1028。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告诫 "我们......对宪法的解释是,法院不得基于对公众或受害者安全的担忧而对被捕者实施审前拘留,除非法院首先发现了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没有其他释放条件可以合理地保护这些利益。同上 ,第 153 页[着重部分由作者标明]

    同样,法院还裁定,当被逮捕者构成逃跑风险时,证明审前拘留合理所需的证据标准是 "明确和令人信服的"。"没有令人信服的理由可以解释,为什么证明某个被捕者有潜逃风险所需的证据量与证明某个被捕者对公众或受害人安全构成风险所需的证据量有所不同"。同上。 在被逮捕者对逃跑或伤害他人构成的风险很小或没有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在适当条件下释放被逮捕者。同上 ,第 154 页。 

    如果记录显示有逃跑的风险,或对公众或受害人安全有风险,法院应考虑非经济释放条件是否可以合理地保护公众和受害人,或合理地确保被逮捕者出庭受审。同 上 。 如 果 法 庭 認 為 金 錢 保 釋 是 合 理 必 要 的 , 那 麼 法 庭 必 頇 考 慮 被 逮 捕 者 個 人 的 付 款 能 力 , 以 及 被 控 罪 行 的 嚴 重 性 和 被 逮 捕 者 的 犯 罪 記 錄 , 除 非 有 合 理 的 羈 押 理 由 , 否 則 保 釋 金 應 定 在 被 逮 捕 者 能 夠 合 理 負 擔 的 水 平 。同上。 如 果 法 庭 認 為 釋 放 被 逮 捕 者 不 能 合 理 地 保 障 公 眾 或 受 害 人 的 安 全 , 或 被 逮 捕 者 能 夠 出 庭 , 法 庭 便 可 以 羈 押 被 逮 捕 者 , 但 必 頇 首 先 有 明 確 和 令 人 信 服 的 證 據 , 證 明 沒 有 任 何 非 經 濟 條 件 的 釋 放 能 夠 合 理 地 保 障 這 些 利 益 。同上。尽管正当程序并未明确禁止政府下令实施审前拘留,但 "在我们的社会中,自由是常态,而审前拘留或未经审判的拘留则是严格限制的例外"。同上 ,第 155 页。 

    • 结论 - 被告既不会对社会构成威胁,也不会有潜逃风险,因此应允许其交纳保释金

    如上所述,被告是一名工程师,自 1977 年以来一直在北加州工作。 他在加州州立大学获得了工程学学位,此后一直受雇于人,最近一次是担任 IT 专业人员,已有 7 年之久。他是教会和社区的优秀成员,有许多支持信在此提交。 

    因此,被告是一个稳定的人,与社区有深厚的联系,扎根于社区,因此应被释放或提供合理的保释。

    日期: 谨此提交、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律师姓名]

    被告律师


    声明 [律师姓名]

    I, [律师姓名]声明

    1. 我是一名获得加利福尼亚州正式执业许可的律师。 我是本案被告[被告姓名]的律师。 
    2. 附件 1 是我公司收到的支持被告的品格信的真实无误副本。

    我在作伪证的前提下声明以上内容,但基于信息和信念的事项除外,对于这些事项, 我相信它们是真实的。


    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在加利福尼亚州 _____________ 执行死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律师姓名]

     

  3. 3.继续审判动议

    [律师姓名],SBN [ ]

    公司名称

    公司地址

    城市、州 邮政编码

    电话 

    电子邮件: 



    被告律师




     

    加利福尼亚州高等法院


    [郡]

    缅因州人民 


    加利福尼亚州     


                 原告


    [被告姓名]

    被告 

    案件编号 [案件编号]


    继续审判动议



    日期

    时间

    部门

    当前审判日期:

    立案:

       

    请注意,被告将于上述日期和时间在上述指定部门向本庭提出动议,请求下令继续审判日期。提出该动议的理由是,辩护律师与目前定于 2020 年 7 月 7 日开庭审理的一宗 "无时间弃权 "刑事案件中的儿童投诉证人有冲突,即使开庭审理在目前确定的 20-20 年 6 月 22 日开始,本案届时也无法结案。 此外,由于正在进行的调查问题,本案尚未做好审判准备。 这项动议是基于 "正当理由 "而提出的,这种正当理由可以证明延期是合理的。加州刑法》第 1050(e)条。

    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律师姓名]

    被告律师

    要点和授权备忘录

    _____________________ 律师在本案中代表被告 __________________,是 ___________________ 的出庭律师。 其他几位客户的情况也是如此,包括[插入相关冲突案件信息] 

    这两起案件的被告均已被羁押,______________ 和 _______________,同时还有儿童投诉证人。  

    此外,2020 年 6 月 5 日,在 ________________ 案的最后一次听证会上,法官 ___________________ 特别指示 _____________ 清理其日程表,以便 _____________ 案的审判能够继续进行。 由于内华达州每周只举行三天庭审,因此 ______________ 案的审理时间将超过三周。本案定于 2020 年 6 月 22 日开庭审理。克兰西先生估计审判至少需要 10 到 15 个开庭日,因此即使审判当天开始,也会与 O'Dell 案发生冲突。

    最后,本案的辩方调查正在进行中,但仍未完成,包括尚未解决的州外证人问题。

    我在 2020 年 5 月 31 日助理 ___________________ 的电子邮件中通知 ADA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需要延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 先生在 6 月 3 日的电子邮件中回复说:"我想我们的处境是一样的。不幸的是,审判日期目前无法预测,我不知道 9 月份是否现实。(见所附证据'A')。

    加州刑法典》第 1050(e)条的相关部分规定:"只有在证明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才可批准延期......"。 是否批准继续或推迟听证或审判的动议由法院合理裁量。"一项既定的实践规则是,延期申请应由初审法院进行合理的自由裁量,除非有最有力的理由,否则不会对其裁决进行复审。初审法院了解案件的所有情况和之前的诉讼程序,因此比上诉法院更有能力决定批准申请是否适当;当初审法院行使合理而非任意的自由裁量权时,其行为不会受到干扰"。People v. Collins(1925) 195 Cal.325.

    在本案中,_____________________ 先生无法参加本案的庭审,因为他将于 7 月 7 日(即本案 6 月 22 日庭审的两周之后)参加另一起有儿童申诉证人的监护权案件的庭审,因此会与庭审冲突。 因此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先生无法出庭。 众所周知,律师无法出庭构成继续刑事审判的正当理由。People v. Sutton(2010) 48 Cal.4th 533, 555, 106 Cal.3d 883, 900, 227 P.3d 437, 451。

    此外,由于调查员的问题,辩方尚未完成调查,因此无法确定哪些证人必须出庭作证。 因此,无论如何,此案都还没有做好审判的准备。

    诚然,2020 年 2 月 5 日,法院根据被告之前的动议批准了延期。 然而,由于疫情的影响,实际情况并未发生变化,因此有必要提出本次延期审判的请求。

    最后,被告满足了及时提交和送达本动议的要求。加州刑法典》§ 1050(b)(寻求延期的一方必须在听证前至少两个开庭日送达并提交动议)。

    因此,恳请法院下令将本案的审判继续进行一段合理的时间,直至 ___________________ 先生能够出庭并结束辩方调查。  

    谨此提交、

    日期: 2024 年 1 月 25 日日期: 2024 年 1 月 25 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律师姓名]

    被告律师

    声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声明:

    1. 我是一名获得加利福尼亚州正式执业许可的律师。我是一名注册刑法专家。我是本案被告的律师。本案定于 2020 年 3 月 24 日开庭审理。
    2. 我代表被告 _____________________("被告")并担任其出庭律师。
    3. 其他一些客户的情况也是如此,包括:B [插入相关的冲突案件信息] 。
    4. 这些案件中的被告都被羁押在 ______________ 和 _________________,同时还有儿童投诉证人。  
    5. 此外,2020 年 6 月 5 日,在 ________________ 法官 __________________ 的最后一次听证会上,他特别指示我清空日程表,以便 __________________ 案件的审判能够继续进行。O'Dell 一案将需要超过三周的时间才能完成,特别是因为内华达州每周只举行三天审判。本案定于 2020 年 6 月 22 日开庭审理。我估计审判至少需要 10 到 15 个开庭日,因此即使审判当天开始,也会与 O'Dell 案发生冲突。
    6. 诚然,2020 年 2 月 5 日,法院根据被告之前的动议批准了延期。 然而,由于疫情的影响,实际情况并未发生变化,因此有必要提出本次延期审判的请求。
    7. 最后,本案的辩方调查正在进行中,但仍未完成,包括尚未解决的州外证人问题。
    8. 我在 2020 年 5 月 31 日助理 __________________ 的电子邮件中告知 ADA ___________________ 需要延期。 ________________ 先生在 6 月 3 日的电子邮件中回复说:"我想我们的处境是一样的。不幸的是,审判日期目前无法预测,我不知道 9 月份是否现实。 上述电子邮件的真实无误副本作为证据'A'附后。
    9. 由于上述问题,请求合理延期。

    我在作伪证的前提下声明以上内容,但基于信息和信念的事项除外,对于这些事项, 我相信它们是真实的。  

    2024 年 1 月 25 日在加利福尼亚州 Pleasant Hill 执行。


    日期: 谨此提交、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律师姓名]

    被告律师

  4. 4.发放医疗记录

    [律师姓名],SBN [ ]

    公司名称

    公司地址

    城市、州 邮政编码

    电话 

    电子邮件: 





    被告律师




     

    加利福尼亚州高等法院


    缅因州人民 


    加利福尼亚州     


                 原告


    [被告姓名]

    被告 

    案件编号[案件编号]


    支持强制公开医疗记录动议的要点和权威;[律师姓名]的声明 [律师姓名]


    日期

    时间

    部门

    当前审判日期:

    立案:

       

    观点和权威

    事实

    投诉证人声称从四岁到八岁期间曾遭受过严重的性虐待。 这些指控包括每晚十至二十次的肛门插入,导致肛门出血。 尽管有这些严重的医疗伤害指控,但完全没有确凿证据。 辩方要求获得杰拉尼的医疗记录,以通过确定医疗记录是否反映出这些伤害来证实或消除这些指控。 该请求的范围很窄,仅限于与本案犯罪相关的时间。  

    I.

    被告有权披露第三方掌握的信息 


    刑事被告提出的证据披露动议由初审法院合理裁量,"初审法院拥有为维护正义而下令披露证据的固有权力"(Hill 诉高级法院(洛杉矶)(1974 年)10 Cal 3d 812,816)。(Hill v. SuperiorCourt (Los Angeles) (1974) 10 Cal.3d 812, 816)。 刑事审前披露的基本原则是被告有权获得公平审判。 (同上)"州政府无权拒绝被告获得所有能够揭示案件问题的证据,特别是,州政府无权根据证人的证词定罪,因为这些证人没有在证据允许的情况下接受过严格的交叉质证和彻底的弹劾(同上)(着重号为原文所加,引自People v. Riser(1952) 47 Cal.2d 566, 586)。

    Pitchess v. Superior Court(1974) 11 Cal.3d 531 一案是签发要求提供非当事人所掌握信息或 "发现 "的传票的直接依据,法院在Pacific Lighting Leasing Company v. Superior Court (Los Angeles) (1976) 60 Cal.App.3d 552, 560 以及Millaud v. Superior Court(SanDiego) (1986) 182 Cal.App.3d 471, 475-476 一案中也承认了这一点。 (另见,人民诉 Broderick(1991) 231 Cal.App.3d 584,[尽管有第 115 号提案,传票是针对第三方的适当的证据披露工具])。 Pacific Lighting案和Millaud案裁决的核心是认识到对刑事被告至关重要的信息并不总是由控方或其各代理人所 掌握或控制。

    例如,在Millaud 案中,一家 Alpha Beta 超市雇用了一家私人调查服务公司调查在其经营场所发生的一起杀人案。 阿尔法贝塔公司向控辩双方律师提供了一份报告,供他们在随后的谋杀案中使用,但拒绝提供其余材料,其中包括询问证人的笔记和录音带、照片以及犯罪现场的录像带。 阿尔法-贝塔公司声称,大部分材料都是 "工作成果或受律师-当事人保密特权的限制",不希望其在任何民事诉讼中的辩护受到影响。(Milllaud,supra, at p. 474)上诉法院在对授权令进行复审时发现,阿尔法贝塔公司的调查材料与被告的审判准备 "明显相关且有用"(Millaud, supra, at p. 474)。(Millaud 案,同上,第 476 页。)法院认为,阿尔法贝塔公司的任何利益都可以通过 "限制将材料用于刑事起诉 "的命令得到保护,但其利益不能凌驾于刑事被告获得公平审判的权利之上。 (同上)。

    因此,只要有充分的正当理由,被告就有权检查材料,无论材料是由检察官还是第三方持有(太平洋照明公司案,同上,第 565 页)。 (Pacific Lighting,supra, at p. 565.) 被告只需 "合理地证明 "所要求的信息 "可能导致证据的发现"。 (Hill 诉高等法院案,同上,第 817 页;引自 Traynor,Ground Lost and Found in Criminal Discovery(1964) N.Y.U.L. Rev. 228, 244)。

    Hill 案中,被告要求提供控方证人的重罪定罪记录("犯罪记录表")。 雖 然 法 庭 承 認 單 憑 判 罪 紀 錄 並 不 構 成 ' 判 決 紀 錄 ‛ , 不 足 以 符 合 加 利 福 尼 亞 證 據 法 典 第 788 條 的 規 定 , 但 提 供 判 罪 紀 錄 ' 可 以 提 供 有 可 能 導 致 發 現 該 紀 錄 的 資 料 ‛ ( Hill , 同 上 , 第 817 頁 ) 。(另 見People v Memro(1985) 38 Cal.3d 658 案 。 希尔法院探讨了被告还应该证明他不能 "通过自己的努力轻易地获得信息 "的论点。 (同上)在希尔案中,控方并没有声称被告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获得犯罪记录。 然而,控方声称可以向证人本人了解他以前的记录。 法 庭 認 為 辯 方 毋 頇 解 釋 為 何 不 直 接 向 證 人 索 取 資 料 , 因 為 ( 1 ) 有 關 資 料 不 大 可 能 準 確 或 完 整 ; 以 及 ( 2 ) 任 何 嘗 詴 取 得 這 些 資 料 的 舉 動 都 可 能 會 損 害 辯 方 的 利 益 , 令 證 人 感 到 敵 意 。 (希尔 同上,第 819 页)。

    在本案中,与希尔案和劳案一样,第三方掌握着对被告辩护至关重要的信息。被告不可能通过其他途径获得这些信息。被告有权获得公平审判,并有权根据所有相关且可合理获取的信息进行明智辩护。 (希尔诉高等法院案,同上,10 Cal.3d at p.816)他有权获得被传唤的信息。


    II.

    被告的公平审判权和正当程序权大于任何隐私权;有理由充分披露所要求的信息


    投诉证人声称从四岁到八岁期间曾遭受过严重的性虐待。 这些指控包括每晚十至二十次的肛门插入,导致肛门出血。 尽管有这些严重的医疗伤害指控,但完全没有确凿证据。 辩方要求获得杰拉尼的医疗记录,以通过确定医疗记录是否反映出这些伤害来证实或消除这些指控。 该请求的范围很窄,仅限于与本案犯罪相关的时间。  


    III.


    联邦和州法律规定对所要求的信息进行不公开审查



    宾夕法尼亚州诉里奇案(1987)480 US 39,[94 L Ed 2d 40,107 S Ct 989]及其加利福尼亚州的后代明确规定,审判法庭至少要对所要求的记录和信息进行不公开检查。在里奇案中,一位父亲被指控对其未成年女儿实施了各种性犯罪,他传唤了州立儿童福利 机构有关其女儿的记录。 他希望在这些记录中找到医疗报告、证人姓名和其他开脱罪责的证据。 该机构拒绝接受传票,并援引州法律保护其记录的机密性,只允许某些特定人员和机构(包括有管辖权的法院)查阅。 宾夕法尼亚州阿勒格尼县普通上诉法院在内庭审查了记录并发现没有医疗报告后,拒绝下令披露记录。 该父亲随后在普通诉讼法院被定罪。

    美国最高法院在推翻原审法院的判决并发回重审的过程中,指示宾夕法尼亚州原审法院根据《宪法》的正当程序条款对所要求的记录进行全面审查。Ritchie案意见的相关部分如下: 


    .......法院传统上是根据第十四修正案正当程序条款的更广泛保护来评估诸如里奇提出的申诉的。 (见美国诉 Bagley,473 US 667,[87 L Ed 2d 481,105 S Ct 3375](1985 年);Brady 诉马里兰,373 US 83,[10 L Ed 2d 215,83 S Ct 1194](1963 年))。 (另见Wardius 诉俄勒冈州,412 US 470,[37 L Ed 2d 82,93 S Ct 2208] (1973))。 由于第六修正案对这类案件的适用性尚未确定,而且我们的第十四修正案关于审判的基本公正性的先例建立了一个明确的审查框架,因此我们采用正当程序分析法来处理本案。 尽管我们得出结论,强制程序在这方面提供的保护并不比正当程序提供的保护更大,但我们今天无需决定强制程序条款的保障是否以及如何不同于第十四修正案的保障。 我们只需得出结论,根据这些事实,参照正当程序来考虑 Ritchie 的申诉更为恰当。


    众所周知,政府有义务交出其掌握的对被告有利且对定罪或处罚有重要影响的证据。 (美国诉 Agurs,427 US 97,[49 L Ed 2d 342,96 S Ct 2392](1976 年);Brady 诉 Maryland同上,第 87 页,[10 L Ed 2d 215,83 S Ct 1194])。 雖 然 法 庭 用 不 同 的 詞 語 來 界 定 ' 重 要 性 ‛ 的 定 義 , 但 本 法 庭 的 大 多 數 法 官 均 同 意 : ' 證 據 必 頇 有 合 理 的 可 能 性 , 即 假 如 證 據 已 向 辯 方 披 露 , 訴 訟 結 果 會 有 所 不 同 , 才 屬 重 要 。 '合理的可能性'是一种足以破坏对结果的信心的可能性"。 (美國 訴 Bagley, 473 US, 第 682 頁 , [87 L Ed 2d 481,105 S Ct 3375] ( Blackmun 法 官 的 意 見 ) ; 見同 上 , 第 685 頁 , [87 L Ed 2d 481,105 S Ct 3375] ( White 法 官 的 意 見 ) 。


    .. .尽管我们承认保护这类敏感信息符合公众利益,但我们并不同意这种利益必然会阻止在所有情况下披露这类信息。. . .  

      

    .. .............. "在没有任何明显的州政策相反的情况下,我们没有理由相信,当有管辖权的法院认定相关信息对被告的辩护具有 "实质 性 "时,该信息就不会被披露。(宾夕法尼亚州诉里奇案(1987) 480 US 39,[94 L Ed 2d 40,107 S Ct 989])。


    里奇案的推理遵循了加州关于秘密记录不公开审查的案例。在People v. Reber(1986) 177 Cal.App.3d 523 一案中,初審法院拒絕了不公開審查受害者保密精神病記錄的請求。 上诉法院认为初审法院有误,认为 "如果拒绝查阅会剥夺被告对质和交叉质证的宪法权利,那么遵守法定保密特权必须让位于审前查阅"(同上,第 531 页)。 (同上,第 531 页;另见美国诉 Lindstrom案(第11巡回法院,1983 年),第 698 F.2d 1154 页;美国诉 Partin 案第 5巡回法院,1974 年),第 493 F.2d 750 页(在有证据表明当事人在作证事件发生前不久或发生期间患有严重精神疾病的情况下,扣留记录是不恰当的))。

    Reber法院依据的是Davis 诉阿拉斯加(1974 年)415 U.S. 308 案。 在Davis 诉阿拉斯加案中,初审法院签发了一项保护令,阻止辩方就证人的少年缓刑状况对其进行询问。 美国最高法院认为,对质权高于州政府保护少年犯匿名的政策,无论披露其少年犯罪记录可能会给证人及其家人带来何种暂时的尴尬,被告 "探究关键的指认证人的证词中可能存在的偏见的影响的权利 "都大于对质权(同上,319)。 (同上,第 319 页)。

    Reber 案中,法院指出,"第六修正案保障刑事起诉中的被告'与对其不利的证人对质'的含义不仅仅是与证人对质"(Reber,同上,177 Cal.App.3d,第 529 页;(引文省略)。 (Reber,supra, 177 Cal.App.3d at p. 529; (citation omitted.). "对质所保障的主要权利是交叉质证",这并不限制交叉质证者只能 "深入了解证人的故事以检验证人的感知和记忆,但交叉质证者传统上被允许弹劾证人,即诋毁证人的名誉"。 (同上,第 529-530 页。)法院认为,被告必须在审前获得相关信息。 (同上,第 531 页同上,第 531 页;(参见People v. Hammon(1997) 15 Cal.4th1117)。 "在刑事案件中,初审法院行使权力提供信息披露符合以下基本主张,即[被告]有权获得公平审判,并根据所有相关且可合理获取的信息进行明智辩护"(同上,第 531 页)。 (同上,第 531 页;另见 Cal.Const.1, § 28(d)(所有相关信息均可受理)。 "信息披露的合法目的之一是获取可能用于弹劾或盘问不利证人的信息"。 (同上)。  

    美国最高法院在 "克劳福德诉华盛顿案"(541 U.S.36)(2004 年)中重申了这些原则,认为 "第六修正案的对质条款规定'在所有刑事起诉中,被告应享有......与对其不利的证人对质的权利'"(同上,第 2951 页)。 (同上,第 2951 页。)这是适用于联邦和州起诉的 "基本程序保障"。 (同上)最高法院与ReberDavis 诉阿拉斯加案相呼应,指出 "该条款的最终目标是确保证据的可靠性,但这是一项程序性而非实质性保障。 它要求的不是证据的可靠性,而是以特定的方式,通过交叉质证的检验来评估可靠性"。 (同上,第 2954-55 页)。

    根据第 1326 节规定的程序,当刑事被告传唤非当事人的机密记录时,"法庭可下令进行不公开听证,以确定辩方是否有权接收文件"(第 1326 节 (c) 小节)。(§1326,(c) 小节)。在诉讼程序的预审阶段,初审法院无需审查或批准披露非当事人持有的保密记录。People v. Hammon (1997) 15 Cal.4th1117, 1127-1128 [没有第六修正案规定的审前披露非当事人保密记录的权利];但是,在审判时,法院可以审查记录并在必要时披露信息,以维护被告第六修正案规定的对质和交叉询问的权利。人民诉哈蒙案,同上,第 1127 页。 "当被告提议用需要保密信息的问题来弹劾关键的控方证人时,审判法庭可能会被要求......平衡被告对交叉质证的需求和保密特权所要服务的既定政策"。同上

    Susan S. v. Israels(1997) 55 Cal.App.4th1290, 1295-1296 一案中,法院審查了 "一旦被告表明有充分理由要求披露證人的精神健康記錄時應遵循的程序。原審法院應:(1) 取得記錄並進行秘密審查;(2) 權衡憲法賦予的對質權與證人的隱私權;(3) 決定哪些記錄(如有)對被告的對質權至關重要;(4) 建立充分的記錄以供審查"。......"[引用]"正当理由要求体现了证据披露的'相对较低的门槛',根据该要求,被告只需证明所提议的辩护与待决指控之间存在逻辑联系',并具体描述'所寻求的证据披露将如何支持这样的辩护 ....'"。People v. Gaines (2009) 46 Cal.4thg 172

    在本案中,辩方请求查阅保密记录的依据是控诉证人声称他在请求查阅的期间受到了极度伤害。 这些记录将有助于事实审判者确定所声称事项的真实性。 从已经提供的证据可以合理地推断出,这些记录应包含与本案相关的信息。这种推断只能通过秘密审查来反驳。

    结 论

    鉴于上述原因,被告恳请法庭对传唤文件进行不公开审查,并向辩方公开相关文件,以证实 Jelani 从未如他所称因被鸡奸而肛门出血。.


    日期 


    谨此提交、

    [律师姓名]




    被告律师

     

  5. 5.撤回认罪书动议

    [律师姓名],SBN [ ]

    公司名称

    公司地址

    城市、州 邮政编码

    电话

    电子邮件:

     

     

     

     

    被告律师

     

     

     

     

    加利福尼亚州高等法院


    缅因州人民

     

    加利福尼亚州    

     

                 原告

     

                对

    [被告姓名]

                被告

     

    案件编号[案件编号]

     

    撤销诉状动议(《刑法典》第 1018 条); [律师姓名]声明

     

    日期

    时间 

    部门  

    当前审判日期:

    立案:    

     

     

     

    请注意,[被告姓名](以下简称 "被告")将于上述日期和时间在上述指定部门向本庭提出动议,撤回其对起诉书中指控的罪行的认罪,并对这些罪行进行无罪答辩。

    提出动议的理由如下:

    1. 被告对本案的指控是无辜的。
    2. 在被告认罪时,他误以为他的妻子曾经是猥亵罪的受害者以及她对猥亵罪的痴迷等证据不能在审判中作为为他辩护的证据。
    3. 在被告认罪时,由于其处理信息的能力存在精神缺陷,他缺乏自由和自愿认罪的能力。
    4. 被告的前任律师在以下方面无效:
      1. 在被告认罪时,其律师并未告知被告,在服满辩诉交易中商定的 25 年刑期后,他可能会被作为性暴力犯罪者起诉,同时告诉被告,如果他不接受辩诉交易协议,他将被判更长的刑期。这种失误属于律师协助无效。
      2. 在认罪之前,被告曾向其律师咨询另一位律师的意见,并被告知 "没有其他律师能打赢这场官司"。
      3. 未能从本案的投诉证人处获得儿童保护委员会的指控档案和报告,以确定当前虚假指控的来源实际上是被告的妻子琳达-沃尔顿(Linda Walton)。
      4. 未能获得有关本案投诉证人的治疗师记录,以确定当前不实指控的来源是 Linda。
      5. 未能对被告妻子琳达-沃尔顿(Linda Walton)之前关于被告猥亵了家中所有其他孩子的不实指控进行彻底调查,以确定当前不实指控的来源。
      6. 未能就琳达-沃尔顿(Linda Walton)之前指控被告对其进行猥亵一事与被告的儿子马修(Matthew)进行彻底面谈。马修否认有任何猥亵行为,并表示是琳达-沃尔顿将这一想法强加于他。
      7. 未就琳达-沃尔顿(Linda Walton)之前指控被告对其进行猥亵一事与被告的女儿琼(Joan)进行彻底面谈。琼否认有任何猥亵行为,并表示琳达-沃尔顿将这一想法强加于她。
      8. 未能对被告猥亵其女儿 April 的虚假指控进行任何调查。这一指控的来源是琳达-沃尔顿(Linda Walton),而不是艾普尔。
      9. 未能获得有关被告被控与名为 Tina Marie 的人发生不当性行为的警方报告和证据材料。
      10. 未能根据《证据法》第 1108 条的规定,从地区检察官处获得所有有关将用于指控被告的证据的信息。
    5. 被告之前的法律代理低于被告之前的律师的执业标准:
      1. 认为被告妻子对性骚扰的痴迷不能作为辩护的一部分。
      2. 将调查重点仅仅放在投诉证人否认即时指控的地方,而没有调查其他虚假猥亵指控的来源。
      3. 认为被告的其他子女否认猥亵的证词可以在控方的主要案件中用作不利于被告的证据,而事实上,这些证词是对当前指控的辩护,不属于《证据法》第1108条的证据。
      4. 未能根据《证据法》第 1108 条的规定,获得有关之前虚假猥亵指控的证据和其他之前不良行为的证据。
      5. 没有告知被告,在他认罪服刑 25 年后,仍有可能被作为性暴力犯罪者起诉。
      6. 告知被告 "没有其他律师能打赢这场官司",从而消除了被告获得第二意见的机会。
      7. 为一名通过测谎检查并一直坚称自己无罪的当事人辩护,使其获刑 25 年。
      8. 错误地向被告传达了法律状况,使被告认为他无法对指控进行辩护,并且在服满 25 年刑期后将不再有被起诉的可能。

    日期: 2024 年 3 月 19 日日期: 2024 年 3 月 19 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律师姓名]

    被告律师

     

     

     


    要点和授权备忘录

    1. 法律错误
      1. 错误或不懂法是正当理由

    首先,加州最高法院指示审判法院对《刑法典》第 1018 条进行宽松解释。 "为了促进司法公正,明确指示审判法院对第 1018 条的规定进行宽松的解释"。 People vs. Superior Court (1974) 11 C3d 793, 797, 114 Cal.Rptr. 596, 598。

    在 "人民诉高等法院"(People vs. Superior Court)一案(同上)中,判决被推翻,因为被告的抗辩是错误和不了解法律的结果。 法院指出

    "尽管如此,审判法庭在行使其旨在促进司法公正的自由裁量权时,可以考虑被告人在认罪时所面对的、并做出错误假设的重要事项"。 People vs. Superior Court(1974) 11 C3d 793, 798, 114 Cal.Rptr. 596, 598。

                法 庭 繼 而 重 申 有 關 動 議 撤 回 答 辯 的 一 般 規 則 :"作为一般规则,认罪可以 "因错误、无知、疏忽或任何其他影响被告自由明确判断的因素 "而撤回。 People vs. Butler(1945) 70 CA2d 553, 561, 161 P.2d 401"。 People vs. Superior Court (1974) 11 C3d 793, 798, 114 Cal.Rptr. 596, 598。

    1. 滥用酌处权

    People vs. Tabucchi,64 CA3d 245, 134 Cal.Rptr. 245 一案中,法院认为,拒绝被告基于法律错误而提出的撤回答辩动议属于滥用自由裁量权。 "除了接受答辩的宪法缺陷之外,很明显,审判法庭根据《刑法典》第 1018 条拒绝允许上诉人撤回答辩,是滥用了其自由裁量权"。

                在判斷原審法院是否濫用酌情權,拒絕根據《刑法典》第 1018 條提出的撤回認罪的預判動議時,準則是在考慮所有相關因素後,是否有充分理由,以及批准動議是否能促進司法公正(People vs Superior Court (Giron) (1974 11 Cal.3d 793, 798, 114 Cal.Rptr. 596, 523 P.2d 636.). (People vs. Superior Court (Giron)(1974) 11 Cal.3d 793, 798, 114 Cal.Rptr. 596, 523 P.2d 636.). 一 般 來 說 , 被 告 可 以 因 為 錯 誤 、 無 知 、 粗 心 或 任 何 其 他 因 素 而 撤 回 認 罪 , 但 這 些 因 素 必 須 有 清 楚 及 令 人 信 服 的 證 據 證 明 。 (People vs. Cruz(1974) 12 Cal.3d 562, 566, 116 Cal.Rptr. 242, 526 P.2d 250)。

                在本案中,被告告知法庭,他在认罪时的印象是,在服满五年或二十个月的最低刑期的三分之一后,他将有资格获得假释。 记录中没有任何推论与这一事实相矛盾。 由于在通常情况下,假定被告在狱中表现良好,在服满最低刑期的三分之一后将有资格获得假释,这是多年来的常识,因此上诉人声称他在认罪时有这样的印象,从表面上看是可信的。

                为了促进司法公正,审判法院必须对《刑法典》第 1018 条的规定进行宽松的解释。 (People vs. Superior Court (Giron), supra, 11 Cal.3d at 796-797, 114 Cal.Rptr. 596, 523 P.2d 636)。 由于记录没有反映出上诉人被告知他必须在州立监狱服刑三年才有资格获得假释,相反,记录显示他在认罪时误以为自己在二十个月后就有资格获得假释,因此上诉人已经履行了证明自己有充分理由的责任。 因此,我们别无选择,只能认为初审法院现在允许上诉人撤回认罪,是滥用了其自由裁量权"。 People vs. Tabucci(1976) 64 CA3d 133, 144-145, 134 Cal.Rptr. 245, 251。   

    1. 论点

    根据在走廊上与辩护律师的讨论,被告错误地认为或相信,如果在 __________ 中被定罪,法庭将别无选择,只能将他送进监狱。 为了避免入狱,他别无选择,只能在 _____________ 和 __________ 中认罪。

    1. 法院的酌处权
      1. 当被告为权宜之计而认罪时,法院拥有允许撤回答辩的自由裁量权

    People vs. Clark(1968) 264 CA2d 44, 70 Cal.Rptr. 324 一案中,法院认为当被告坚持自己无罪时,法院有权撤销被告的认罪。

    对于罪状二中指控的罪行,上诉人最初在市法院认罪,但在随后在高等法院出庭时,阿拉贡法官实际上撤销了他们的认罪。 上诉人辩称,在他们没有提出更换答辩的动议的情况下,阿拉尔孔法官无权自行撤销他们的答辩。 我们驳回这一论点有两个原因:

     

    (1) 每个法院都有固有的权力防止滥用其程序,并使其程序符合正当程序的基本原则。 面对被告提出的事实上他并没有犯罪的说法,法院却一并接受了有罪答辩,这违背了法律规定的所有基本正义观念。 每当上级法院有理由怀疑被告出于权宜之计而对重罪认罪时,我们认为法院有固有的权力在作出判决之前主动撤销被告的认罪。 我 們 認 為 , 錯 誤 接 納 的 答 辯 , 與 錯 誤 認 人 、 無 能 力 、 貪 污 或 審 訊 失 誤 的 情 況 一 樣 , 都 不 會 引 致 一 罪 兩 審 的 情 況 。

     

    (2) 法庭的所作所为基本符合《刑法典》第 1018 条的规定: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否则每项抗辩都必须由被告本人在公开法庭上提出。* 如果被告在答辩时没有律师在场,法院可以根据被告的申请,在判决前的任何时候,允许被告撤回认罪答辩,并以无罪答辩代替。* * * 本条应作宽松解释,以实现这些目标并促进司法公正。

     

    在本节中,刑事诉讼程序的一个基本特征显现出来:被告本人而非律师负责认罪。 由此可见,被告本人是申请允许撤回抗辩并提出另一抗辩的最合适人选。 鉴于刑事答辩中强调被告的个人责任,在我们看来,当上诉人告诉 Alarcon 法官他们无意欺骗任何人时,他们实际上是在通知法官他们并不认为自己对之前认罪的指控有罪。 我们认为阿拉尔孔法官有理由将他们在公开法庭上的陈述解释为暗示请求撤回认罪并作出无罪答辩,阿拉尔孔法官在下令作出无罪答辩时实际上是对他们的请求采取了有利的行动。

     

    后来发生的事件证明了法院裁决的适当性。 在提交起诉书时,上诉人对所有指控均表示不认罪,此后他们一直坚持这一抗辩,并据此接受了审判。 如果上诉人确实认为自己有罪并真心希望认罪,他们本可以在审判前的任何时候认罪。 通常情况下,最初愿意接受一项罪状认罪的检察官,在诉讼程序的稍后阶段也会表现出同样的意愿。 然而,认罪涉及承认所控罪行的每一项要件,而上诉人显然不愿意承认这一点。 当他们就案情接受审判时,上诉人明显表现出继续相信自己是无辜的,这种信念与他们最初对一项指控认罪的做法完全不符。 事实上,如果法院没有采取措施撤销最初的认罪,上诉人后来可能会有理由辩称,法院忽视了其在起诉的各个阶段保护被告权利的基本职责"。 

    People vs. Clark(1968) 264 CA2d 44, 47-49, 70 Cal.Rptr. 324, 325-326。

    1. 论点

                如笔录所示,当被问及事实依据时,被告说他认罪是为了避免坐牢。 显然,他当时认为自己的选择有限。 他没有意识到如果陪审团判他有罪,他还可以选择申请缓刑。 鉴于原告指控的四年多时间里发生的接触次数极少,因此在 __________ 中没有讨论他被定罪后缓刑的变化。

    1. 律师援助无效
      1. 教皇的错误 - 认罪时律师的无效协助 - 撤回认罪的理由

    People vs. McCary(1985) 166 CA3d 1, 212 Cal.Rptr. 114 一 案 中 , 法 庭 裁 定 律 師 協 助 無 效 是 撤 回 答 辯 的 理 由 。 法 庭 指 出

    "我 們 從 一 個 既 定 的 原 則 開 始 , 那 尌 是 被 告 ﹡ 有 權 在 訴 訟 程 序 的 每 一 個 步 驟 都 得 到 代 表 , 包 括 得 到 律 師 的 協 助 , 以 便 能 夠 對 他 的 答 辯 作 出 明 智 的 決 定 。 (People vs. Mattson(1959) 51 Cal.2d 777, 790, fn. 5, 336 P.2d 937, see also People vs. Chesser (1947) 29 Cal.2d 815, 820-821, 178 P.2d 761; People vs. Avilez (1948) 86 Cal.App.2d 289, 296, 194 P.2d 829). 如果被告在认罪时没有得到律师的有效协助,他有权要求撤销原判,并有机会按照自己的意愿撤回认罪。 (People vs. Chesser, supra, 29 Cal.2d at p. 825, 178 P.2d 761;People vs. Avilez, supra, 86 Cal.App.2d at p. 299, 194 P.2d 829)"。 People vs. McCary (1985) 166 CA3d 1, 8, 212 Cal.Rptr. 114, 117。

                在People vs. McCary 一案(同上)中,法庭规定了律师在认罪或不抗辩时的职责。

                "關 於 律 師 在 作 出 認 罪 答 辯 時 的 職 責 , ﹡ 他 ( 律 師 ) 的 任 務 是 仔 細 調 查 被 告 在 事 實 和 法 律 上 可 能 提 出 的 所 有 抗 辯 理 由 , 並 與 被 告 尌 這 些 理 由 進 行 磋 商 , 然 後 才 准 許 當 事 人 透 過 認 罪 而 取 消 所 有 抗 辯 的 可 能 性 , 並 在 未 經 聆 訊 的 情 況 下 服 從 定 罪 。 (People vs. Mattson, supra, 51 Cal.2d at p. 791, 336 P.2d 937, quoting People vs. Avilez, supra, 86 Cal.App.3d at p. 296, 194 P.2d 829)。 律 師 ﹡ 應 該 ......具 備 知 識 豐 富 的 律 師 普 遍 熟 悉 的 普 通 和 基 本 法 律 原 則 的 知 識 , 並 且 發 現 那 些 雖 然 並 非 普 遍 熟 悉 , 但 可 以 通 過 標 準 的 研 究 技 巧 很 容 易 找 到 的 其 他 法 律 規 則 。 (Smith vs. Lewis (1975) 13 Cal.3d 349, 358, 118 Cal.Rptr. 621, 530 P.2d 589)"。 People vs. McCary (1985) 166 CA3d 1, 9, 212 Cal.Rptr. 114, 117-118。

    1. 两类无效的律师协助

    People vs. Stanworth(1974) 11 C3d 588, 613, 114 Cal.Rptr. 272, 267 一 案 中 , 法 庭 指 出 律 師 未 能 提 出 抗 辯 可 分 為 兩 種 情 況 。 首先,律师确实知道事实,但不知道法律。 第二,律师知道法律但不了解事实。 如果事实证明律师对事实或法律一无所知,而且这种无知似乎导致了关键辩护的撤销,则其当事人有权获得救济。

    证明正当理由的标准是证据清楚且令人信服。 People vs. Fratianno(1970) 6 CA3d 211, 221-222, 85 Cal.Rptr. 755, People vs. Cruz (1974) 12 C3d 562, 567, 116 Cal.Rptr. 242, 244。

    1. 在基本理由是律师协助无效的情况下,标准不是明确和令人信服的证据,而是教皇标准

    如果撤回抗辩的理由之一是律师协助无效,则必须进行两层分析。 首先,辩方必须以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律师要么不了解事实,要么不了解法律。

                不 過 , 辯 方 無 頇 以 清 楚 而 令 人 信 服 的 證 據 , 證 明 壓 制 關 鍵 陳 述 的 動 議 本 會 獲 得 批 准 , 又 或 以 行 為 能 力 減 弱 等 理 由 作 為 辯 護 理 由 , 本 會 以 清 楚 而 令 人 信 服 的 證 據 勝 訴 。 在People vs. McCary(1985) 166 CA3d 1, 212 Cal.Rptr. 114 一 案 中 , 法 庭 尌 已 作 出 答 辯 的 基 本 理 由 作 出 測 詴 。

    "这并没有结束调查,因为波普还要求被告证明律师的行为或疏忽导致撤回了可能有价值的辩护。 (People vs. Pope, supra, 23 Cal.3d at p. 425, 152 Cal.Rptr. 732, 590 P.2d 859)。 如果律师的失职并没有导致被告撤回辩护,那么可以通过证明 "如果没有律师的失职,很有可能会做出对被告更有利的判决 "来证明律师的失职。 (People vs. Fosselman(1983) 33 Cal.3d 572, 584, 189 Cal.Rptr. 855, 659 P.2d 1144)。

                上述两种标准都不完全符合本案的情况,因为这些案件都是审判的结果,可以通过审查记录来确定律师的失误是否对事实调查过程产生了不利影响。 在本案中,被告的罪行是由他自己的答辩决定的,如果没有律师的失误,他是否会做出不同的答辩,这一点比较难以确定。

                然而,波普案和福塞尔曼案所表述的标准并非详尽无遗。 正如法院在 Fosselman 案中所指出的,所有案件的基础调查都是被告是否因其律师的行为而受到损害。 (Fosselman, supra, 33 Cal.3d at p. 584, 189 Cal.Rptr. 855, 659 P.2d 1144.) 在本案中,偏见可以通过确定律师的作为或不作为是否对被告在知情、明智和自愿的情况下决定认罪产生不利影响来衡量。 在这方面,适用于撤回认罪的标准是有帮助的。 换句话说,如果由于律师的作为或不作为,相当程度上看来被告是在 "错误、无知或疏忽或任何其他影响被告自由和明确判断的因素 "的影响下认罪的,从而有理由撤回其认罪,那么律师对他的代理就是无效的"。

                "一般来说,第六修正案和第一条第 15 款要求律师尽职尽责,积极参与充分有效地准备其委托人的案件"。 (引用省略)。 刑事辩护律师 "有责任仔细调查被告可能提出的所有事实和法律辩护......"(引用省略)。 这一义务包括 "在不耽误辩护的情况下,并在必要时与委托人进行协商,以获得辩护事项......"。People vs. Pope(1979) 23 C3d 472, 152 Cal.Rptr. 732。

    1. 论点

    被告的声明要求法庭认定他没有得到律师的有效协助。 他的律师不了解被告辩护的事实。

    在审判之前,与 _____ 先生仅有过两次会面。 两次会面都没有讨论辩护问题--为辩护提供资金是两次会面的议程。

    庭审当天,_____ 先生要求继续进行 _____________ 庭审,以审理 __________ 案。 动议被驳回,审判定于当天下午 1:30 开始。

    在下午 1:30 出庭之前,没有与 _____ 先生进行面谈,审判第一天之后也没有进行面谈,审判第二天之后也没有进行面谈。 第三天,在庭审开始之前,辩护律师将被告带到走廊,并提出了要约。

    由于律师未能与被告探讨辩护问题,因此在被告提出证据反驳后,律师无法有效评估州政府的理由是否充分。 由于未能与被告会面商议,辩方律师失去了可能有价值的辩方证人。

                正如波普案所承认的,律师对被告承担的义务有很大一部分与审判没有直接关系,而是涉及审前和审后阶段的调查和建议。 如果审前建议没有以充分的数据库为基础,则不符合宪法规定。

    被告在 __________ 案中没有得到知情的建议。 他决定在 __________ 以及 _____________ 中认罪,是在没有得到作为其勤勉尽责的辩护人的律师的合理称职协助的情况下做出的。 如果他在 __________ 中对两项重罪提出抗辩,那么在 _____________ 中对轻罪提出抗辩是合理的。 如果在 __________ 中认罪的决定是基于不充分的建议,那么在 _____________ 中认罪也是如此。

    1. 律师未就 P. C. 第 290 条注册事宜提供适当建议

    In Re Birch(1973) 10 C3d 314, 110 Cal.Rptr. 212 一 案 中 , 最 高 法 院 裁 定 必 頇 推 翻 對 《 刑 法 典 》 第 6 4 7 ( a ) 條 的 認 罪 判 決 , 因 為 被 告 未 獲 告 知 根 據 《 刑 法 典 》 第 2 9 0 條 他 必 頇 登 記 為 性 罪 犯 的 規 定 。 法院指出"尽管我们尚未有机会探讨在所有情况下这一责任的全部范围,但我们得出结论,在本案中,鉴于根据第 647 条(a)项定罪后必然会产生的性登记要求的不寻常性和苛刻性,初审法院的职责肯定包括在接受请愿人认罪之前告知其处罚的义务"。

                根据《刑法典》第 290 条,被判定犯有《刑法典》第 647 条(a)项等列举罪行之一的人必须终身向其居住城市的警察局登记。 无论何时搬迁,他都必须重新登记,并在每次地址变更后 10 天内报告。 立法机构认为,被判定犯有所列罪行之一的人有在今后犯下此类反社会罪行的倾向,因此,他 们将成为警方持续监视的对象。 每当其所在地区发生任何性犯罪,登记人都很可能受到调查。 虽然短期监禁的污名最终会淡化,但被定罪的性犯罪者所背负的不光彩的徽章可能会伴随终生"。 In Re Birch(1973) 10 C3d 314, 322-323, 110 Cal.Rptr. 212, 216-217。

                最高法院明确指出,登记是终身的,他每次搬家都必须重新登记,这使其成为一个不光彩的徽章。 适用的标准是充分了解后果。 "美国最高法院在 40 多年前就指出,"出于对被控犯罪者的公正考虑,法院应谨慎行事,除非是在经过适当劝告并充分了解后果后自愿认罪,否则不得接受。(Kercheval vs. United States (1972) 274 U.S. 220, 47 S.Ct. 582, 583, 71 L.Ed. 1009)"。 In Re Birch, supra, fn. 7"。

    People vs. Soriano(1987) 194 CA3d 1470, 240 Cal.Rptr. 328 一案中,法院指出,在一起移民案件中,法院在被告认罪时告知被告,如果你不是公民,则特此告知你,根据美国法律,如果你被指控的罪名成立,则可能会导致被驱逐出境、被禁止进入美国或被拒绝入籍的后果,法院已经履行了其职责。

    但是,法院继续认定律师的协助无效,因为律师没有充分告知被告移民法对被告案件的具体影响。 法院审查了被告是否被有效告知了确实存在的移民法,发现律师并未告知。 法院驳回了被告的论点,即被告被告知认罪可能导致被驱逐出境就足够了。 法院指出

     

    无可争议的是,律师明知被告是外国人,在他犯罪时在美国居住不到五年,但她并没有去了解他的协商判决会对他被驱逐出境产生什么影响。 我们收到了旧金山公设辩护人杰夫-布朗(Jeff Brown)就本案提交的法庭之友书状,指出他的 "办公室将被告的移民身份视为一个重要因素,在为当事人确定适当的认罪求情协议时予以考虑。 因此,公设辩护人办公室根据其 "最低代理标准",规定其工作人员律师有责任确定 "案件可能对[当事人]在该国的移民身份产生何种影响"。

    美 國 律 師 公 會 的 《 刑 事 司 法 標 準 》 ( Standards for Criminal Justice) 第 1 4 - 3 . 2 條 討 論 認 罪 協 議 , 其 中 有 關 部 分 規 定 〆 ' ( b ) 為 協 助 被 告 人 作 出 決 定 , 辯 方 律 師 在 進 行 適 當 調 查 後 , 應 告 知 被 告 人 可 供 選 擇 的 其 他 方 案 , 以 及 辯 方 律 師 或 被 告 人 在 作 出 決 定 時 認 為 重 要 的 考 慮 因 素 。 (3 ABA Standards for Criminal Justice, std. 14-3.2 (2d ed. 1980 p. 73.)) 該標準的評論指出,告知當事人定罪後可能產生的附帶後果十分重要。 如 果 被 告 人 提 出 有 關 附 帶 後 果 的 具 體 問 題 ( 例 如 被 告 人 查 詢 被 遞 解 出 境 的 可 能 性 ) , 律 師 應 該 全 面 告 訴 被 告 人 這 些 後 果 。 (同 上 , 第 75 頁)

    虽然律师坚称她确实警告过被告,他的认罪可能会带来移民方面的后果,但在被问及此事时,她将自己的警告描述为 "认罪过程中的建议,这就是我给他的一般性建议。 他自己的律师发出的这种公式化的警告是否足以让刑事被告人了解其认罪可能带来的后果? 我们认为不是。

                美 國 大 律 師 公 會 的 《 刑 事 司 法 標 準 》 標 準 1 4 - 3 . 2 的 評 論 指 出 , 雖 然 ' 法 庭 必 頇 瞭 解 被 告 人 在 接 受 答 辯 時 對 可 能 出 現 的 後 果 有 何 理 解 ......, 但 這 並 不 能 取 代 律 師 的 意 見 。 法 庭 的 警 告 是 在 被 告 答 辯 之 前 提 出 的 , 因 此 被 告 可 能 沒 有 時 間 作 出 成 熟 的 反 思 。 (3 ABA Standards for Criminal Justice std. 14-3.2, supra, at p. 74.) 同 樣 地 , 第 1016.5 條 (b)款 本 身 亦 規 定 ﹡ 在 被 告 提 出 要 求 時 , 法 庭 應 給 予 被 告 額 外 時 間 , 讓 他 可 以 根 據 本 條 所 述 的 建 議 , 考 慮 認 罪 是 否 適 當 。 评注和法规都关注一个不言自明的命题,即被告在法庭上对权利告知的回应不应 "随口 "作出。 相反,它们应反映出被告在与其律师进行有意义的协商后做出的知情决定"。

    法院要求的不仅仅是辩护律师简单地告知如果不是公民就可能被驱逐出境。

    通过类比,有人认为,法院同样要求根据《刑法典》第 290 条的规定进行登记,而不仅仅是简单的告知。

    在本案中,并没有向被告解释终生登记为性犯罪者的全部意义。 没有讨论过对他的事业、生活、就业或未来就业能力的附带影响。

    当一个人的移民身份受到威胁时,就需要这样的建议。 在需要进行性登记的情况下,也应该提供此类建议。

    1. 深思熟虑

    在最高法院具有里程碑意义的 "人民诉麦克洛里"(People vs. McCrory)一案(41 C 458)中,法院引入了这样一个概念,即如果认罪是在未经充分考虑的情况下作出的,则可撤回认罪。

                "不应允许一方故意在前一天提出`有罪'的抗辩,而在第二天又任性地撤回抗辩,从而玩弄法庭。 但是,如果有理由相信,认罪是由于疏忽大意,没有经过深思熟虑,或者是无知而作出的,主要是希望减轻被告本应受到的惩罚,那么法庭应当宽容地允许撤回认罪。人 民 對 麥 克 羅 里 一 案 , 同 上 , 4 6 2 。

    被告在其声明中称,认罪求情协议是在审判开始的第三天之前提出的。 认罪协议是在走廊上匆忙提出的,没有经过深思熟虑。 辩护律师对他施加的和解压力压倒了他的自由意志。 以监禁相威胁,迫使被告放弃宝贵的宪法权利。

    在审判开始之前,他已经得到了一个不判他入州监狱的协议。 只是当辩护律师似乎放弃抗争时,被告才变得惊慌失措,害怕自己是孤军奋战。 他被告知别无选择。 他不得不认罪。

    显然,被告希望接受审判。 他受到了不正当的影响,未经深思熟虑就放弃了这一选择。

    1. 结 论

    法院应允许他撤回在本案中的抗辩。

    日期 

    谨此提交、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律师姓名]

    被告律师


    我,[律师姓名] 声明:

    1. 我是一名获得加利福尼亚州正式执业许可的律师。我是一名注册刑法专家。我是本案被告的律师。本案定于 2020 年 4 月 13 日开庭审理。
    2. 我代表[被告姓名]("被告"),他被指控犯有以下罪行

    我在作伪证的前提下声明以上内容,但基于信息和信念的事项除外,对于这些事项, 我相信它们是真实的。 

    2024 年 3 月 19 日在加利福尼亚州 Pleasant Hill 执行。

     

    [律师姓名],SB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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